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会计目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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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海不止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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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目标定位的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关于会计目标的研究一直是我国会计理论界的热点问题之一。但人们主要是站在企业角度,围绕“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进行探讨。实际上,会计作为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管理活动,无论是营利组织还是非营利组织都存在会计目标问题,而作为营利组织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会计目标也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本文拟从总体上寻求会计目标的基本定位,从具体上探讨不同性质的会计主体、同一会计主体不同发展时期的会计目标问题,以期得到对会计目标的整体、全面、客观的认识。 一、中西方关于会计目标理论的主要观点 西方对会计目标问题的探讨主要始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后来形成了两个代表性的流派:受托责任学派和决策有用学派。受托责任学派认为,会计目标就是向资源的提供者报告资源的受托管理情况。以历史客观的信息为主,比较注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决策有用学派认为,会计目标在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合理决策的信息。比较注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我国对会计目标问题的研究主要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来这一问题逐渐得到会计界的重视,以会计目标命题的论文经常见诸重要的会计刊物。其中围绕这一问题争论最多的是我国到底应该采用哪一种会计目标理论,是受托责任观还是决策有用观、是可靠性为主还是相关性为主。目前居于主流观点的是以可靠性为主,兼顾相关性。 二、研究会计目标的基本思路 (一) 了解会计目标的特性 1.会计目标的多层次和多元化性。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目标是多层次的。同时,会计信息系统要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发生作用,而会计信息使用者又是多种多样的,这就决定了会计目标的多元化特性。 2.会计目标的相对性。会计是为社会经济服务的,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经济环境谈会计目标问题。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会计目标是发展变化的。 3.会计目标的主观性。会计目标实际上是人们期望会计信息系统运行所达到的目的,反映了人们的主观愿望,具有主观性。 (二)明确会计目标的设定原则 1.根据具体的社会经济环境与会计主体性质,制定相应的会计目标。 2.会计目标应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可实现性。 3.遵循成本效益与重要性原则,确立会计目标。 三、会计目标的基本定位 会计目标体作为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目标体系,我们可以从抽象角度、会计主体的类型、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等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从抽象度上考虑,我们可以把会计目标分为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会计是为经济乃至社会的发展服务的,因此,其基本目标就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会计的具体目标是其基本目标在会计实践中的应用,是基本目标的具体化。限于篇幅,以下主要讨论营利组织会计目标的定位问题。 (一)不同性质会计主体的会计目标 1.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 对营利组织而言,可以将其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 对于国有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国家是其最大的股东,会计信息应该首先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为了能使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必须强调受托责任观。同时,考虑到国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资金需要从资本市场上筹集,以及少数股东的利益和需要及国企改革的方向,其会计目标并不排斥决策有用观。对于国有企业中的非上司公司则应该将其会计目标定位于受托责任观。 对于民营企业中的上市公司,投资者是其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虽然资本市场尚不够成熟和完善,但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资金还是需要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考虑到投资者决策的需要,以及资本市场本身发展的需要,上市公司的会计目标应该定位于决策有用观。而随着经济改革和资本市场的完善,决策有用观也将成为会计目标发展的主流方向。对民营企业中的非上市公司而言,企业资本的取得主要来自于直接投资以及金融机构贷款,委托受托关系比较明确,会计目标应该定位于受托责任观。至于民营企业中的家族化的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并不明确,外部信息使用者较少,会计目标定位于如实反映即可。 2.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 由于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国家机关、教育、文化艺术、社会团体等单位,其信息使用者主要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国家各级审计机关、非营利组织的服务对象、纳税人、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他们通过会计信息来了解评估管理当局业绩和经营责任以及关于经济资源、债务、净资产及其变动等,所以其会计目标应定位在受托责任观。 (二)企业不同发展期间的会计目标 企业处在初创期时,主要的信息使用者是投资者。