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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逢如故
法律分析:如果后期公司出现问题,联系不上法人会联系财务负责人,发生经济纠纷可能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让你为难
你所说的你的亲人用你的身份证注册公司显示你是财务职务,这种情况你会有什么风险?如果你亲人用你的身份注册的公司,出现了一些财务方面的问题纠纷或者是银行贷款等情况。另外如果公司破产欠债等你有可能会有牵扯进去承担连带责任的一些风险。除非你能够有完整的证据证明你的身份证只是出借,但是你并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相应经营,也没有获得相应的分红,或者是从中得到一些利益。
我只是插曲
亲人用当事人身份证注册公司显示当事人是财务职务当事人可能会有连带责任的风险。如果公司破产欠债等当事人有可能会有牵扯进去承担连带责任的一些风险。除非当事人能够有完整的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只是出借,但是当事人并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相应经营,也没有获得相应的分红,或者是从中得到一些利益。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如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对于合伙成员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均可请求其同时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偿合伙债务。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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