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只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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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一种民间审计的组织形式,它既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反过来又通过规范交易行为而直接地完善市场经济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审计直接产生于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于所有者主要根据经营者提供的会计报表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因此,需要一个来自企业外部的能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立场的第三者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公允性与合法性进行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正是这样的一位独立第三者,是国家批准成立的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它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的萌芽发展成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会计师事业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成绩明显。但是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起步较晚、规范不力等多种原因造成其发展滞后于市场经济的需要,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着许多重大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势必会影响民间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拟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行分析,在对现行组织现状和问题剖析的基础上,探讨适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组织形式,并试提出若干建议。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纵观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各国的发展历程,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独资、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等四种组织形式。(一)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它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承担无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对执业人员的需求不多,容易设立,执业灵活,能够在代理记帐、代理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小型企业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虽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缺点是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二)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它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它的优点是,在风险的牵制和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事务所强化专业发展,扩大规模,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缺点是建立一个跨地区、跨国界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任何一个合伙人执业中的错误与舞弊行为,都可能给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灭顶之灾,可能使之短期内土崩瓦解。(三) 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它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可以通过公司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建立规模化的大所,承办大型业务。缺点是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四)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它是会计师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它的最大特点在于既融入了合伙制和股份有限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摈弃了它们的不足。这种组织形式是顺应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兴起的。到1995年年底,原“五大”国际会计公司在美国的执业机构已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业机构的转型目前正在进行之中。同时,在它们的主导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转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只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只有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执业,在过去,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政府部门、科研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出资设立的,这些法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 “挂靠单位”。这种挂靠体制容易干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执业,无法调动注册会计师的积极性,注册会计师也缺乏风险意识,影响了公平竞争和执业质量的提高,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势在必行。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体制不合理,削弱了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不利于审计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国注册会计师市场的产生尽管具有自发性质,但从20世纪80年代起,各级政府对会计服务市场的干预程度就不断加强,这使得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主要是政府选择而非市场选择的结果,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需经上级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形成所谓的“挂靠制度”。这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事务所的独立执业行为,另一方面降低了其所应承担的市场风险,违规事件屡屡发生,惩罚力度不够,最后不了了之。虽然,近年来随着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不断进行,但仍然无法解决其独立性问题。我国注册会计师数量较少,事务所经营规模小,业务比较单一,难以与国际接轨,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遍布全世界,经营规模十分庞大,在行业中的影响举足轻重。而我国的事务所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非常大。从所经营的业务来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以会计服务、鉴证服务为主,其他业务开展的很少,影响了注册会计师业的发展。随着会计服务贸易的日益扩展,我国加入WT0会计服务市场的国际竞争将日益激烈。许多会计师事务所都把业务范围的多样化作为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积极拓展业务范围,从国际五大会计公司来看,他们都把业务范围从鉴证服务、会计服务扩展到税务代理、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咨询、软件设计等方面。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合理选择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朝着运作规范化、竞争公开化、发展规模化、合作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四种组织形式中,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与合伙制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所有者对债务所负个人责任的程度;(2)所有者转让自己利益份额的自由度。正是基于这两点区别,合伙制表现出了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制的诸多优点,本文认为合伙制应该是我国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合理选择。1、合伙制的相对优势首先,合伙制比有限责任公司更能提高执业人员的风险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章规定,“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任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可见,有限责任事务所的所有者仅就其出资额对事务所债务负有限责任。而目前国内对有限责任事务所注册资本的底线仅为30万元,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底线也只有200万元,因此,一旦事务所发生赔偿责任,事务所所有者所损失的金额既不足以保护投资者,也很难引起执业人员足够的风险意识,不利于其提高执业质量,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相反,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因为质量问题遭到诉讼,其所有者的个人财产就有可能被全部牵连进去(而不仅仅是其投资部分)。一旦合伙人的个人资产和其执业质量紧密联系起来,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才真正成为经济和法律的责任主体,才真正适应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征,促进该行业的良性发展。其次,合伙制更有利于事务所保持独立性。有限责任公司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其所有者可以自由地出让其在公司的份额或利益。