此时企业的经营活动刚刚展开,投资者并不是依据会计信息来进行决策,会计目标应定位于如实反映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情况。 企业处在发展期时,会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扩大生产规模。这就需要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企业能否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依赖于投资者的决策。此时的会计目标应定位于决策有用观。 企业处在稳定经营期时,虽然不再需要筹集资金,但股东会继续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决定是否继续持有该企业的股票。此时的会计目标依旧应该为决策有用观。 而当企业走向衰退、破产清算时,为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应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分配状况,此时的会计目标应该为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综上,有关会计目标的定位如下表所示: 会计目标 基本目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具体目标 会计主体 非营利组织 :受托责任 营利组织 国有企业 上市:受托责任为主决策有用观为辅 非上市:受托责任 民营企业 上市:决策有用 非上市:受托责任 家族化企业:如实反映 企业发展期 初创期:如实反映 发展期:决策有用 稳定经营期:决策有用 衰退期: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对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和分析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同时发布新的39项会计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即将建立。但是,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不等于相同。在关联方交易及其交易的披露、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部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上,新会计准则保持了"中国特色"。 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相关应用指南,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对现行的1997年至2001年期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调整和修订。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因为新准则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所以本文中举例均以上市公司例。 同现行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的重要变化体现在6个方面 第一个变化:公允价值计量重新得到认可和运用 在新基本准则中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其他基本原则如: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得到保留,这就为公允价值原则的运用打开了绿灯。 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此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总体上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在我国市场经济规则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公允价值很难取得,如何做到真正的公平?关键看评估机构如何评估。公允价值的运用是否能带来会计准则制定者所期望的政策效果,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 1、公允价值与债务重组 1998年到2001年,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债务重组获得利润,但是,2001年开始实施的会计准则,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不能产生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了可能产生损益的债务重组四种情况: 第一,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当债务转为资本,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有差额,也可产生损益; 第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使得重组债务的前后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也可产生损益。 对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对于沪深两市的业绩较差的公司来说,通过债务重组可获得巨额利润,大大提高其每股收益。 2、公允价值与非货币性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第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如果上述两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则仍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成本,不确定损益。上述规定特别指出,若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导致发生的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再次运用了公允价值来计量。由此产生的结果是,这一交换将再次产生利润,此前采用的账面价值计算法,基本不产生利润。新准则重新引入公允价值,对股票投资者意义重大。因为按公允价值计算能够产生利润。 例如,某上市公司持有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500万股,在2005年11月以每股15元买入,价值7500万元,随着近期股票市场行情火爆,持有的股票价格的大幅飙升,每股市价25元,该项短期投资的市值已高达1.25亿元,现在该上市公司将该项短期投资换出,如果按照原来的会计准则,仍将以7500万元的账面价值来计算。现在,若采用新的准则的公允价值计算,则会产生5000万元的利润。 3、公允价值与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以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这一规定,上市公司进行短期股票投资的,将不再采用原先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量,而将纯粹采用市价法。