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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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越发达,竞争将越激烈。事务所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围绕服务质量、执业风险和收费与其它事务所展开竞争。面对竞争,事务所采取两种基本的对策。一种对策是执行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时提高服务效率,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基础上,在效率方面形成竞争优势。另一种对策是尽可能扩大事务所的市场份额,获得一定程度的市场控制能力,从而形成某种形式的垄断,降低竞争的强度。无论是处于防御性还是进攻性目的,积极参与竞争都将有助于加强事务所与客户的关系,维护自身的利益。合并直接导致事务所市场控制力的增加和规模扩大,只有通过节约管理费用和协调经营,促进执业效率的提高,才能有力地满足事务所竞争方面的需要。加入WTO后,中国将开放会计市场。中国会计市场的开放意味着,不仅国际“五大”会计事务所,其他中小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到中国从事审计鉴证等业务,也可以对国内的企业单位提供全面的会计服务。这一点对中国会计职业界将产生巨大影响。到目前为止,注册会计师行业形成发展才十多年的历史,与国外百年历史的会计师事务所相比是很幼小的。因此应该不断增强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力。通过事务所脱钩、改制、合并、撤消等手段将现有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变成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服务实体。事务所绝大部分收入来源于客户委托的审计、会计咨询与服务业务,满足客户需求始终是事务所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途径。大型企业作为委托客户,要求在所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城市设立相应分支机构的大型事务所进行审计,不愿被分属不同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审计,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事务所的扩张欲望。一家小规模的事务所由于资源有限,不可能向同一个客户提供包含诸如审计、资产评估、税务代理和可行性研究等全方位的服务。满足客户对多种服务的需要,并由此获得更多的收入,就成为另外一种促使事务所进行扩张的因素。相比而言,竞争可称为是事务所合并的推动力,客户需求则是事务所合并的拉动力,一“推”一“拉”构成事务所合并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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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归

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类型大致可分为:(1)吸收合并:它是由一家无论在执业质量、信誉、市场渠道等方面占优势的事务所兼并与其实力上存在明显差异的事务所;(2)新建合并:作为合并的双方或多方在实力上很接近,没有所谓的主导地位,因此事务所以新的面目出现;(3)事务所集团:它是由多家事务所组成的具有共同利益与特殊密切关系的事务所群。总的来看,合并使得很多事务所实现了强强联合。据报道,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最大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新成立了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跨地域性也十分显著,如天健(信德)吸收合并了宁波永德,海南从信吸收合并了北京正开达、宜昌长江,北京永拓吸收合并了江苏中瑞、天津利成,更有跨越四省(市)的沈阳华伦、北京中伦信、山西高新、吉林华伦、长春恒信和鞍山禹华六家事务所合并为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另外一个现象就是合并的结果实现了目前事务所业务的多元化,许多事务所通过合并,聚集和吸引了一大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工程造价师等专业人才,形成了人力资源和客户资源的综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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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分薄命

第一条为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通过合并扩大规模,实现规范化、多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事务所合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权责明晰、结合实际、依法实施的原则。事务所合并,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事务所,通过订立协议并履行其他法律手续归并成一个事务所。事务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的方式。吸收合并,指一个事务所吸收其他事务所,被吸收事务所解散,吸收事务所继续经营。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事务所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事务所,合并各方解散。第四条不同组织形式的事务所合并,以及合伙事务所之间合并,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事务所(以下简称“合并后事务所”)应采取合伙组织形式。有限责任事务所之间合并,合并后事务所应采取合伙组织形式;采取合伙组织形式确有困难的,可先采取有限责任组织形式,但应在其章程、协议中明确向合伙事务所过渡的期限。第五条合并后事务所为一个独立经济实体,统一承担法律责任,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第六条事务所合并,应由合并各方提出申请,经合并后事务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机关”)批准,具体审批工作由合并后事务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事务所合并后,需要将原合并一方或一部分改设为合并后事务所分所的,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七条事务所合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合并各方授权的代表经过协商签定合并意向书。(二)合并各方按照各自章程、协议的规定作出同意合并的决议。(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四)合并各方共同成立合并筹备组,起草合并协议、合并后事务所章程及协议、合并申请报告等有关文件,办理公证等有关手续。(五)办理合并审批手续。(六)办理批准合并后的有关手续。第八条事务所合并,合并各方应当自作出同意合并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第九条事务所合并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合并基准日;(二)合并后事务所的名称;(三)合并的方式;(四)合并各方存续、解散或者改设为合并后事务所分所的约定;(五)合并后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六)合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发起人)、出资人产生方式;(七)合并后事务所的出资方式、金额及比例的约定;(八)合并各方对由合并产生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九)合并中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十)合并协议需要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合并协议应当由合并各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并进行公证。第十条事务所申请合并,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合并申请报告;(二)合并各方分别作出的同意合并的决议;(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并协议、合并后事务所章程及协议,并附相应的公证书;(四)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五)合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发起人)、出资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及有关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拟任合并后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人选及有关材料;(七)合并后事务所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八)合并后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九)合并后事务所的办公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事务所合并,应当由合并筹备组向合并后事务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财政机关主管厅(局)长。事务所合并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及时退回,并通知合并筹备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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