这样以来,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权在理论上就可以由企业暗中收购获得,而如果存在这种可能,事务所和其客户之间的独立性就难以保持了。虽然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生这种情况,但这对于会计师行业而言是一个很大的隐患。而合伙制则不同。合伙人如果要转让其利益份额,必须要征得所有合伙人的同意才可以进行,因此暗中控股的情况可以避免。而且,要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合伙人为注册会计师,这就意味着合伙人本身就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规范,保持与其客户或可能客户的独立性,因此那种可能造成隐患的利益转让就不会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中发生,从而更有效地保持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目前在我国,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难以共存,合伙制是一种理想的组织形式选择。上文的分析说明,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对等的,合伙制的合伙人对其事务所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对债务负有限责任;虽然,采取合伙制形式可以向公众证明其独立性和专业能力,但由于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还没有真正过渡到质量竞争,而且有限责任事务所在我国事务所中又占绝对比重,因此,事务所的业务收入与其组织形式是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制并无直接关系。既然存在这两种形式可供选择,注册会计师当然倾向于选择风险较低、责任较小的有限责任事务所。这样,合伙制的存在就完全失去了意义。所以,在现阶段这两种组织形式只可能择其一,即使需要有一个由有限责任公司制向合伙制过渡的时期,该过渡期也应该越短越好。2、合伙制的具体组织形式选择合伙制一般可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普通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亏损,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合伙主要包括隐名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经营的事业出资,分享营业所的收益及分担营业所的损失,但不参与他方经营活动的合伙。有限合伙是指一名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分配和分担亏损,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目前我国《合伙企业法》未对有限合伙及隐名合伙作出规定。那么,我国当前允许的合伙是哪种形式?这样的形式是否符合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实?是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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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酒刺鼻

中国审计组织体系由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三部分组成。中国的审计组织体系主要有以下特征:1.国家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行政型体制审计机关领导体制是国家审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指审计机关在国家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受哪一级国家机构领导,以及上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关系等。审计机关领导体制的确立,必须与本国国情相适宜,有利于提高审计机关的独守性和树立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审计法》规定,我国设立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中央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地方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由此可见,我国审计机关为政府内设机构之一,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行政型体制:一是审计机关直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领导;二是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同时受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三是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从世界范围看,国家审计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隶属关系和地位有很大差别,其领导体制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一是立法型,立法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会或议会,依靠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各级政府机关的财政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以及国有审计、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这种模式是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政治制度建立的,将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体系的一个监督机构。立法型审计机关地位高、独立性强,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预,有利于对政府行政部门实行有效监督。立法型模式在英、美等西欧、北美的发达国家以及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十分普遍,是目前世界审计制度的主流。二是司法型。司法型国家审计机关虽不隶属于司法部门,但拥有一定的司法权,显示了国家对法治的强化,是国家审计现代化进程中的第二条道路,其作用和影响也很大、司法型模式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西欧大陆和南美一些国家采用、三是行政型。行政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行政系列,它是国家行政机构中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赋予的权限,对政府所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保证政府财经政策、法令,计划、预算的正常实施。行政型审计机关独立地位低,具有浓厚的内部审计色彩,审计监督作用不能得以充分地发挥-这种模式主要以前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为代表,在前苏联解体和东欧国家政治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后,这些国家已经向立法型模式转变、现在,世界上只有瑞典,泰国、沙特阿拉伯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行政型模式。四是独立型。独立型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只对法律负责,以德国、日本为典型代表,独立型审计模式从形式上看是独立于“三权”之外,但是在三权分离的政治体制中,绝对的独立是不可能的,实际上它更偏重于服务立法部门。我国国家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行政型体制,既可以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可以充分发挥地方审计机关的积极性。但这种体制与立法型体制比较,独立性较弱,而且很容易条条块块相互干扰,尤具是在中央和地方利益发生矛盾寸,地方审计机关就会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也受到一定限制。这是我国审计机关体制上存在的重要弊端。因而,我国审计机关领导体制应由行政型向立法型转变。2.平行结构的内部审计机构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审计署制定施行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我国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领导体制、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在领导体制上,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又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在西方,内部审计领导体制主要有受董事会或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受本审计总裁或总经理领导、受审计主计长的领导、受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和主计长的双重领导。其中,内部审计机构受董事会或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受本审计总裁或总经理领导这两种模式,是西方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组织的主要形式。从当前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情况看,不少单位仍习惯于将内部审计机构置于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之下,设置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的内部审计机构。这种模式下的内部审计机构,具独立性相对较弱,对本单位或本级管理活动的监督难以开展,而是较多地对下属机构或下一管理层次进行监督。因此,必须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设置多种形式的内部审计机构。一是受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此种模式将内部审计置于总裁或总经理领导之下,有利于审计管理当局根据审计结果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但这种模式的内部审计独立性较弱,而且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的位置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又直接影响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因此,审计主要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内部审计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为此,可设总审计师,总审计师为单位副职,从而可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二是受本单位权力机构领导。