通俗的说就是炒股所得计入当期利润 根据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股票等交易性证券,将采用公允价值――交易所市价计价这样规定将使上市公司在短期证券投资上的收益浮出水面,部分上市公司业绩因此得以提升。 举例而言,如果一家上市公司以每股5元在二级市场买入了500万股股票,到年底该股票上涨到了10元,按照原先的会计方法,该公司的2500万元账面所得是不能计入当期利润的,在报表中,这部分股票仍然是按照5元的成本计入资产。但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这部分股票将按照10元计价,并且将为公司增加2500万元投资收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市公司持有的法人股,新会计准则一般不把它认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而是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该类资产的计量,新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时按照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二个变化:减值准备不能冲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只允许在资产处置时,再进行会计处理。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但是,下列减值情况除外: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 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 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一条主要途径――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此路被新准则封死了。这一新规意味着,那些喜欢采用大幅计提减值准备进行利润调节的公司,有可能在2006年将减值准备冲回;否则,在2007年1月1日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后,这些"被隐藏的利润"将再也没有机会浮出水面。 众所周知,运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操纵企业利润,是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之一。如,科龙电器,2002年度转回坏账准备0.5亿元,转回存货跌价准备2.12亿元。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在会计处理上是减少当期费用,相应地增加了利润。科龙电器由2001年亏损15亿元到2002年实现盈利1亿元,正是充分利用转回资产减值准备手段才使得科龙电器的经营业绩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完成了惊天大逆转。 科龙电器的利润操纵手段为“正向”操纵,即把利润做大,与之相反的是一些盈利企业为“隐藏利润”,进行负向操纵,即把利润做小,其主要手段就是在赢利较大的年度,大幅度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当年费用,减少当年利润,待来年度盈利下降时,再运用转回手段增加利润。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甚至超过了当期净利润 第三个变化: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有重大改变 《所得税》准则是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准则没有按照原《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那样,将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 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而是直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所得税》,采用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据此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由此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了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得出税后利润即净利润。 自财政部1994年发布《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来,我国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基本是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并存。绝大多数企业采用了应付税款法,而商业银行由于需要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较多地采用了纳税影响会计法。而本准则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而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进行重新计量。 因此本准则实际只允许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这是对所得税会计的一个革命性变化。由于许多会计人员甚至是许多注册会计师对纳税影响会计法缺乏实际经验。可以想象本准则将是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实行难度最大的准则之一。 第四个变化:存货准则变化 与旧准则相比,主要变化有: 1、取消“后进先出法”,存货先出计价方法的选择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具体体现在存货的价格波动上,这一核算办法的变动,将使企业利用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来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惯用手段不能再被使用,使所有企业的当期存货耗费用,反映的都是实际的历史成本,而没有人为调节因素。便于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分析和比较,提高了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 2、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内容的规定与说明。旧存货准则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而在新存货准则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与说明; 3、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对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具体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从而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了存货中(而不再只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4、新存货准则增加了“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的内容;而旧存货准则中则没有对“提供劳务”存货成本作出规定。 