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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第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三)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二)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前一年未发生变化,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具有2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七)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经验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除应当符合前条第(二)至(四)项及第(七)项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从事证券市场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相关人员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另行成立专门机构。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一)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二)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三)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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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分)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1.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国有控股的基金管理人提供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有决策权权限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文件。 2. 请提供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印的列明基金管理人目前基本情况的基本信息查询单(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章)。 3.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章)。 4.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经营场所,包括与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一致的经营场所证明,若是自有产权,则提供产权证明;若是租赁,则须提供租赁合同及完税证明。 5.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实缴的历次验资报告(包括出资原始凭证)。 6.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任何有关特殊行业或业务的政府批复、证书或许可(如有)。 7.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二)基金管理人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的基本情况(如适用) 8.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9. 请提供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印的列明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目前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股东及出资情况、股权是否质押或被查封等)的基本信息查询单。 10.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章); 如为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请提供其商业登记证、历年周年申报表、公司章程等。 11. 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机构是否已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是,请予以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基金管理人登记文件。 12.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子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三)涉外基金管理人的审批情况(如适用) 13. 如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关联机构存在境外机构股东(直接、间接),请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如下文件: 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 《FDI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开具); 3) 商务部批复(适用于外商投资性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4)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适用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5) 深圳市金融办或其他QFLP试点区域主管部门核发的业务资质文件或批复; 6) 《基金管理资格证书》(适用于中外合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7) 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外资准入投资行业的证照或者批复文件。二、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4.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及持股比例,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15. 请提供自然人股东(直接、间接)如下材料: 1)境内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2)境外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3)请提供自然人股东个人信息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对外投资情况等。16. 请提供境内机构股东(直接、间接)的如下材料: 1)现行营业执照; 2)最新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3)从工商行政部门打印的列明其目前股东(合伙人)及出资情况的基本信息查询单(须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17. 请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机构股东(直接、间接)的全套注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商业登记证; 2)历年周年申报表; 3)公司章程。18. 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类似协议安排的情况,如有,请提供相关协议。19. 如基金管理人存在实际控制人,请提供如下材料: 1)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文件;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的情况说明。20. 基金管理人股东(合伙人)直接是否签署相关协议安排,如有,请提供全部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三、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 21.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现任高管人员名单,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提供前述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就其目前的任职情况(包括在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单位的各项任职)填写本文件清单附件《高管人员的调查表》。22. 基金管理人最近社保、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社保、公积金缴款凭证(社保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23. 基金管理人与高管人员聘用合同、业绩奖励协议、项目跟投协议等。24. 请提供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四、基金管理人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治理 25. 请提供目前内部组织架构图(包括所有部门及下属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分公司)。26.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内部组织机构的职能介绍。27. 请说明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根据其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基金管理人相适应的现行有效的制度,如有,请提供所有的制度文件(具体制度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主要包括: (1)公司的基本制度: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等; (2)运营风险控制制度; (3)信息披露制度; (4)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5)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6)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7)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8)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9)公平交易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10)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五、基金管理人的经营 28. 请说明基金管理人的主营业务、兼营业务的情况。29.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为从事其经营范围内的各项业务而获得的由政府授予的所有经营许可证和或批文。30. 基金管理人的工商经营范围及或实际经营范围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从事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如有,请说明相关情况。31. 基金管理人的工商经营范围及或实际经营范围中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它非金融业务,如有,请说明相关情况。32. 请基金管理人提供最近一年的所有重大经营合同,并说明合同履行的情况,包括基金管理人款项支付进度的说明,任何一方履约、违约、中止或终止合同的详情。33. 公司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包括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请提供相关的外包协议、基金管理人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制度)、对承包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六、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34. 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尚未了结、已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请说明其在案件中的地位(原告、被告、第三人)、对方当事人、争议事由及管辖机构,请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过去三年已经得到终审判决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的终审判决书、裁定、调解书及申请执行文件正在进行、尚未得到终审判决的案件的起诉书、答辩书、判决及裁定)。35. 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目前如涉及任何政府机构调查程序,请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36. 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金融监管机构部门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如有,请说明并提供相关处罚文件、处罚的缴款凭证。37. 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是否: 1)受到过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2)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是否有任何负面信息; 3)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5)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如有,请说明情况。八、基金管理人的税务 38. 基金管理人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及其享受的政府税收优惠情况的说明。基金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政策,免税期,对正常适用税率的减税,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相关政府批文。39. 关于基金管理人和税务部门之间的所有税务争议、税务部门对基金管理人的罚款的陈述。40. 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及财政登记证;及其它有关的税务文件。九、公司员工与社保 41. 请概括说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雇员状况(员工花名册),42. 请概括说明基金管理人与员工之间劳动合同的签署情况、公司对人事档案的管理情况。43. 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最近一次续签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说明)。44.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社保开户登记资料,包括“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45. 请说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保费用的缴纳情况。46. 请说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近三年是否存在欠缴社保费及受到社保行政处罚的情况,如有,请提供相关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罚款缴纳凭证。十、其他事项 47.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工商、税务、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守法证明文件。48.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高管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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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包括:
1、 审阅通过项目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及其它法律、财务、业务等资料审阅,发现关键及重大影响因素。
2、 分析性程序对各种渠道,如银行、税务、会计事务所、业内专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公开报表以及行业研究报告等取得资料的分析,发现异常及重大问题,如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
3、 访谈与企业内部各层级、各职能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内外部人员的充分沟通;向项目公司下游客户、上游供应商、竞争对手走访及咨询。
4、 查询查阅行业协会等的会议、业内期刊、行业报告等资料作比较。
5、 小组内部沟通调查小组成员来自不同的背景及专业,其相互沟通也是达成调查目的的方法。
扩展资料:
尽职调查工作需要明确尽职调查的重点
比如客户合作的目的是什么?明确客户商业目的是律师提供尽职调查工作的出发点。此外,目标公司属于什么类型的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技术类企业?制造企业?
不同类型的企业具有不同的商业价值,存在不同的潜在风险。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土地、在建工程、房产建筑等可能是其主要资产;
而其主要风险则可能在于项目是否具备合法报建手续,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争议等。如该目标企业属于技术类公司,则尽职调查的重点主要在于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情况、担保情况、相关权属证明等。由此可见,尽职调查工作是需要量身体裁的,不存在千篇一律的尽职调查提纲。
参考资料:尽职调查——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