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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膝痛哭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考试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本办法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外的,与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的人员。第五条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监考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应当及时向中注协和省级注协报告。第二章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第七条应考人员有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由中注协给予取消其当年所参加的全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第八条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三)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的;(四)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五)在考场内喧哗等影响考场秩序的;(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在答题卡、答题卷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八)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第九条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二)以口头或者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三)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通讯工具以及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四)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五)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或者将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以及草稿纸带出考场的;(六)在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前强行退出考场的;(七)故意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第十条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一)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二)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三)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参与有组织舞弊的;(五)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第十一条试卷评阅期间,经评卷专家组认定,应考人员试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一)同一试卷答题笔迹前后不一致的;(二)同一科目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第十二条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免予考试资格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考试成绩或者免予考试的资格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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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成绩申诉有效。
财政部考办应当在成绩复核工作中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成绩复核仅限于检查应考人员答卷是否存在加分错误和登分错误,不再重新评阅答卷。复核结果只向应考人员提供所复核科目的成绩总分。成绩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应考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复核。
应考人员可以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报考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并填报《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地方考办应当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成绩复核申请表汇总上报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应当在收到汇总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将成绩复核结果通知地方考办。应考人员届时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复核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
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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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审计责任。它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所应负的责任,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和审计职业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出现工作失误或欺诈时,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职业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审计业务时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是审计责任的两个方面,两者是互相补充、紧密相连的,法律责任一般建立在职业责任基础上,即注册会计师首先应当违反了职责,并给相关利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才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第一,适格的行为主体,即承担审计责任的主体,必须是参与审计活动的注册会计师或有关组织和个人,凡参与审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可构成审计责任的主体,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及受聘参与审计活动的专家与助理人员等。注册会计师对自身的审计行为及其结果负责,承担的是审计责任;一般而言,负责审计活动的项目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审计行为和结果负责,即审计过程应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在审计报告中签名的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活动的结果负责,并对外承担全部或主要的审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加盖公章,需以法人身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活动的行为及其结果负直接责任;同时,在审计报告中加盖事务所公章是主任会计师的职权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并且主任会计师承担三级复核中的最后一级复核,因此应对事务所的全部审计活动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另外,主任会计师对其签名的审计报告结论负直接责任;受聘参与审计活动的专家及助理人员应就其相应的工作承担责任。第二,行为主体存在过错,即行为主体的存在过错或舞弊行为;第三,行为违法,即行为主体的过错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业务约定的规定;第四,有损害事实,即对他方当事人已经造成了财产损失;第五,因果关系,即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确定对某一特定损害是否应由行为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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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于安国是安徽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他在审计过程中不负责任,出具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于安国被一审法院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罚金1万元。2009年5月,于安国受单位指派,负责对安徽淮机公司在破产清算期间接受蚌埠神工公司垫资的专项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于安国发现神工公司没有资金来源、发生的工资数额较大,遂要求提供神工公司有关收入账本及工人工资发放表。神工公司拒绝后,于安国没有坚持。在审计神工公司财务凭证时,于安国对未经淮机公司清算组人员审批和支付授权,也未报经蚌埠市中级法院批准的支出财务凭证都认定为有效凭证,并作出了神工公司在淮机公司破产期间为其垫付420余万元的审计报告。其后,有关方面依此报告向神工公司支付420余万元。后来,经蚌埠市审计局审计,神工公司不存在向淮机公司垫资的事实。案发后,420余万元被依法追回。对单位肯定要处罚金,对个人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触犯刑法肯定就会受 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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