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习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也不允许注册会计师以个人名义受理业务。注册会计师因故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时,必须办理转所手续。二、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转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调入所开出商调函,征得调出所同意后,到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核准并办理转所手续,由省级协会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变更登记”栏,注明“同意转入XX会计师事务所”的字样,并加盖省级协会印章。三、对于跨省转所的注册会计师,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转所手续:1.应由调入所开出商调函,征得调出所同意后,先到调入所所在地省级协会申请办理调入手续。2.调入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审查同意后,应开出同意调入的函,再到调出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转出手续。3.调出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转所申请、调出所对申请人的书面鉴定、调入所的申请报告等材料审查同意后,应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变更登记”栏注明“同意调出”的字样,加盖省级协会印章。然后再到调入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办理调入手续,由调入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变更登记”栏,注明“同意转入XX会计师事务所”的字样,加盖省级协会印章。四、注册会计师转所,应由个人先提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同意后,应对该注册会计师在该所任职期间,在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并由主任会计师签字,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册会计师在聘用期内辞职,也应由本人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写出辞职申请,并说明理由。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后,也应对该注册会计师在该所任职期间,在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由主任会计师签字,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同时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解聘注册会计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对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任职期间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抄报所在地省级协会备案。五、注册会计师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接收的会计师事务所向所在地省级协会办理转所手续时应附送以下材料:(1)接收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报告;(2)该注册会计师与接收所签定的聘任合同书复印件;(3)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由各省级协会自制);(4)原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鉴定复印件;(5)该注册会计师的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六、注册会计师辞职,或会计师事务所将其解聘,可申请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但应由接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考核并向所在地省级协会提出申请,办理转所手续。如注册会计师离开原所已满六个月仍未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应通知所在地省级协会,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交省级协会暂存,待找到接收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时,方可取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如注册会计师离开原所已满一年但仍未找到接收会计师事务所,或决定不再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应通知其所在地省级协会进行处理。如果本人自愿,可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此类人员今后再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可按规定重新申请注册。注册会计师离开原所已满一年未找到接收会计师事务所,本人也不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的,将不再保留其会员资格。七、注册会计师在转所或离所时应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妥善处理好善后事项。对于原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注册会计师转所或离所的,注册会计师可书面向所在地省级协会进行申诉。八、注册会计师转所后,原发的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不再换发,执业时以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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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注册会计师转所的流程如下:
1、注册会计师按照与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理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出所公章。转
3、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经转出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在转出地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
转入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入所公章。
4、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在所在地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5、《转所申请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相关内容的,地方注协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三)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地方注协规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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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转所首先要填写《转所申请表》,然后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出所公章。然后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在所在地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根据《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当按照与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理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为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出所公章。转出所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主任会计师授权该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应将授权文件报所在地注协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及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所在地注协提出书面投诉。地方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自地方注协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地方注协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经转出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在转出地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转入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入所公章。
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出或者转入,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八条 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在所在地注协办理转所手续。注册会计师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时,应当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出地注协办理转出手续;并在转出地注协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地注协办理转入手续。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设)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所的手续。被吸收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合并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转入所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经转入所重新确认。
扩展资料:
《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转所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地方注协应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注协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