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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雅奢华
企业会计要素分为六大类,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项会计要素主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收入、费用和利润三项会计要素主要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动态要素:
收入、费用、利润
静态要素: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分为五大类,即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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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街少女梦
全国政协委员 招商银行行长 马蔚华 担保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公示形式,对交易安全和社会财产秩序影响甚大。《物权法》规定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并对担保物权的登记机构和基本登记要求进行了规范,但实践中,就不同的担保物权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登记规则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登记机构管理混乱、职责不清,登记收费标准不一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物的效用发挥以及权利人对物的权利的行使,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物权法》调整涉及有形财产的民事关系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完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十分必要,势在必行。针对此情况,本委员特提出完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相应建议。 一、背景及问题 我国《物权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涉及有形财产的法律关系的规范化、正当权利人的财产保护,减少产权纠纷,有着积极意义,从民法角度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但《物权法》是民事法律领域的基本法之一,主要就涉及物权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进行明确,而这些基本原则和规范要在现实生活中获得有效贯彻执行,还需要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等不同层级的规定就操作环节、诉讼环节的各类问题进行详细规范,只有在配套的规范完整、详尽的前提下,《物权法》的效用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就本提案拟探讨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而言,尽管《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对担保物权的登记机构和基本登记要求进行了规范,但实践中,就不同的担保物权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登记规则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登记机构管理混乱、职责不清,登记收费标准不一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物的效用发挥以及权利人对物的权利的行使,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物权法》调整涉及有形财产的民事关系的效果。 据本委员所了解的情况,目前我国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登记机关不统一 在不动产物权登记方面,主要是土地和房产登记机关不统一。我国《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抵押登记;《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负责房屋抵押登记。实践中,同为房地产抵押登记各地机构设置却不尽相同。如广州、深圳、上海等城市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统一在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或房产交易中心),但有部分城市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和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仍然需要在不同的机构办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办事环节和交易成本,一旦出现房、地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情形,很容易发生权利争议和纠纷。 就权利质押而言,《物权法》采取的是主管机构负责登记的制度,也就是说,不同的权利在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时,由相应的主管机构负责登记。该制度有利于将质押登记作为普通登记或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纳入相关主管机构管辖范围,但另一方面,由于需要登记的内容差异较大,且各地登记电子化程度差异较大,在主管机构职责边界较为模糊,或在某些登记领域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登记规则的情况下,当事人较难准确把握登记的具体要求。以公路收费权质押为例,在《物权法》出台之前,通常是在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物权法》出台后,公路收费权可作为应收帐款质押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登记,但也有部分地区公路交通主管部门仍然受理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而金融机构为了尽最大可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不选择同时在信贷征信机构和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这人为地增加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二)登记流程和要求存在缺位或不统一、不合理的问题 在担保物权的登记制度方面,我国已分别出台了涉及房地产、动产、知识产权、应收帐款、记帐式国债、股权等的各类规章制度规范担保物权登记。但仍有部分需要登记的担保物权在登记制度方面存在缺位现象,例如理财产品的质押登记尚未明确等。 而上述已经确立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对于登记流程和要求的规定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的情况。部分地区的登记主管机构过分强调其自身的行政管理职能,未充分尊重和适用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例如,有的地方登记机构对于抵押登记主合同的要求过于呆板,限定于特定名称,而不注重实质内容,导致银行业务中被普遍使用的一些主合同得不到应有的认可;有的机械理解《担保法》关于“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规定,对于债权额大于抵押物价值的情况不予办理抵押登记;有的要求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抵押期限;有的在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时,拒绝《授信协议》(而要求提供借款合同)作为主合同,拒绝接受后续主合同的备案等等。 (三)登记收费制度不清晰、不完整 一方面,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担保物权登记收费制度,现有的登记收费规定散见于国家及地方各登记主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中;另一方面,在登记收费的执行层面,仍然存在混乱状态。以房地产抵押登记为例,我们在不同的城市和地区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分别遇到过按件收费、按标的额收费、按贷款金额收费等不同的收费要求。而根据《物权法》规定,按标的额、贷款额、不动产面积收费均是不合法的,从规范管理、节省成本的角度来看,这一现状有待尽快改进。 (四)不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效力层级低 《物权法》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我国目前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皆为部门规章性质,效力层级比较低,与《物权法》的规定存在冲突。 二、建议及理由 综上,本委员认为,我国有必要尽快完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兹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一)按照“统一、方便、高效、合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担保物权登记管理机构,并厘清各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就房地产抵押登记而言,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明确统一的土地和房产抵押登记机构,杜绝房、地抵押登记在不同机构的做法。就权利质押而言,在遵守《物权法》确立的主管机构登记负责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类权利质押登记主管机构。同时为了确保登记的公示效力,应明确登记机构的唯一性,即一种权利只需在一个主管机构登记即可,无须多头登记。 (二)尽快解决部分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缺位的问题。