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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我之人我祝你万劫不复
主要修改内容为: (1)《存货》:取消后进先出法,原因是IAS2在2003年度的改进计划中已经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理由是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一致。本次准则体系建设中,对于非原则性问题,尽可能与IFRS保持一致。(2)《借款费用》 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3) 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为调整投资的分类方式。调整后的投资分类为: A、 交易性证券投资,类似于原先的短期证券投资。期末按交易所市价计价(视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采用现行的单边调整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l 持有到期投资,即原先的长期债券投资,期限、面值、利率均固定,且持有期限较长,主要为债券。此类投资以历史成本计量,但如发生减值,则需计提减值准备。 B、权益性投资,即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法、权益法核算基本维持现状,这与IFRS仅在合并报表中使用权益法不同,可称为“会计核算的权益法”,准则同时管到会计核算而不仅仅是报表列报,IASB对此也已认同。 (4) 固定资产准则。基本变化不大,主要变化是在确定净残值时,引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概念。由于目前尚难直接借鉴和全面引进IFRS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经与IASB协调,要求改变固定资产净残值的确定方法。 (5) 生物资产准则。本准则主要规范农垦企业对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将生物资产划分为生产性、消耗性、公益性三类,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该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强,其规定与农垦企业的现行会计实务也比较接近(另一项与相关企业的会计实务比较接近的是《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该准则不引进公允价值计量,这里的部分原因是在调研时农林主管部门反对。 (6) 资产减值准则。明确了若干项资产减值迹象,以及可收回金额为协议销售价格减去处置成本后的净额或者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同时明确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这是考虑到目前借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问题很大。新会计准则体系与IFRS的实质性差异之一,对此IASB表示,因美国准则也不允许减值准备转回,所以他们将与美国方面协调此问题)。(7)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该准则是一项新准则,用于规范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不是自用)项目的处理。在会计报表中将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与固定资产差异不大)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同时规定如有活跃市场,能确定公允价值并能可靠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者减值准备。财政部的观点也是谨慎使用公允价值,但在准则中不能排除公允价值的使用,这与IAS40以公允价值为主导还是有差异的,但IASB也已表示认可。 (8) 职工薪酬准则。对应于IAS19,职工薪酬也就是企业付给职工的所有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其他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等。该准则规范的内容与现行政策基本比较接近。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定稿可能会取消计提应付福利费的规定,而改为所有企业一律据实列支,职工福利类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限额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补充养老保险在准则中也有规定,目前已在深圳、上海等城市试运行企业年金。年金缴款可以交给信托管理人或者其他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年金在IFRS中有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大类,其中设定提存计划的处理基本与补充养老保险一致。设定受益计划在国内的法规中未作规定,实务上国内目前也没有,所以准则中对此未作规定。 (9) 债务重组准则。改变现行的“一刀切”将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而是恢复最初债务重组准则的原状(但规定限制条件),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财政部认为,此时抵债物资虽然可能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但是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是非关联方,双方的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 (10) 所得税准则。该准则是新准则体系中实施难度最大的准则之一。与现行的应付税款法相比,该准则的理念有重大变化,参照IAS12的规定,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以利润总额为基础调整若干项目后求得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基础(按资产负债表观调整利润总额)。 (11)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和评估作价。如没有活跃市场,则非关联的交易双方在无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 (12) 企业合并准则。本准则的影响较大。企业合并在法律形式上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按照合并双方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分为处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目前在中国的企业合并中为大多数)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合并不取消法人资格,实质是股权投资,在投资准则中规范;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是本准则所规范的内容。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例如中央、地方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或者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商誉的减值问题在资产减值准则中单独予以规定,只减值不摊销。该准则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方法与IFRS3一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目前IFRS中尚无规定,因此该项规定不作为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之间的差异看待。 (13)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该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以控制的存在为基础,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准则排除了比例合并方法,但要求业务与母公司差异较大的子公司也应纳入合并范围。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14) 每股收益准则。该准则为新制定的披露准则,不涉及确认和计量问题。重点是解决可转债、期权性质的认股权证等问题。该准则的制定背景是:继续沿用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第9号编报规则《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已不能满足要求。本准则借鉴IAS33的规定,要求计算基本EPS和稀释EPS,且这里的稀释EPS概念不同于证监会9号编报规则中的摊薄EPS,计算方法更加科学化。同时,在利润表的后面直接披露EPS数值。 (15)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本准则基本维持现状,无重大变化。但与IAS24相比存在实质性差异。IAS24中已取消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不能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这一豁免规定,但中国的国有企业,其性质不同于西方,国有经济规模大,取消该豁免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对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的确定延续目前的规定,即国有企业之间只有当存在投资纽带或者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时才认定为存在关联方关系。IASB表示对中国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问题将在IASB下次理事会会议上作专题研究,并且在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捐赠与补助视同国家投资等目前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方面,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研究中希望得到中国的帮助。 (16) 捐赠与补助准则。IFRS对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采用全面收益法,但中国有所不同,准则规定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处理方法的,应从其规定(例如将专项拨款视同国家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的才计入收益。这是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的第三项实质性差异。 (17) 金融工具准则。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较大,例如将金融资产分为四大类。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
岛是海碎了的心星是月落下的泪
1、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4)2、2017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17)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3、2018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4、2019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5、2020年修订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除此以外,同时修订了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财务报表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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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的内容较多,财政部官方网站提供全新全面的会计准则内容。会计行业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等都由财政部门发布。所以,财政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会计法规、准则、制度具体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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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为了适应经济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既提升了财报数据准确性,又规范了生产经营合法性,同时预示战略实施可行性的主责。