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5
浏览数
3407
耗尽真心最后也只感动自己
1997年开始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保密责任作了明确的要求,其中第20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此外,在我国其他的相关法规中对保密责任亦有涉及。如《注册会计师法》第1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审计法》第14条规定:“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证券法》所禁止的内幕交易实际上也是对保密的要求,因为内幕交易是指“行为人依据所掌握的内幕消息,泄露或利用内幕交易消息从事证券交易获利的活动”。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股份发行作审核验证或以后年度的报表审计中都不可避免地接触或获得企业的内幕消息,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对此加以保密。《会计法》第34条也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总体说来,作为一项职业行为规范,注册会计师的保密责任已经引起了足够的重视,但还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一、对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无论是《注册会计师法》还是《职业道德准则》,对保密责任的客体都界定为商业秘密,因此有必要对商业秘密作一番探讨。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20条专门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审理。”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商业秘密的外延作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20条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1995年国家工商局在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商业秘密的内涵与外延作了更为完整的解释。1997年《刑法》第219条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同。商业秘密应具备如下特征:(1)商业秘密内容明确;(2)商业秘密的相对秘密性,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认为不绝对地要求不为所有人所公知,只要求其确切内容没有为不负保密义务的内行人所公知,而且权利人向社会公开以后,秘密性则丧失;(3)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不能是本行业内普通水平的信息;(4)商业秘密的管理性,必须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可见商业秘密不易界定。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规定“职业会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对所得信息,严加保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应负保密义务的客体确定为机密信息(confidentialinformation)。机密信息与商业秘密是否等同?笔者认为,由于商业秘密不好认定,而机密信息的外延似乎大于商业秘密的外延,为使注册会计师免于法律诉讼,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不如将”商业秘密“改为”所有信息“。二、保密的时间跨度对执行业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资料保密,存在一个时间跨度的问题,即在执行聘约期间应对客户资料保密,聘约期满甚至注册会计师从此不再与客户存有聘约关系后,是否还对客户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呢?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此未予以明确。在有关审计档案的审计准则中,规定对综合类、备查类审计档案永久保存,对业务类审计档案则保存15年,然而一旦不再接受聘约,则永久性档案将转为当期业务性档案。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中规定:”即使职业会计师结束与客户或雇主的雇佣关系,保密义务仍然有效“。香港会计师公会则规定:“假如会员更换了工作,他必须把从前任工作中取得的经验与从前任工作中获取的保密资料区分开来”。对此我们应借鉴这些规定,在注册会计师有关的行为规则中明确:注册会计师对在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所负的保密责任,具有很长的时效性,即使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聘约关系已经结束,仍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资料解密为止。三、助理人员和专家的保密问题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由于时间、地域及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一般都会将一部分工作委派给助理人员,或聘请专家来完成其中的部分工作。助理人员和专家在工作时,会接触到客户的机密资料,于是就产生了他们对这些资料的保密问题。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中规定:“职业会计师有义务保证其属下以及向其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人员遵循保密性原则”。我国在审计基本准则中对此问题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为保证道德准则的完整性,还应在道德准则中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利用助理人员及专家的工作时,必须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否则,万一发生泄密事件,注册会计师将对客户负直接责任。四、客户存在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而受损方又是本事务所的客户时,注册会计师的处理方式例如,A公司及B公司均为本事务所的客户,A与B签订销售合同,保证向B以不高于向其他公司供应商品的价格来供货。注册会计师在查阅了A、B双方的资料后发现A公司并未遵守以上承诺。此时注册会计师陷入道德上的两难处境:如果告知B公司,则违反对A公司的保密义务;如果不告知B公司,则又不符合客观、公正原则,而且《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也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审计责任。如果执行的是普通的年报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仅须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如果B公司依赖于该审计报告来做出决策(例如银行据以发放贷款),则应向B公司披露此信息。其次,应坚持社会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尽管“watchdog”最终是为公众服务的,但实际情形往往比较复杂。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对保持沉默和披露该项信息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孰多孰少做出权衡,同时尽量多向律师或法律顾问咨询,听取他们的忠告。五、对违反保密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追究现行的相关法规由于立法技术、立法时所处的环境等原因,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追究方面不够完善。如:《会计法》第47条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其针对的主体是指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并不涉及到注册会计师。