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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拼凑
在2019年3月20日,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这表示,只要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起点则是主管(中)药师职称,根据其能力和水平,还可进一步评定为更高级别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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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药监局2019年3月20日发布的《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2019年执业药师报考条件如下: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中专考生: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原规定,中专学历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中专考生按照原政策,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7年可以报考! 执业药师考试工作年限计算时间截止日期为报考年度的当年年底,在报考当年12月31日前满足年限规定的考生可以报名。 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报考专业目录暂未公布,请参考2019年报考专业目录,查看详情:【官宣】中国人事考试网:2019年执业药师考试报考专业目录!,具体实施以各地实际审核情况要求为准。 相关推荐: 【完整版】2020年执业药师报名条件|官方解读!(附专业目录) 【超全】2020年执业药师新手报考指南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二、免试条件 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成绩管理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中专考生: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四、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考试人员请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张。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由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审核并存档备查。免试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各市人事局职称部门负责审查。各地执业药师考试需要的证件可能因地区要求有所不同,具体材料请考生留意当地人事考试中心通知。 五、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如何报考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根据人事部相关文件,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在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并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台湾居民还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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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制度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 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 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 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