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品清欢
没有法律规定“有低保的残疾人不能当农村合作社法人”,但是不代表所有人都可以当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有资格要求的并需要经办监管部门核准高管资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第七章专章规定了“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其中第一节为“任职资格条件”。所以,如果某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肯定不可能享受低保政策的。所以无法担任农村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跟是否吃低保没关系,也跟健康和残疾没关系,而是不符合任职资格。《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第一百三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独立理事及其他理事须经任职资格许可。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行长、副行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技术官、财务总监、行长助理、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总审计师、总会计师、内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贷款公司总经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副主任和营业部主任;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副主任、合规部门负责人、办事处主任和副主任;农村资金互助社经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副主任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其工作职责包括履行前二款所列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应按银监会认定的同类人员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第一百三十八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的任职资格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三)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四)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五)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六)银监会按照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三十九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五)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处罚累计达到两次的;(六)有本办法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但采用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七)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二)项中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本人或其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未能按期偿还的;(二)本人或其配偶不能按期偿还从该金融机构处获得的贷款; (三)本人、其配偶或本人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或股权,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五)在其他经济组织任职,且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职务存在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六)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状况、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前款第(四)项中能够证明贷款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一条 除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的独立董事(独立理事)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还包括:(一)本人或其近亲属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拟任职金融机构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七)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理事)在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前两款所列情形中能够证明不会影响本人履职独立性的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理事)。独立董事(理事)在同一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任职不得超过3年。3年期满,可以继续担任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但不得再担任独立董事(理事)。第一百四十二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的董事(理事)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有利于履行董事(理事)职责的工作经历;(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三)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章程以及董事(理事)会职责。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不适用本条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的董事长(理事长)、副董事长(副理事长)、独立董事(独立理事)和董事会秘书还应分别达到下列学历和从业年限要求:(一)拟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二)拟任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三)拟任村镇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四)拟任农村信用合作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五)拟任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六)拟任独立董事(独立理事),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理事)职责的工作经历。第一百四十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拟任职职务的职责,熟悉同类型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同类型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第一百四十五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分别达到下列学历和从业年限要求:(一)拟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副行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技术官、财务总监,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副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副主任,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二)拟任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副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行长助理,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三)拟任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四)拟任村镇银行行长、副行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技术官、财务总监,贷款公司总经理,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五)拟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总审计师、总会计师、内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会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 (六)拟任村镇银行总审计师、总会计师、内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会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5年以上;(七)拟任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主任(总经理),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八)拟任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合规部门负责人,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九)拟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十)拟任农村资金互助社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办法中学历是指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或者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区、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者通过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党校、成人高校、军事院校设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读取得的毕业证书,或者取得由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或者参加由普通高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或者取得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学历证书。拟任人未取得上述学历证书或毕业证书,但符合以下条件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一)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资格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三)应具备本科学历要求,现学历为大专的,应相应增加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现学历为高中或中专的,应增加8年以上金融或10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四)应具备大专学历要求,现学历为高中或中专的,应相应增加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拟任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如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可以提出个案申请。
撕舍
审计,是监督的一个手段,没有一个完全准确的定义,现在的审计一般指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它产生于受托经济责任,即在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之后产生的。而中国的审计和外国的审计又有一点差别。中国的国家审计起源于西周时期,那时候也叫上计制度。西周时期设立的一个官职叫宰夫,就是负审计的。再后来的封建社会,审计一般都有监察御史等官员兼任。社会审计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在中国发展的比较晚,可以追溯到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实行农业合作社,俗称吃大锅饭,审计就不在存在了。而后中国改革开放,和世界接轨之后又开始发展。现在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社会审计实行注册会计师制度。我国审计根据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三个缺一不可。
初恋时
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有力手段专业合作社具有人员少经营环节多,手续制度多的经营特点,更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人员控制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人员宜少面而精,人员的数量素质应由理事会确定。厂长(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实物保管员,出纳员的任用,解聘应提交理事会确定。特别是财务人员应统一聘用,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确定其在合作社行政管理责任及地位。并定期考核、评审,确定奖惩是否续聘。 2、强化资金管理制度。企业的资金、商品物质的流通必须制定严密交接,运转手续,经手人、保管人、批准人的签字必须齐全,各负其责。 3、建立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等开支的审批制度。企业的日常开支,要区分不同性质,不同额度分别审批,属于日常零星开支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厂长(经理)签字后,厂长(经理)最后审批,属于大宗开支,非正常开支,需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4、建立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制度。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实施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必须慎重行事,理事会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认真的研究论证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5、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为了取得广大社员的信任,财务管理必须高度民主化,透明化,除了实行企业自身的会计报告制度外,理事会还应定期或年终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和咨询活动,确认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6、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后,应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规定管理部门专人负责制度的更新与完善,定期了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搜集反馈意见,确保制度符合实际发展需要。坚持综合治理、财务适当先行的理念,逐步树立财务在企业运行中的核心地位。从管理资产提升到管理资本,推行创新型的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资产监督水平。
优质会计职称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