国家相关部门以原基本准则为修订模板,形成了一套适于当下企业发展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拣选几个主要修订内容简述如下:(一)职工薪酬计量“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用以核算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项监督与落实,其与企业发展稳固直接相关,加强员工薪酬的精准核算,对员工利益维护,人才资源稳定,企业持续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新会计准则较之前的准则在注重职工薪酬内容、职工的界定等方面都作出成熟的推演,有了长足进步,特殊强化了职工薪酬方面的核算细化,更能实现财管与人资的高度融合,共同助力企业生存发展。(二)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顾名思义,是指在现有市场环境下,买卖双方在自愿有序的交易中,共同允诺的等价经济收入或支出变化。在新会计准则中,更加注重特定资产的现有市价,即体现在计量标准上更符合市场化运作需求,更为直观反映经济收入或支出,使市场运维更具公平性,并更具实际意义。试想,一个企业的资产处于负债状态或公允状态时,其所表现出来特征将会受到密切关注,而新会计准则明确了公允价值即为脱手价格并在此基础上突出市场参与者概念,同时明确资产的出售与负债的转移以计量日为基础,使其在实际工作开展中更具实操性。(三)明确其他主体的权益披露企业权益主体、管理层及其他投资人对其权益的列示要求清晰、准确,在新会计准则颁布以后,对财管活动做出了新规,明确指出企业所有经营活动权益披露是一个关键问题。如资产发生重大变动,债务清偿存在重大限制亦或是企业处于亏损状态等,均要求企业予以详情披露。另对未纳入合并财报中的结构化主体或其他相关信息,须及时纳入报表或管理范畴,从而对企业现阶段所有的经营情况作出更为详细的总结,对企业发展非常有益。除此之外,新会计准则在财报列报的内容细化上更为明晰,对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进行更具体的完善,对存货的计价与分摊,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与持有,对收入准则的确认逻辑,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经营和融资租赁等方面均进行了修订,对企业相关领域发展起到规范作用,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来源:锦绣·中旬2021年2期
电费太贵发光太难
一、无形资产准则该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摊销、减值、处理和报废、披露等方面作了规范。与现行会计制度比较,主要增加或修订了以下内容:1、关于无形资产的计量。(1)准则明确,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或债务重组取得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或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予以确定。(2)对于投资者投入的,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计价。而现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按评估确认价值计价:其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被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3)对于接受捐赠的,准则明确,如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不存在活跃巾场的,按该上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此内客现行企业会计制度未作明确,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4)对于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准则规定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相同;而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是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5)明确了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2、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准则明确,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对于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从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其摊销年限的确定原则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现行企业财务制度基本相同。3、关于无形资产减值。这是准则新规定的内容,企业应定期至少于每年末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一种或数种情况,应对其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价准备:(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代替,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2)该无形资产的巾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己超过可收回余额的情形。计提减值阶备后,只有表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或部分消火,企业才能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4、关于无形资产处置和报废。(1)对于出租和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收入准则确认;(2)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其情形主要包括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代替,或者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均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3)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5、关于信息披露。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1)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2)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帐目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土地使用权还应披露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6、关于衔接办法。对于该准则施行之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除减值准备的提取应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二、借款费用准则该准则主要是对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进行规范。1、关于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准则规定,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应当开始资本化:(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己经开始。现行会计制度未作类似的规定。2、关于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准则规定,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为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的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为每笔资产支出乘以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除以会计期间涵盖无数的相加,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为:只有一笔专门借款的,资本化率为该坝借款的利率;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专门借款为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的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这一规定表明,专门借款中尚未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部分款项的利息不得予以资本化,这与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不向。3、关于暂停资本化。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如果中断是使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现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此虽有相应的规定,但未明确“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时间界限;而其他企业现行会计制度则未作此项规定。4、关于停止资本化。准则规定,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人或建造为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准则对此明确了几个方面的判断标准。现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停止资本化;其他企业现行会计制度则规定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停止资本化。5、关于信息披露。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借款费用有关的信息:(1)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2)当期用于确定资本金额的资本化率。三、租赁准则该准则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1、关于租赁的分类。租赁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4)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2、关于承租人的会计处理。(1)融资租赁:①租赁开始日会计处理: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长期应付款,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如租入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不大,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②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分期摊销,分摊方法: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③初始直接费用处理: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帅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④或有租金处理: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2)经营租赁:经营租凭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接直线法或其它更合理的方法确认为费用。3、关于出租人的会计处理。(1)融资租赁:①租赁开始日会计处理;以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应收融资租赁款可采用总额法核算(包括租赁物资的实际成本、租金、手续费等),也可采用净额法核算(仅包括租赁物资的实际成本);对未实现融资收益核算仅适用于采用总额法的公司,其包括租金和利息。②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工分配,分配办法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在与按实际利率从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悄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③初始直接费用处理: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④逾期未收租金处理:超过一个积金支付期未收到的租金,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了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⑤计提坏帐准备: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应当合理计提坏账准备。⑥对未担保余值检查处理: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或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均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率。