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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购人债券时,其会计分录为:借:买入返售债券贷:现金(或XX账户)2.按协议规定卖给原客户时,其会计分录为:借:现金(或XX账户)贷:买入返售债券其他营业收入——买入返售收入1.银行卖出债券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XX科目) 贷:卖出回购债券——XX债券XX单位 2.按协议到期银行回购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卖出回购债券 其他营业支出——卖出回购债券支出 贷:现金(或XX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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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回购的分录可以按照销售方(售后回购融入资金方)和购货方来做不同的处理。
一、销售方(售后回购融入资金方)会计处理
1、销售商品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回购价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月计提利息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3、销售方购回商品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二、购货方会计处理
1、购进商品时(需取得增值税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月计提利息收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贷:其他应收款
3、销售方回购时,购货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售后回购业务中,在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
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科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售后回购
发疯的执着是你眼中的笑话
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销售原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回购价格大于销售原价时,其差额应在发出至回购这一期间分摊计入财务费用。每月计提时分录: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回购时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借: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会计分录的方法有以下:
1.层析法
将事物的发展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和层次,逐层递进分析,从而最终得出结果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
2.业务链法
根据会计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组成一条连续的业务链,前后业务之间会计分录之间存在的一种相连的关系进行会计分录的编制。
3.记账规则法
利用记账规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进行编制会计分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分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售后回购
低调中的疯子
视情况而定,可以记为负债、财务费用或者购进商品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三种不同情况的处理
售后回购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一般有3种情况: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卖方有回购选择权;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权。售后回购是否确认收入,应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及是否放弃对商品的控制而定。
第一,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
若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表明该商品因增值而获得的收益归买方所有,因贬值而遭受的损失也由买方承担,但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买方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
若回购价已在合同中订明,表明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均归卖方所有,与买方无关,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无论是哪种情况,卖方均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种销售回购本质上不是销售,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应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此项业务。
售价与回购价之间的差价视为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售后回购业务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因此,商品售出时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回购时需计算进项税额。
第二,卖方有回购选择权。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具体分析每项交易的实质,根据行使选择权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与否,确定是否作为销售收入核算。
在存在回购选择权的情况下,若卖方回购的可能性在50%以上,则可认为卖方很可能回购商品,应视同融资协议,比照上述会计处理进行核算。若卖方回购的可能性在50%以下(含50%),即商品回购的可能性不大,则卖方可在商品售出时确认销售。
如果合同规定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卖方一般不会回购。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已转移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以及放弃对商品的控制,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根据稳健性原则,可在回购选择权期满时确认销售收入,其会计处理与一般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相同。卖方是否行使回购选择权,根据回购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回购日商品的市场价格高于合同规定的回购价格时,卖方一般会回购;否则,一般不会回购。
第三,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权。
买方选择权回购是指购买方将商品买回后,有权在一定时期内要求销售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商品购回。对于买方选择权回购,卖方应根据买方行使该权利的条件以及商品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判断买方是否会行使该权利。
当商品的市场价格高于合同规定的回购价时,买方一般不会要求卖方回购,反之则可能要求卖方回购。卖方应对买方是否会要求回购做出判断,比照上述“卖方选择权回购”的情况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