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注册会计师六个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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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雪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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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

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 般原 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其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

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第六章其 他责 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

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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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少年权志龙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诚信、独立性、客观和公正、良好职业行为和保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 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扩展资料: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和职业道德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的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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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无常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内容包括:

1、一般原则与责任;

2、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的应对;

3、审计证据;

4、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

5、审计结论与报告;

6、特殊领域。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在其他一些国家的会计师公会,如加拿大的CGA ,美国的AICPA,澳大利亚的澳洲会计师公会,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在国际上说会计师一般是说注册会计师,而不是我国的中级职称概念的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战略与风险管理》。

考试制度: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考试资格: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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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茫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诚信、独立性、客观和公正、良好职业行为和保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第七条 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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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醉

注册会计师在职业道德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即独立、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职业行为,技术准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

鉴证业务是指为被鉴证对象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循了既定的适当标准提供高度或适度保证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个重要的概念,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基本的要求。

二、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

三、保密

注册会计师能否与客户维持正常的关系,有赖于双方能否自愿而又充分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掩盖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如果注册会计师受到客户的严重限制,不能充分了解情况,就无法发表审计意见。同时,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基础上。因此,注册会计师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应当书面承诺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里所说的客户信息,通常是指商业秘密。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被利用,往往给客户造成损失。因此,许多国家规定,在公众领域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除非有法定的或专业的披露权力或义务。在未经适当或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不得使用或披露任何相关信息。同时,还应确保协助其工作的业务助理人员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信守保密原则。

四、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这一义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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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你的地方叫做远方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共60件,包括独立审计准则28件、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件、执业规范指南5件、相关准则3件、指导意见4件、审计技术提示2件、相关文件8件。

独立审计准则(28)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

——会计报表审计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

——审计业务约定书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

——审计计划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

——审计抽样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

——审计证据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

——审计工作底稿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

——审计报告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2003年4月14日修订)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

——错误与舞弊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

——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

——审计重要性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

——分析性复核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

——利用专家的工作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

——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

——期初余额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

——期后事项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

——关联方及其交易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

——持续经营

(1999年2月4日发布 2003年4月14日修订)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

——违反法规行为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

——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

——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

——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

——管理当局声明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

——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

——会计估计

(2001年1月21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

——存货监盘

(2002年3月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

——函 证

(2002年3月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2003年4月14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

——验 资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2001年1月21日修订)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

——管理建议书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

——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

——盈利预测审核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

——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

——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

——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

(2001年1月21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

——银行间函证程序

(2001年1月21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2002年3月5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

——会计报表审阅

(2002年3月5日发布)

执业规范指南(5)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1号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试行)

(1996年1月31日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2号

——审计工作底稿(试行)

(1996年1月31日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

——验资(试行)

(1996年1月31日发布 2001年6月26日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4号

——小规模企业审计(试行)

(2001年7月19日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

——审计报告(试行)

(2003年5月13日发布)

其他相关准则(3)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指导意见(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资产减值准备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0年1月27日 会协字[2000]29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2年2月9日 会协[2002]4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2年6月25日 会协[2002]160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4年4月15日 会协[2004]27号

审计技术提示(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审计技术提示第1号——财务欺诈风险》的通知

2002年7月19日 会协[2002]203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审计技术提示第2号——会计报表公布日后发现的事实》的通知

2002年9月13日 会协[2002]243号

相关文件(8)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验资机构执业规范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7年12月2日 会协字[1997]294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活期储蓄存单能否作为验资凭据的答复

1997年12月15日 会协字[1997]310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 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

1999年1月6日 财协字[1999]1号

财政部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

1999年7月12日 财协字[1999]10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 结算 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8月5日 财协字[1999]103号

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日 财会[2001]1035号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

2001年9月30日 财会[2001]1067号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2002年3月13日 财会[2002]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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