对于尚未制定具体登记管理制度,应由相应的主管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在《物权法》确立的法律框架内制定登记管理规定。 (三)完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具体操作性要求。 (1)明确登记机构的分层管理。一般可按属地原则由不同级别的登记机构负责不同辖区的登记管理。 (2)明确具体的登记流程。本着方便当事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就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具体的登记记载事项、登记档案的管理、办理登记的时限等进行详细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在确定流程时,有必要适当限制登记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强调登记机构有效履行登记职责的义务,不得在法定要求之外任意添加不必要的登记要求,以实现方便登记的目的。 (3)明确具体的收费标准。建议统一实行按件收费的原则,同时该等收费原则应统一适用于全国各地区,最大限度地杜绝地方登记机构乱收费或随意变更收费规则的做法,以降低成本,促进交易。 (四)在登记制度中明确最高额抵质押的特殊安排。由于最高额抵质押是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的担保,在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方面应适当放宽要求,允许当事人在抵押期间补充提交主合同进行备案登记,或允许当事人无须提交主合同;在主债权金额登记方面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明确“最高债权额”的含义;对最高额债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质押担保范围、最高额抵质押权的转移等作出规范。 (五)解决不动产抵押登记规定效力层次偏低的问题。建议由相关主管机构在现行的《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房地产登记的实践情况,制定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下发全国遵照执行。
春风吹皱了露氺
众所周知,每个企业有着变化多端的经济业务,而不同行业的企业又向各自的特殊性,会计准则的出现,就使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有了一个共同遵循的标准,各行各业的会计工作可在同一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会计准则的作用就是提当会计工作的基本规范。把握会计准则,还应当注意会计准则具有“四性”。(1)规范性。每个企业有着变化多端的经济业务,而不同行业的企业又有各自的特殊性。而有了会计准则,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就有了一个共同遵循的标准,各行各业的会计工作可在同一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从而使会计行为达到规范化,使得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广泛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2)权威性。会计准则的制定、发布和实施要通过一定的权威机构,这些权威机构可以是国家的立法或行政部门,也可以是由其授权的会计职业团体。会计准则之所以能够作为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的规范和处理会计业务的准绳。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它的权威性。(3)发展性。会计准则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人们对会计实践进行理论上的概括而形成的。会计准则具有相对稳定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会计准则也要随之变化,进行相应的修改、充实和淘汰。(4)理论与实践相融合性。会计准则是指导会计实践的理论依据,同时会计准则又是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会计准则的内容,有的来自于理论演绎,有的来自于实践归纳,还有一部分来自于国家有关会计工作的方针政策,但这些都要经过实践的检验。没有会计理论的指导,准则就没有科学性;没有实践的检验,准则就没有针对性。
耳根太软
高顿财务为您解答:基本准则是概括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前提和基本要求,是说明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依据、主要规则和一般程序。企业会计的帐务处理程序、方法等都必须符合基本准则的要求。基本会计准则还是制定具体准则的主要依据和指导原则。具体准则涉及到会计核算的具体业务,它必须体现基本准则的要求才能保证各具体准则之间的协调性、严密性及科学性。 我国1992年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属于营利组织的基本准则。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总则总则部分说明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性质、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会计工作的前提条件以及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要求等等。总则中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会计核算工作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是企业设计和选择会计方法的重要依据。本书§1.3详细介绍了这些基本前提。(2)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企业会计准则把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筛选出12条,定名为"一般原则",要求企业会计工作遵照执行。它们已在本书§1.4中列出。这些原则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我国会计核算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般原则"不仅是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报告公允性的一个参照标准。(3) 要素会计要素的相关准则规定了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要注意的是1992年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要素的定义已在2000年的《会计办公条例》中进行了修正。§1.2介绍的是修正后的定义。
与时
新准则不仅有原准则相关内容的延用,更有许多新的突破点。笔者认为,学习中采用与原准则对比学习的方法,把握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会加深对新准则内容的理解,并从中感受到新准则创新的目的及其合理性。(一)基本准则的主要变化第一,对会计目标进行了修改。原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目标的表述为“企业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新准则强调会计的目标是通过财务会计报告“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同时新准则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对会计目标的表述更加明确,而且将会计服务的对象由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需要及企业内部经营管理需求向主要为企业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转化。第二,完善了会计一般原则。将原来的基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中的12项原则修订为新准则第二章的8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符合近年来国际惯例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第三,新增了会计计量属性。原有会计准则在会计计量方面主要使用历史成本(也称实际成本),并且是作为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提出的,没有对其他计量属性做出相应规范要求。新准则在基本准则第九章明确规定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及公允价值等5项内容,同时强调指出,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其他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既体现了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标准趋同的实质性进展,也满足了我国经济发展对会计信息计量属性多样化的现实需求,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日益成熟,更是会计准则在资本市场中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第四,对会计要素的定义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原因是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六大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取代了原来基本准则中关于会计要素定义的规定。基本准则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进行了修订,这也是本次基本准则修改的重要内容。新准则对各会计要素定义集中强调的核心问题是经济利益。每一项要素都强调定义、确认、列报等问题。而原准则主要强调的是分类。除修改了六大会计要素的定义之外,还吸收了国际准则中的合理内容,比如在“利润”要素中引入国际准则中的“利得”和“损失”的概念。第五,对财务报告的名称和内涵作了修改。