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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经济法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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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青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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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如何备考记忆更高效?许多考生说,在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经济法与其他两门科目相比是最容易的。虽然这个科目不难,但是考生在备考的时候也要振作起来!经济法学科考点多,范围广。考生应整体掌握宏观体系,详细划分关键章节。为了让大家准确掌握经济法的内容,小编整理了一份记忆宝典,一起来看看吧!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

一、区分考点,分类学习

对于纯记忆型的知识点,技巧很重要。冲刺阶段可以使用表格、口诀整理的方法来降低记忆的难度,提高记忆的效率。对于应用型知识点,要注重理解,理解法规含义,真正理解案例。如果应用型知识点不是建立在理解基础上的,就只是“死记硬背”,很容易就会忘记。因此,理解才是硬道理。细心的考生也会发现经济法和实际的工作和生活联系比较紧密,所以这个科目备考的适合完全可以理论联系实际来记忆。当你真正理解之后会发现,其实需要背的并不多,记忆起来也没有想象中那么难。

二、选择适合自己的记忆方法

思维导图:思维导图会让抽象的知识点变得更加直观,通过思维导图,可以直观的看到各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横向和纵向对比分析可以有效区分和理解相似和易混淆的内容,非常适合备考后期的快速复习,简单明了,也不会花费太多时间。

口诀:口诀是提高记忆力的好方法。谐音和有趣的联想把知识点用口诀串联起来,朗朗上口,不易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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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配痴情

201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共8章46节。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各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二节经济法主体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六节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第七节公司财务、会计第八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九节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第三节保险法律制度第四节票据法律制度第五节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担保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节违约责任第八节具体合同第六章増值税法律制度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三节营业税改增值税制度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及税率第三节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四节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第五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第六节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第七节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第八节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二节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三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第四节政府采购法第五节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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暮沉路隐

一共8章内容。第一章,总论;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六章、增值税;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一共 512页。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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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醉不归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二)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知识点:仲裁机构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 区的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 不得少于23.知识点:仲裁裁决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知识点: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二)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2.回避制度。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不包括证人)3.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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