《审计法》第14条规定:“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但由于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两资格合并划归财政部管理后,除非注册会计师接受其委托,办理相关事项,否则其条款对注册会计师不起作用。《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此法也未涉及到注册会计师本人。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作为行业的自律规范,所起的强制作用也是有限的,常见的措施只有给予罚款、取消职业资格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第219条对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的处罚作了专门规定,但所规范的人员并非专指注册会计师。因此,笔者认为,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大法的《注册会计师法》在修订时,应增加对注册会计师本人违反保密义务的处罚条款,保证法律内容的完备性。六、保密责任的免责情形免责情形涉及何时可以不必遵守保密责任的问题。对此,我国职业道德准则中没有涉及。AICPA颁布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1992)在“301条—客户的机密信息”中认为:“协会会员在未经客户特别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客户的任何机密情况。这条规则不能曲解为:(1)解除了会员根据规则202和203条款所规定的职业责任;(2)以任何方式影响会员遵从经正当手续签发的、有法律效力的传票或传唤命令,或禁止会员遵守可适用的法律和政府规章;(3)禁止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会计委员会的授权对会员的专业任务进行复查;(4)防止会员向协会职业道德部、协会业务评议委员会以及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会计委员会正式组成的调查组或纪律检查组提出控告,或对他们的询问做出答复。”总结起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就保密性提出了四种例外情况:第一,如果遵守保密义务与遵守审计准则中的技术标准相冲突,则首先遵守技术标准;第二,注册会计师应按法律要求,如实向法庭反映客户的真实情况以利于法庭的判决;第三,对协会组织的同业复查,注册会计师必须出具载有客户商业秘密的工作底稿;第四,注册会计师面临协会或会计委员会的指控时,可以向他们描述客户的商业秘密。借鉴美国的做法,我国保密责任的相关免责条款可归纳为:(1)客户允许披露;(2)有关商业秘密有违善良之社会风俗;(3)保密义务与审计准则的技术标准相冲突;(4)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同业复查;(5)面临法律诉讼;(6)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交流。
挡不住
一、诚信原则(一)基本要求诚信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秉公处事、实事求是。(二)诚信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如果发生牵连,则应当消除牵连。(三)不得发生牵连的情形(重难
心软得到的是别人得寸进尺
202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条件要求并不高,具体来说,参加报名的考生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会计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由于注会考试分两个阶段进行,不同考试阶段对考生有不同报名条件要求。以下就为您详细地介绍注册会计师各考试阶段对应的报名条件要求:注册会计师
(一)考生申请参加202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考生申请参加202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202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哪些人不允许报考?
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条件要求虽然比较低,但也并不是所有人都能顺利报考。在具体的报名简章中,中注协对于不允许考生报名的情形做出了详细说明,具体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3.已经取得全科合格者。
从上述的禁考情形中,我们知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考生一定要遵守注册会计师的从业道德、诚信参加考试,否则就将对考生采取禁考的处罚措施,对于全科合格证的考生完全没有必要再次报考,不存在刷出高分会更好的说法。大家拿到的都只是一张全科合格证书,并不显示具体的分数,高分和低分通关注会考试都不影响证书的使用。
202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可以申请复核吗?
202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考生可以申请复核。从以往来看,考生申请注会考试成绩复核的成功可能性虽不大,但从制度上还是允许大家申请。一般来说,考生如果考试成绩分数十分接近合格分数线,仅仅相差1-2分,而自己又自信认为自己的实际答题情况远比评阅分数高出很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申请复核成绩。
对于需要对注会考试成绩复核的考生,可在成绩发布后第5个工作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报系统,提出复核申请,中注协将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统一组织复核工作。
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的问题,可以进入高顿教育网站咨询()。
七张卷子散了一群逗比
1,提纲:近些年来,“会计诚信”这个词也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新闻媒体以及各种学术期刊中。本文就“会计诚信”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对策与方法。 2,论文正文: 从古到今,人们都非常重视诚信原则,其原因就是诚信是立身处世之本,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作用的正常发挥,需要一种公平交易的秩序,使市场行为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而平等的要求之一,就是市场交易双方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由于会计工作是向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各个方面提供信息的工作,因此其“诚信”水平显得尤为重要。诚信的社会环境,是市场经济得以良好运行的基石。我们可以非常清醒地看到,支持今天西方整个政治和经济体系正常运转的契约、诚信、个人负责等信用文化,恰恰是我们的企业文化一直极度短缺的。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应的,就必须建立起支撑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会计诚信文化。市场经济既是严格的法治经济,又是严格的信用经 济,它的确立和发展内在地需要讲究诚信的道德力量。作为经济主体,在市场中能体会到自律的必要性、重要性而产生对自我行为进行约束的要求,自觉遵守市场经济道德规范,这是整个市场经济规范的基础和灵魂。只有当人们普遍形成和确立了市场经济道德规范,市场经济的行政规范、法律规范才能得到真正的、自觉的实施。良好的会计诚信环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从长远看,最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信用,以及建立和完善会计诚信体系的机制。因此在全社会范围内,从道德上、制度上确保诚信“升值”,消除欺诈和失信,确是一桩刻不容缓的大事。那么如何来进行会计诚信的建设呢?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这部分工作主要包括四点:一是健全股东大会制度。其中又包括推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建立累积投票选举制度和引入限制表决权制度。