原有基本准则第九章为“财务报告”,其中规定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本次修订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将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表述为“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二)具体准则的主要变化具体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其变化体现在1—38号准则中。对于广大的会计从业人员来讲,首先从中提炼出其主要变化内容,并与原准则进行对比,理解新准则变化背后的深层含义,这样才有助于真正贯彻落实新准则。具体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变化较大的主要有:第一,在第一号存货准则中,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并将预计经过长时间生产经营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的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第二,在第四号固定资产准则中,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规定了特殊行业弃置费的处理;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取消了固定资产的减值转回。第三,在第六号无形资产准则中,修订了无形资产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排除了商誉;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作了规定;资产减值一旦提取便不允许转回。第四,在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新准则借鉴国际准则的经验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第五,在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中,新准则的变化较大。与原准则相比,实施范围有所不同,新准则适用于第8号的主要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与原准则不同;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不同;部分资产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并规定对商誉“减值测试”。第六,在第12号准则债务重组中,在定义中,缩小了债务重组的范围;新准则重新引入公允价值,进而产生资产转让收益。第七,在第18号准则所得税中,会计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即从利润表观转变为资产负债表观。第八,在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中,引入了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并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第九,第22、23、24及37号相关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报告准则,是新准则新增内容,对金融企业会计处理具有较大影响。第十,在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新准则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纳入合并报表的不仅以控股比例为标准,而且运用了实体理论更关注“实质性”控制,将企业的少数股权也纳入了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三、整体把握新准则体系,规范施行并及时总结经验新准则体系是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及其相关应用指南构成的完整体系。基本准则是“纲”,是基础,是具体准则的“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主要规范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会计方法、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原则等;具体准则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38项准则,主要规范企业发生的具体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为企业处理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具体而统一的标准,38项具体准则之间又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构成了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应用指南是在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对会计实务中的一些要点、重点和难点进行的规范说明,属于操作范围的规定,旨在对会计准则进行全面、系统的诠释,为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提供操作性规范。以上准则体系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了一个完整统一体。因此,在学习中,应整体把握,从全局出发,树立全新的观念,因为新会计准则所带来的很多理念和做法与我国目前的会计规定和实务有很大差异,有的甚至是根本性的改变,特别是有许多的会计处理完全分割在不同的准则中进行规范,如果仅从一个准则去判断处理,就难以体现新准则的精神实质。因此,上市公司要在一年之内实施所有新准则,确实需要企业上下协力,在短时间内进行调整,尽快全面理解并掌握新准则的相关内容。新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准则的实施,不仅需要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企业财务负责人的层层把关,更需要广大财务一线人员对新准则的深入理解与切实贯彻,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重新设置和调整会计科目、账务系统和财务报表编制系统;建立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和系统,对于活跃市场的报价进行信息收集、建立计算机模型、聘请专业评估人员等;对于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按照新准则的要求,确定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收集分部信息;建立系统来追踪金融衍生工具等,并在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反馈信息。
离你越远
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它是指就经济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以指导和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则和指南。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
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
扩展资料:
基本准则规定了整个准则体系的目的、假设和前提条件、基本原则、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会计报表的总体要求等内容。会计准则体系的总体目标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有关部门和管理测光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这是全社会对会计信息共同的基本标准。
总则部分同时也明确了会计的基本假设,包括持续经营(表明该准则体系中不含破产清算会计准则)、会计主体、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其中对会计分期问题,由于《会计法》的限制,仍然规定以日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
把会计准则划分为基本准则、一般准则和具体准则三个层次。基本准则包括独立经营准则、经济效益准则、计划准则等;一般准则包括会计分期准则、会计主体准则等;具体准则包括会计核算、会计控制和会计分析准则。
通常,我们所指的准则是会计核算准则,会计核算准则是关于价值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准则。由于会计核算具有分配功能和信息功能,是处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依据,所以会计核算准则不应包含财务管理和管理会计有关方面的规范。因此,这一观点也不可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准则
柠萌薄呵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意义新会计准则体系的颁布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宗旨,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对会计信息生成和披露作了更加严格和科学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信息供给的约束,有效地维护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有利于社会公众作出理性决策。二是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始终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三是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会计是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布,架起了密切中外经贸合作的会计技术桥梁,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投资环境,全面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四是促使上市公司提高会计质量,更好地保护投资者作为信息不充分一方的利益。同时促使上市公司改善治理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总之,会计准则体系的颁布实施将对规范我国会计工作秩序和会计行为,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