5、新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即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而公允价值的确定是本次新修定会计准则的一个重要变化; 第五个变化:借款费用准则的变化 与旧准则相比,主要变化有: 1、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了: 旧准则规定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等资产。新准则比旧准则对于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界定扩大到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等资产。 2、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了: 旧准则规定: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新准则规定:借款的范围说明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包括一般借款。 3、借款费用扣除项目规定更加严谨科学。 旧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扣除项目未做说明。新准则第六条对于借款费用中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扣除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六个变化:有关企业合并的变化。 1、合并报表基本理论的变化。 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这一变革,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利润将产生较大影响。 2、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放弃使用公允价值,以避免利润操纵。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形式上是按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确认,而实质上并非是双方都认可的价值,尽管公允价值是要经过中介机构评估确认,但是人为操纵因素过多地干扰了公允价值的实现。因此,相当一些上市公司通过合并重组一夜暴富,甩掉亏损帽子的事例屡见不鲜。因此,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对价按资产账面价值进行会计处理,是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和市场经济发育的实际出发,谨慎地使用公允价值,规范企业盈余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利润的可信度。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 3、扩大了合并报表范围,凡是母公司所能控制的子公司都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而不以股权比例作为衡量标准。 这一规则的变革,遵循了实质性会计原则,阻断了一些企业利用分离若干子公司,缩小持股比例,将经营状况不好的业务从合并范围中剔除,从而粉饰企业集团整体业绩的惯用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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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皇冠海

管理会计目标研究 刘玉凤财会通讯(学术版)2008-04-15期刊0 52 2 生态环境责任与可持续发展管理会计目标 张亚连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8-08-02期刊0 54 我这边有两个相关的文章,你可以看看。借鉴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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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没吃药感觉萌萌哒

可以先解释一下什么是会计目标,再说一下实现会计目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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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虽薄凉

中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双目标”论会计准则制定的过程,即是一个技术创新的过程,也是一个各方面政治力量相互权衡较量的过程。因此,任何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都免不了要受到它所处的特定社会背景的影响,会计准则制定目标的定位也不例外。在确立中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双目标”论的过程中,我们分别考察了我国当前经济、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和道德等多方面因素对准则制定目标的影响。虽然“双目标”的立论顺利通过这诸多环境因素的检验,但我们认为,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经济因素。限于篇幅,本文仅以经济因素为主线展开分析和论证。一、问题的提出研究会计准则制定目标的问题,实质上也是在回答会计准则制定为谁服务的问题。不过,要明确这个问题,首先还得从谁拥有对财务信息的最初要求权这一最基本的问题谈起。作者在“统一准则制订的经济效率”(薛云奎,1996)一文中曾经以较少的篇幅论及这一问题,但由于所论不详,最近有读者就此提出疑问。于是,作者又在原立论的基础上,与厦门大学会计系在职博士生陈汉文先生和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系博士生李树华先生一起,对这一问题展开了更深入的研究。为了分析的完整,我们引用前文中的有关论点作为本文研究的起点。在前文的论述中作者提出:在资源委托与受托的责任关系中,拥有财务信息揭示最初要求权的利益关系人是资源委托人而不是受托人。据此,作者将各种责任关系下的会计准则制定抽象为以下四种情形:(1)如果只有一个资源委托人(A),一个资源受托人(B),A与B之间的统一会计准则也就简化为他们之间的一项有关财务信息揭示的合约。严格地说,该项协议是由A拟定,B执行的。由于只有A、B两人,所以,该项协议是很容易达成的,而且对执行该协议的监督成本也可忽略不计。(2)如果资源委托人仍为A,而资源受托人为nB,而n又可以是无穷大,那么,A所拟定的信息揭示协议就必须得到nB的全体所执行,于是,这便需要由A来设立某种监督与激励机制以确保统一准则能得到恰当遵循。