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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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璀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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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一章 总论,欢迎来做题,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知识点: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警告;(声誉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为罚)

行政拘留。(人身罚)

2.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1.主刑

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3年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1年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注意1】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注意2】数罪中有判处了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了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2016年新增)

2.附加刑

罚金;剥夺了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注意1】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自由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权;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权。

【注意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罚金;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往年精选习题:

下列法律责任形式中,属于民事责任形式的有( )。

A、没收财产

B、消除危险

C、暂扣许可证

D、赔礼道歉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选项A属于刑事责任;(3)选项C属于行政责任。

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

(1)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注意】与仲裁和诉讼不同。

(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新增】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4)决定种类: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点)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权力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注意1】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视为无证据。

【注意2】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生效——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6)执行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成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往年精选习题: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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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悍妞又如何

知识点三、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序号 形式 制定机关 举例 备注 1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 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 4 地方性法规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4、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1、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是地方司法依据之一 5 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1、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2、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6 特别行政区的法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7 行政规章 部门(部委)规章 国务院所属部委 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政府规章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4、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 1、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8 国际条约 国家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2、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具有同样的拘束力;3、国际条约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 2.法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2)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就是宪法,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 (3)实体法和程序法——法的内容 (4)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6)公法和私法——法律运用的目的(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 【例题·单选题】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 A.宪法 B.同级政府规章 C.法律 D.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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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者独存

第一章 总论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

(二)掌握仲裁、民事诉讼

(三)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掌握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

(二)掌握会计机构、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人员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掌握支付结算的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二)掌握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

(三)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四)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五)掌握汇兑、委托收款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掌握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消费税征税范围、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掌握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四)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一)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纳税人

(二)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征税范围

(三)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

(四)掌握本章相关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掌握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

(二)掌握税款征收、税务检查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三)掌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四)掌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以上就是关于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纲要求的内容分享,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关资讯内容,欢迎大家及时关注环球青藤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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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璀璨

初级职称考试教材两门课称,2015年详细目录如下: 一、《经济法基础》教材目录第一章总 论第一节 法律基础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第三节法律责任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原则和基本要求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第三节银行卡第四节预付卡第五节结算方式第六节票据的一般规定第七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第八节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二节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三节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关税法律制度第二节房产税法律制度第三节契税法律制度第四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五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第六节车船税法律制度第七节印花税法律制度第八节资源税法律制度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第十节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法律关系第二节税务管理第三节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第四节税务行政复议第五节税收法律责任二、初级会计实务教材详细目录第一章资 产第一节货币资金第二节应收及预付款项第三节交易性金融资产第四节存 货第五节持有至到期投资第六节长期股权投资第七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第八节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第九节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二章负 债第一节短期借款第二节应付及预收款项第三节应付职工薪酬第四节应交税费第五节应付股利及其他应付款第六节长期借款第七节应付债券及长期应付款第三章所有者权益第一节实收资本第二节资本公积第三节留存收益第四章收 入第一节销售商品收入第二节提供劳务收入第三节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第五章费 用第一节营业成本第二节营业税金及附加第三节期间费用第六章利 润第一节营业外收支第二节所得税费用第三节本年利润第七章财务报告第一节财务报告的目标和组成第二节资产负债表第三节利润表第四节现金流量表第五节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第六节附注第八章产品成本核算第一节成本核算的要求和一般程序第二节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第三节要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第四节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的归集和分配第九章产品成本计算与分析第一节产品成本计算方法的适用范围第二节产品成本计算的品种法第三节产品成本计算的分批法第四节产品成本计算的分步法第五节产品成本计算方法的综合运用第六节 产品成本分析第十章事业单位会计基础第一节事业单位会计的特点第二节资产和负债第三节净资产第四节收入与支出第五节财务报告 注意:会计初级职称教材全国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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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爱你的人留都留不住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形式和分类(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5)自治区法规。(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也称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称地方规章)两种。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8)国际条约。(二)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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