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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爱就这样结束了
法律分析: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现实只是我想你梦想却是你爱你
【导读】近期,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了2020年版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一共有16项内容,这16项内容,和药店来说息息相关,当然也是和执业药师有关系的,16项内容中,对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间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从执法类别中,我们可以看出此次执法清单的严格性,执法类别分为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三种。1、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主要是为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三种行政类别从轻到重,都对相应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理,这些执业药师新政,也是国家严格要求药店必须做好本职工作、照顾群众健康、坚决不做伤害群众健康和利益的事情。除了行政类别外,其中实施对象明确涵盖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医药企业以及自然人等。可以看出,实施对象就包括了药店的相关人员。作为药店人也必须了解相关内容,坚决不做违反规定的事,在求发展的同时也坚守法律法规,在阳光下执业。
食心花
【导读】自2019年起,我国就已经开展“一人一证”全国联保制度,可以说就是专项整治执业人员挂证行为,自从国家加大对执业药师“挂证”现象的打击力度,就经常听到“挂证”被查的消息,最近又有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对本市的22名“挂证”执业药师进行查处和公示,具体如下:通告内容如下:为强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在岗履职监督管理,推进执业药师监管工作常态化,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始终把对执业药师在岗履职的监管放在重要位置,共确认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22人。各县(市、区)局要进一步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查实“挂证”执业药师和存在“挂证”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要监督注销业药师注册证书,责令企业整改到位。再加上之前官方下方的通告,近几个月来查处执业药师几乎快两百多人,介于公示出来的可能较少,所以实际查处人数一定是比公布的多得多。一直以来,很多执业药师朋友们对执业药师挂靠证书的现象都非常义愤填膺,希望国家再加大打击力度,给认真执业在岗的人以公平公正的待遇。虽然目前仍有“挂证”现象,甚至数量可能有很多,但是“挂证”始终不是正确发展方向,终究会被查处和消除。近期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再次明确,要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其中明确了对不合规的药品零售企业、“挂证”执业药师的严格行政处理措施。政策具体实施也需要时间,不过从目前形势来看,接下来各地又会掀起一波执业药师“挂证”整治行动。打击执业药师“挂证”是大势所趋,而身为执业药师的我们,只有认真学习,努力提升自我,才是安心发展之道!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发送的关于“国家严查!又有22名执业药师挂证被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总的来说2021年执业药师未来发展前景非常不错,建议大家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