当然,在监督与激励机制建立过程中起作用的还有B所持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人们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弱化搭便车、道德危险和偷懒的功能(林毅夫,1989)。但意识形态并不能代替监督与激励,因为它不可能完全消除这些现象。即使有成功的意识形态而没有恰当的监督与激励,仍然不可能防止虚假财务信息的出现。其直接的代价便是资源的损失与浪费。(3)如果资源委托人为nA,而资源受托人为B,那么,良好的信息揭示便是由nA结成一种同盟,共同拟定协议向B提出要求。如果nA不能结成一种同盟,那么,生产与取得信息的成本便会很大,同样造成资源的浪费。(4)如果资源委托人为nA,而资源受托人为nB,那么,情况也就复杂多了。首先,不同构成的nA应当结成一种同盟,达成对信息需求的共同协议,这种协议也就是寻找他们对信息需求的共同点,或者说,这也就是统一准则所界定的最低信息需求。否则便会造成第(3)种情形下的资源浪费。其次,为确保所制定准则被所有的nB恰当遵行,还必须建立某种监督与激励机制,否则便会造成第(2)种情形下的损失与浪费。从上述四种抽象情形中我们发现,由于不同责任关系下拥有企业财务信息揭示最初要求权的利益关系人各有不同。所以,他们对会计准则准则制定的要求也就会不一样。如果这四种情形下的会计准则制定都是以节约交易费用的集中方式来进行,那么,在准则制定的目标方面也就一定会存在差异。如果我们在准则制定过程中不明确这些差异,那么,所制定准则也就有可能迷失方向,它所规范的财务信息揭示也就难以起到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作用。但是,各种责任关系下的准则目标又有何不同呢?二、准则制定目标的界定如果我们将上述四种抽象情形放回到现实社会中,完成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循环,那么,关于统一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我们便可以有如下几种不同的解释:首先,在委托与受托责任关系建立的早期,最初的合伙与委托代理行为促进了财务信息使用者与生产者的分离,在理论上,这时便产生了制定会计准则的需要。但是,由于当时财务信息生产者与使用者的分离还不普遍,有关财务信息生产与交换的规范便足以通过供求双方的直接缔约来实现。这就是我们上面所描述的第(1)种情形。这种情形下的准则制定目标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其描述为资源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个体利益。换言之,资源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否拟定准则,拟定什么样的准则,完全是他们个人之间的私事。其次,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中,政府作为全民所有制的代表行使着资源委托人的权利,这就是我们所描述的第(2)种情形。这种情形下的会计准则也就是我们过去所使用的会计制度。统一会计制度由资源委托人拟定,由资源受托人遵照执行,理所当然。这种运作机制下的会计准则完全是根据资源委托人的要求来制定的,它所规范的信息生产与交换也就一定会满足使用者的需要。做一个简单归纳,这种情形下的准则制定目标也就体现为政府利益。也就是说,所有的会计准则,都必须围绕政府的利益要求来拟定。第三,就单个的合伙制企业而论,企业主体可能是唯一的,也就是说资源受托人可能是唯一的,而资源委托人则至少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这种情形下的财务信息规范也就符合上面所描述的第(3)种情形。当然,如果把这种情形放大到整个社会,资源委托人之间的同盟就不再是某一单个企业资源委托人之间的同盟了,而是整个社会中所有资源委托人之间的一种同盟。资源受托人也不再是某一单个企业主体,而是整个社会中的所有企业主体。因此,这种情形下的准则制定目标既不是第(1)种情形下资源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个体利益,也不是第(2)种情形下的政府利益。而是所有资源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一种共同利益。最后,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由于金融证券市场的发育,财务信息生产者与使用者的分离程度越来越普遍,受企业利益影响的关系人逐步扩大到整个社会民众,这些现实的和潜在的投资者、信贷者及其他利益关系人都开始关注企业财务信息揭示。因此,企业便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存在于社会。这就是我们上面所描述的第(4)种情形。这种情形下的财务信息便沦为一种社会公共物品,相应地,用以规范这些信息生产与交换的会计准则,也就具有了公共物品的属性。任何单一的利益关系人已不能再左右整个会计准则制定,所以,这种情形下的会计准则制定目标,也就与其他公共政策的制定一样,成为一种社会民众的利益。准则制定者在准则制定过程中不应当再以照顾某一方面的利益而牺牲另一方的利益为前提,而是应当权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为己任。正如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在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制定有关会计准则时,美国国会便认为SEC应当制定“国会认定为与民众利益(Public Interest)或保护投资人所必须的或恰当的规则和规范”。三、“民众利益”的涵义何谓“民众利益”?以及又如何在准则制定程序中去体现这种“民众利益”的要求?这两个问题在学术界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有学者说,“‘民众利益’本身在民众政策的争论中通常只是被当作一种反诘的工具或政治足球。”(James C.Gaa,1988,P.31.),所谓“民众利益”,“通常是根本没法定义的。它只能被理解为是多数人的好处。但准确地说,一般情况下,它仅仅表明了讲话者自己对某一拟议中的民众政策的支持。”(Dahl. R.A. Lindblom,1963.P501.)如果“民众利益”仅仅是一个涵义极不明确的术语,那么,把它作为准则制定的目标是否妥当?作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我们应当一分为二。虽然在目前我们还难以从正面提供有关民众利益内涵与外延的权威解释,但这并不等于说民众利益本身就不存在。这正如会计学科中最基本的概念“会计”一样,虽然在目前还没有人能对“会计”一词给以权威的解释,但这却并不防碍会计学科和实务的发展。同样,虽然在目前还没有人能讲清楚“科学”一词的真正涵义,但谁也无法否认科学本身的存在。因此,“民众利益”同样也存在于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从证券市场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来看,会计准则中的民众利益一般表现为它所规范的财务信息是否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因为拥有资源的普通民众会根据企业所提供的财务信息进行各种投资和信贷决策。因此,财务信息也就通过投资者的决策行为影响到社会资本的有效配置。如果财务信息在社会资本的配置过程中起到了降低多项可选投资中不确定性的作用,促进了社会资本配置的优化,那么,我们便可以说这种财务信息就是符合社会民众利益要求的财务信息,或者说是证券市场资源有效配置所需的最低信息量。