此种模式将内部审计置于董事会领导之下,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内部审计具有较大的独立性,有利于内部审计作用的充分发挥。但审计董事会必须注意加强与审计管理当局的有效沟通,将审计信息及时反馈给审计管理层,以便于其改进工作,为此,可设审计委员会,改善单位权力机构与管理层在内部审计方面的沟通。3. 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并存的社会审计组织目前,我国法律允许注册会计师设立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制的社会审计组织是依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由注册会计师投资设立并承担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的社会审计组织则是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并独立承担无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纵观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各国的发展,社会审计组织形式除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外,还有独资、有限责任合伙制两种类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设的,承担无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对执业人员的需求不多,容易设立,执业灵活,能够在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中小审计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缺点是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简称LLP),是为顺应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兴起的,它的最大特点在于既融人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摈弃了它们的不足。这种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普通合伙的区别在于,无过失的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有限责仟公司制的区别在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全部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对债务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20世纪90年代美国率先实行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原“六大”国际会计公司在美国的执业机构已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业机构的转型目前也在进行中。同时在它们的主导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转型。近几年来,进入我国境内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英文名称中,都可以看到“LLP”这个后缀。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只准设立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不准设立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允许设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既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要求。因而应借鉴国外经验,拓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允许注册会计师设立独资、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另外,《注册会计师法》允许设立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遭到社会各界的重大批评,它被认为是我国审计质量状况不佳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应当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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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微醺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CPA特训班高顿网校提供CPA指南视频名师精讲注册会计师课程体验定义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可分类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两种形式,在国外还有有限责任合伙制(LLP)。制度在中国,政府发给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在社会上承办会计业务的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1928年,国民党政府规定,经会计师类科高等考试或会计师检核合格,取得会计师资格,领有政府机构发给的会计师证书的,可以充当会计师。会计师向省、市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后,可以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相关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1年10月24日颁发了《核定会计师管理规则》,规定经所在地市工商局或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会计师,得以会计师名义在当地市(县)执行业务,或者联合组成会计服务所执行业务,但执行业务时,应由会计师个人署名负责。后因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这种会计师制度逐渐失去作用,名存实亡。1980年,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和实行对外经济开放政策的需要,财政部于12月23日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按照规定,会计顾问处即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承办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业务的独立单位。成立时,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批准,平时应受其监督。会计顾问处承办下列业务:①检查会计账目,提出查帐报告书;②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指导制度的执行;③为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咨询,提供建议和意见;④代办申报所得税、申请专利权、企业成立及变更的登记、债权债务的清理、企业的解散清算等事项;⑤参与拟订公司章程、经济合同、协议、契约及有关财务会计的各种文件等事项;⑥在发生经济纠纷、经济案件时,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工作;⑦担任委托单位的常年会计顾问,办理上列各项业务。[1]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二名注册会计师;(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在美、英、日、法、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经济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很快,而且许多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起来组成规模庞大的合伙公司。有些公司已成为国际性组织,分支机构遍及世界各地,其业务从过去的审计、代申报税金、公司登记、股票管理、公证、诉讼代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清算人等,发展到全面提供经济管理和技术管理的咨询服务,业务内容已大大超出会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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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带风风里有我

1.独资会计师事务所。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并承担无限责任。2.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作为合伙人而组成的合伙组织。3.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扩展资料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后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合伙事务所和由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合伙事务所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为共同执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是由具备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成立的事务所。发起注册会计师或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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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寄书信

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审计业务等。注册会计师网课推荐优路教育,优路教育经过十余年的经营发展,已经建立起了现代化的人才培养管理制度,值得选择。【点击在线咨询问题】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一、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设计财务会计制度;代理纳税申报;审核企业前景财务资料;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培训会计人员;代理记账;资产评估;参与进行可行性研究;其他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二、审计业务: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三、其他法定审计业务。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会计师的相关信息,推荐咨询优路教育。优路教育的教研讲师通过举办一建教学研究会等方式,不断研究考试规律,相互激发和探讨,以扎实的教研推动教学工作,为学员保驾护航。如果说教学质量是枝干,那么教学服务则是绿叶。二者密不可分,共同滋养出教学的“枝繁叶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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