二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完善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和赋予董事予一定的权限。三是完善监事会制度。其中包括规范监事会的产生机制、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和落实监事会的职权。四是建立报酬与业绩相对称的经营者激励机制。 2.健全会计制度体系 2.1加快会计制度建设步伐 这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一是规范会计制度的制定过程,避免不确定性对会 计制度产生过多的影响,增强制度的合理性、公平性、稳定性和持续性。随着会 计改革的深化,会计准则应逐渐过渡到由民间组织来制定。二是完善会计制度的 内容,压缩虚假会计信息的施展空间,这可以从适当增加财务报表附注、鼓励企 业披露非财务信息、进一步完善与严格规范关联交易的披露、加强对现金流量信 息的呈报和考核等方面着手。二是加快制定和出台新的具体会计准则,针对我国 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容易出现问题的方面加以规范。四是考虑尽可能缩小会计政 策选择的弹性区间,对会计政策选择方面的规范更加具体。 2.2建立会计诚信评价制度 近年来,一些我国地方财政部门对会计诚信体系建设进行了有益探索,试行 了会计诚信评价制度。上海市财政局率先于2001年探索建立了会计诚信评价制 度,并于2002年开始试行;山东等地也于2002年开始进行会计诚信评价试点。试点情况表明,对企业财务会计情况作出评价并公示,有利于督促企业依法规范 会计秩序和做好会计工作,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行业公信力。 3.加强会计诚信文化建设 3.1塑造会计诚信的企业文化 从企业内部环境进行考虑,笔者认为会计诚信缺失最根本的原因是企业文化方面的问题。所以,要建设企业会计诚信文化,除了政府和社会的努力之外,最重要的是企业要重建以“诚信为本”的企业文化。诚信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企业经营和培育市场的投入不应只限于物质方面,还要注重诚信的投人,营造一种“诚信为本”的企业文化氛围。没有诚信的投入,物质的投入就难以取得最大的利益。构建“诚信为本”的企业文化,加强信用建设,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促进合法经营,追求“阳光利润”,搞好优质服务,提升商品质量,经营信誉和顾客的满意度。“诚信为本”的企业文化重在培养诚信理念,并将这一理念内化为中小企业员工的价值观,体现在员工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方面,使诚信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诚信为本”的企业文化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做到“诚信不欺、一诺千金”,信守道义和诺言,诚善于心,言行一致,先义后利。有效的诚信文化建设模式必须由企业的主要领导倡导,在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的同时,考虑全社会的利益。企业领导必须将诚信文化建设看成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通过教育使员工认识到诚信尤其是会计诚信是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通过合法的手段使公司利润最大化是全体员工的共同目标。3.2塑造会计诚信的社会文化 会计诚信文化的丢失不仅是会计领域仅有的现象,也不仅是会计人员仅有的现象,它成了社会的普遍现象。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不仅要打造会计诚信,还要建立社会诚信,只有全社会做到诚实可信,才能够保证会计信息人员的守信,才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因此,会计诚信建设必须纳入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之中。与我国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并要加以时日方可完成。 4.加强会计诚信教育 4.1加强高校会计专业诚信教育,从根本抓起 高校会计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大部分将走向会计工作岗位,从事具体的会计 工作,他们在高校所接受的专业教育、素质教育以及他们在校期间所形成的人生 观、价值观,必将对他们今后的会计职业判断能力、会计职业道德等产生深远的 影响。从这一层面上讲,我们的会计教育工作对会计诚信建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 任。 4.2加强注册会计师诚信教育,提高执业胜任能力 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一个融知识和技术于一体的服务行业,注册会计师的专 业胜任能力既要求其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 户委托的业务。然而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在许多方面离市场经济的要 求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在年龄结构、专业知识结构、技能和经验等方面有不 尽人意之处。在职人员专业水平的低下以及事务所缺乏科学管理最终影响其执业 能力难以满足社会的要求。但这些问题都不是短时间所能解决的,笔者认为可从 以下两个方面开展:一方面,加强审计方法的研究和审计人员的培训。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尤其是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有计划地组织乃至强制性要求各事务 所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在职会计师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断引进和组织学习国外先进 的审计理论与技术方法,以提高在职人员适应审计环境、对象及目标变化的能力。 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一套对在职从业人员业务能力的考核机制。为强化后续教 育效果和防止“南郭先生”的现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至少不定期抽查考 核从业注册会计师业务能力一次,对业务能力不能胜任的执业者责令其自费培训或停止其继续执业。 虽然本文提出了一些对于构建我国诚信会计的对策,但是对于会计的诚信问题应该从每个人做起,从每个会计师做起,否则做什么也是徒劳。希望广大会计师能加强自我修养,做一个光荣的诚信会计。
他伤最深却偏得我心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二)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三)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因作弊而受到停考处分期限未满者,或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者。
第六条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扩展资料:
会计师的考试科目:
1、初级会计职称
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基础》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2、中级会计职称
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中级会计实务》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财务管理》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经济法》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3、高级会计职称
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试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专业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复杂财务会计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4、注册会计师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