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原卫生部制定印发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如果违反有关规定,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根据《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师利用网站、微博等互联网手段给病人进行诊断、处方等医疗活动属于“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非法行医行为”。无论提供方是否取得医师资格,只要出具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案的,均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执业医师法》进行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