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深似海驻少年
不可以的。
根据《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扩展资料:
根据《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 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单位应当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海誓山盟纯属玩笑海枯石烂纯属扯淡
可以的。会计人员如果利用好自己的业余时间,再完成自己的工作的同时,有时间或精力可以到外面进行兼职。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兼职会计不是不能做,但存在风险,做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调查“你们会计工资多少?”“3万多一点!”(嗯,确实是多一个点,3000.0)会计工资低,很多会计为了支撑家庭开支就开始做起了兼职,但兼职做会计又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我们来看一下发生在今年5月的兼职会计被抓的案例。图片中李小强是一名兼职会计,收到判决书后,李小强上诉提出:他只是涉案公司的兼职会计,且只帮助张媛柯注册了一家公司,没有公司的股份和分红,不构成共同犯罪;原判量刑重。但终审判决:李小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要饥不择食,要有选择的兼职做兼职会计虽然能赚钱,但我们不能因为几百元1个月就把自己推向风口浪尖,真的不值得,选择兼职企业,一定要事先调查,查实该企业是否可信,选择资质优良的企业,就算接手了,一旦发现企业有偷税漏税的心思,也一定要及时辞职。健全财务手续,划清经济责任会计在上任前,首先,应主动和企业签订兼职会计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次,一定要把住交接关。对烂摊子,不能轻易接手。在日常工作中对原始单据必须要有交接单,收到多少张原始凭证,多少张附件单据,都得交接清楚。这样明确,不仅防止公司内部扯皮,在面对税务部门来查账的时候,也可以证明自己只是兼职会计,老板给我们什么我们就做什么,我们做得这些不是我们会计凭空捏造的。接收的单据必须手续齐全,经手人、验收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亲自签章,打好基础,养成习惯。兼职会计在辞职前,应提前一段时间向企业写出书面辞呈,让企业负责人提前做好准备。在交接过程中,把应当交代清楚的事项拉出清单,逐一说明,不留任何后遗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