⑦或有积金处理: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2)经营租赁: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接法或其它更合理方法确认为收入。4、关于售后租回交易。(1)形成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俏之间的奖额应予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此外,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分别按融资租赁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形成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此外,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分别按经营租赁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5、关于衔接办法。对于核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租赁业务,其会计处理与上述3一(1)—④、⑤规定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其余的不作追溯调整:对于该准则施行之日以后发生的租赁业务,则应当按该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四、现金流量表准则主要修订内容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易部分。(1)取消原“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2)将原“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改为“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收到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的返还;(3)取消原“收到的积金”项目,并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4)将原“支付的增值税款(后改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款’)”、“支付的所得税款”和“支付的除增消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一个项目,合并为“支付的各项税费”一个项目反映;(5)取消原“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并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部分。(1)将原“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和“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两个项目,合并为“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一个项目反映;(2)将原“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和“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两个项目,合并为“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个项目反映。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部分。(1)将原“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改为“吸收投资所收到的观念”项目;(2)将原“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和“借款所收到的现金”两个项目,合并为“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一个项目反映:(3)将原“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两个项目,合并为“分配股利、利润和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一个项目反映;(4)取消原“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分别并入“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和“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两个项目中反映;(5)取消原“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和“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两个项目,并入“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琐目中反映。4、补充资料部分。(1)对原披露的“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部分的“以固定资产偿还债务”等四个项目,调理为“债务转为资本”、“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三个琐目:(2)对原“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部分的有关项目作了修订:将“计提的坏帐准备或转销的坏帐”项目调整为“计提的资产损大准备”项目;取消“增值税增加净额(减:减少)”项目,增值税有关内容分别在“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项目和“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项目反映;增加了“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待摊费用减少(减:增加〕”、“预提费用增加(减:减少)”和“其他”四个项目。五、债务重组准则主要修订的内容1、关于债务重组定义。取消了原定义中“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一前提,概括了债务重组定义的内涵是“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2、关于债务重组方式。对原“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区分为“以低于债务账画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两种不同情况。3、关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1)将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部分,修改为确认为“资本公积”:(2)确认为资本公积部分的计量,不再考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增加股本的公允价值问题,同时考虑了转让非现金资产等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如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务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4、关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除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其差额部分应确认为当期损失外,其他债务重组方式均不考虑债务重组损失,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如果重组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股权),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公允价值与非现金资产(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5、关于衔接办法。对于修订后的准则施行之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新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六、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1、关于定义和新概念。主要是对可收回金额重新定义;对投资成本分为“初始投资成本”和“新的投资成本”进行表述。2、关于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修订后的准则规定,以放弃非货币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确定;以债务重组而取得的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债务重组准则规定确定。3、关于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1)调整时间,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于“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终了时”计提,增加了“至少在年度终了时”提法;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检查,原规定定期进行,新规定增加了“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2)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对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均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不再提“除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有其他额外的责任(如提供担保)以外”这一前提。(3)长期投资减值的处理,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账而价值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4、关于投资的划转与处置。修订后的准则规定,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处置投资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大。5、关于衔接办法。对于修订后的准则施付之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新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对于新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应按新准则的规定处理。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主要修订内容1、增加了“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了以更正”这一规定。2、准则执行范围,原规定暂在上市公司执行,现规定所有企业执行。八、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主要修订内容1、关于准则不涉及的事项。删除了原准则不涉及“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包括股权)取得股权”事项的规定,将其纳入准则规范范围。2、关于准则涉及的术语。取消了原来的“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两个术语,不再将非货币性资产划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3、关于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修订后的准则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发生补价的,相应加上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收到补价的,相应减去部分金额(按补价除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算)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补价减去以上部分金额确认为收益。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接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该准则修订后,不再将非货币性交易区分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会计处理中,个再考虑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低于(或高于)其账面价值这一因素,如此,非货币性交易不产生损失。4、关于信息披露。修订后的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5、关于衔接办法。对于修订后的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其会计处理办法与新准则规定的办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