实际上,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目标不仅仅适合于证券市场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在其他社会经济制度下,财务信息与社会资源配置,同样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只是其表现形式各有不同,其中之决定性因素是社会资源的权属问题,即社会资源究竟归谁所拥有?就我们前面所讨论的四种情形下的准则制定目标而言,财务信息之所以被生产和使用,归根结底都是为了资源所有者对资源配置的优化。当然,在这里有一个前提:任何资源所有者都希望通过最有效地方式投放其资源,以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四、中国会计准则制定目标的定位从理论上,虽然我们可以将各种责任关系下的准则制定目标抽象为个体利益、共同利益、政府利益和民众利益四种情形,但是,这四种情形是否可能在同一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存在呢?在以往众多的研究文献中,人们往往把注意力放在了在同一时空范围内的准则制定目标只能是唯一的这一假定前提上,很显然,这种假设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不成立的。因为任何一个商品社会中的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经济关系都是复杂多样且纵横交错的,意图通过某一种统一准则体系来规范所有利益关系人的信息需求,只会使部分使用者的利益受到伤害。当然,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来看,这里还涉及到一个成本与效益的对比问题。亦即对制定与实施准则的成本与规范后所产生的效益之间的权衡。如果权衡对比后的结果是成本大于效益,那么,即使统一会计准则会使部分人的利益受到伤害,人们仍然会采取统一准则这种规范方式。统一会计准则制定目标的定位,主要取决于某一特定社会中经济成份的主体构成。如在以市场为主体进行社会资源配置的社会中,人们将准则制定的目标定位在“民众利益”上,根据普通民众的利益要求来规范企业的财务信息揭示行为;而在以计划为主体进行社会资源配置的社会中,人们便会将准则制定的目标定位在“政府利益”上,以政府利益的要求来规范企业财务信息揭示。虽然这两种目标定位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来看也许是可行的,但这并不等于说存在于该社会中的其他少数利益关系人的利益不会受到这种统一准则规范体系的伤害。如果这种伤害的程度超过了统一准则规范所能够提供的利益,那么,多种会计准则制定目标的选择就是恰当的。由于历史是无法重复的,所以,我们无从用经验性数据来证明多种准则制定目标的选择就一定比单一目标的选择更有利。但定性方面的分析在社会科学中也不是百无一用,只要大家认同我们的分析过程,自然也就会认同我们的分析结论。历史地看,我国无论是在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出台之前还是之后,企业财务信息的规范标准一直都维持着多种体系并存的局面。在93年以前和改革开放以后,我们有《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两套体系,在92年年中我们又颁发了《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在这之后,为了中国企业到海外发行上市,财政部会计司与香港注册会计师公会又经过多次讨论,在92年《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之外出台了两个补充规定。在93年《企业会计准则》出台以后,我们不仅保留了原有的会计准则体系,而且,还在此基础上制定或修订了13个行业会计制度,形成了目前多种会计准则体系并存的局面。所以,从已有的实践情况来看,多种准则体系的同时运作是可能的,而且运作的效果也是好的。它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复杂经济背景和有关法律、政治、文化与教育等特殊环境背景的要求。这一点已被众多的学者所论及,本文不再牍述。但是,有一点我们必须要提请大家注意,虽然在事实上我们有多种准则体系并存,但这些准则体系是不是依据各自不同的目标或者是同一目标而制定的,却很少有人论及。如果说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所拟定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都是以《企业会计准则》为总纲和基础的,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不同行业会计制度所依据的是几种不同目标的融合模式。在1993年7月1日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一条中有这样的描述:“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财政部,1992)很显然,我国现有的多种会计准则体系是意图融合政府、其他有关各方和企业内部经理人员三方的利益要求来制定的。但权衡轻重,它似乎又把政府利益的要求放在了首位,即在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的大前提下,兼顾其他信息使用人的要求。这与我国当前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国情是一致的。不过,我们对准则制定目标的这种融合却也有如下几个疑问:首先,同一准则体系规范下的同一财务信息是否可以同时满足上述所提到的三方利益关系人的要求?如果可以,那就必须有一个前提:这三方利益关系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这一前提显然是不成立的。其次,会计准则规范下的所有企业是不是都存在这三方利益关系人,且这三方所拥有利益的权重对比也是一致的?对经过公司化改造后的国有企业来说,也许是这种情形。国家是主要的投资者,它拥有企业的主要利益,银行及其他投资者退居其次。但对纯粹的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和私人企业来说,是不是也是这种情形呢?这显然是有疑问的。而且,单就公司制企业而论,以政府利益为首位所制定的准则是否会损害公司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呢?如果是,这种损害是否有利于我们建立市场经济的“三公”运作机制?是否有利于公司制企业的健康发展?是否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扩大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这些问题显然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第三,把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所需信息也融入准则制定目标,在世界范围内恐怕还没有先例。在会计学科领域内,财务会计早已被公认为是对外会计,它本身就是向企业外部利益关系人服务的。人们之所以制定统一会计准则的首要目的也在于抑制经理人员任意操纵财务信息的行为。所以,把企业内部经理人员所需信息也融入市场经济体系下的准则制定目标,让我们感觉大惑不解。最后,把三方利益关系人的利益要求同时作为准则制定的目标,在技术上也是难以操作的。因为我们很难做到使同一会计选择能够同时满足三方利益关系人的不同利益要求。五、“双目标”论的确立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准则制定目标的融合,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方面都很难行得通。这就迫使我们对会计准则制定目标的研究还必须进一步拓宽思路。