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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还温
商业银行会计从核算内容上看,它既核算对内业务,又核算对外业务,并以对外业务为核算主体,使其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综合性和客观性。商业银行会计一方面核算商业银行本身的业务活动。核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变化,对商业银行自身的财务收支以及经营成果也进行综合的反映和监督。同时由于商业银行的大部分业务活动,是由国民经济部门、各企业各单位的经济活动所引起的,这就决定了商业银行会计还要核算、反映和监督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的资产活动情况。因此,商业银行会计的核算对象及其广泛,具有综合性、社会性的特征,并且要以宏观经济活动为核算的主体,以发挥商业银行会计固有的对客观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反映的特殊功能。
星期三晴
银行内部的财务会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2)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财务活动的原则;(3)银行应该按期报告财务状况,公布审计报告的原则。银行会计核算规定包括:(1)银行存款业务的规定;(2)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核算规定;(3)信托业务核算;(4)证券业务核算;(5)其他业务核算。指根据国家规定,由贷款银行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门为了冲销呆帐的准备金。全额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增加贷款呆帐准备金余额;差额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年初呆帐准备金账面余额高与或低于应按贷款余额计算提取的呆帐准备金的,应当予以调整,再冲回多提的差额或补足少提的部分。 贷款资本家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贷款的减项单独反映。抵押贷款、拆放资金和委托贷款等不应提取呆帐准备金。全额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的,借记“营业费用”,贷记本科目。差额提取的贷款资本的,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1)依法审批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2)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与监督,对银行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或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查处。(3)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报告。(4)检查商业银行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5)检查商业银行执行中央银行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和外汇计划以及财务计划的情况。(6)检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信贷资产质量水平、资金流动情况和银行经营效益情况;(7)检查商业银行各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罪魁祸首
第一条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第四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五条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六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第七条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等。第九条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第十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第十一条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第十二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第十三条企业的负债应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第十四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预提费用等。第十五条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按照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第十六条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第十七条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第十八条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第十九条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 企业应将当期已销产品或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当期的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应将当期已销商品的进价转入当期的费用。第二十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账面单价计算,计入成本、费用。第二十一条企业应支付职工的工资,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计算提取应付福利费,计入成本、费用。第二十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第二十三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第二十四条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