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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的影子陌生的面孔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1、第十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在校大学生必须是国家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并非所有“在校大学生”。符合这一条件的:2、第十九条……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只需通过当年一个学科考试或考核,即可不另行参加继续教育。(这个肯定有学校的相关证明吧)3、这个文件从13年10月1日起实施,详情可查看文件原文。具体执行情况可能各地会有差异,建议你向当地财政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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