如果我们退后一步,把《企业会计准则》中所确立的准则制定目标作进一步分解,那么,它便可拆解为“政府利益”和“民众利益”这两个不同的目标。如果我们能够把这两个目标分别应用于不同的准则体系,那么,上述问题便可以得到比较好的解决。对适用于国有企业规范的会计准则来说,我们将其目标定位在政府利益上,集中体现政府对企业财务信息揭示的要求。因为对国有企业而言,其直接的利益关系人比较单一,其资源主要是通过政府的经济计划来配置的,所以,其信息使用者主要为政府部门。所以,在国有企业的财务信息揭示中着重体现政府的利益要求是适当的。对适用于公司制企业规范的会计准则来说,我们将其目标定位在民众利益上,集中体现市场经济运作机制的要求,突出财务信息揭示的真实与公允。因为对公司制企业而言,企业对于任何资源委托人的待遇都应当是平等的。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债权人,它们都是企业资源的委托人,它们都有权力要求得到平等的利益。对于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来说,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它们都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配角,因此,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考虑,它们可以参照公司制企业财务信息揭示规范执行。如果我们明确了上述目标,那么,适用于公司制企业的“具体会计准则”,我们便尽可以按照证葟市场规范发展的要求去规划,在准则的具体内容方面较多的体现国际惯例。这样,既有利于推进我国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制企业直接向海外资本市场融资。而对于适用于国有企业的行业会计制度来说,我们则可以完全按照国有企业规范发展的要求去制定,较多的体现政府经济计划和宏观控制的要求。这样,既有利于满足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管理行为的规范,也有利于充分发挥现有信息监督体系(如政府审计部门、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等)的作用。对于公司化改造中的国有企业来说,则可以根据“具体会计准则”来改造其财务信息揭示。在迄今为止的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过程中,事实上我们已经这样做了,只不过现在是按照《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所进行的改造,而不是“具体会计准则”。这种双轨运行的运作机制对于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的当前环境来说是适当的(薛云奎,1996)。但是不是说会计准则体系的双轨运行就是我国会计改革的方向呢?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多种会计准则体系的并存虽然可以照顾到多方面利益关系人的特殊要求,符合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特殊背景,但它毕竟与市场经济“三公”原则的要求相背离。而且,多种准则体系规范与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化发展趋势也极不适应。因此,中国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最终必须走向同一,走国际化的道路。但这需要一个过程。在目前,在我国推行以国际惯例为主体的单一准则体系,时机还不成熟。那么,为什么用于规范公司制企业的会计准则必须走国际化的道路呢?要理解这一问题并不困难。首先,目前在国际范围内普遍流行的会计准则,如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准则公告等,它们大多都是以民众利益为目标的。这一点与我国用于规范公司制企业财务信息揭示的会计准则制定目标一致,我们可以大胆借鉴。其次,大多数西方国家统一会计准则产生的土壤是证券市场的建立,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育,统一会计准则体系相应地也不断完善和成熟起来。而我国目前之所以建立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也源于我国发展证券市场的需要。会计准则所规范的对象是同一的,所以,从这一点来看,我们也可以大胆地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会计惯例。第三,随着国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各国证券市场都在努力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与此相适应,作为证券市场基础性设施的会计准则,也正在走国际化的道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作为国际间的一个民间准则制定机构,能够得到管理国际资本市场的“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简称IOSCO)的认同和支持,其原因也在于此(李若山,1996)。所以,我国目前所拟定的具体会计准则,也必须走国际协调化发展的道路。否则,太过国家化的会计准则体系便会阻碍我国证券市场向国际资本市场靠近。会计准则制定“双目标”论的建立,不仅有利于我们处理好“具体会计准则”与行业会计制度在实际运作中所涉及到的方方面面的关系,使之按照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加以修改和完善,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还有利于我们处理好现实与发展矛盾。我们可以合理地预见: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的普遍建立,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将会被改造为公司制企业,以“政府利益”为目标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应用面会越来越小,而以“民众利益”为目标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应用面则会越来越大,直至最终取代“政府利益”的会计准则体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是一个过程,会计准则体系的转轨也是一个过程。所以,会计准则制定的“双目标” 动作体系能够较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结语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简短结论:(1)不同责任关系下的会计准则制定目标可以抽象为四种不同的目标:个体利益、共同利益、政府利益和民众利益;(2)会计准则制定“双目标”的确立,不仅有理论依据,而且也有现实案例。(3)会计准则制定的“双目标”运行,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这一渐进的过程,它既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我国企业扩大在海外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力度,符合国际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符合会计国际协调化的发展趋势。(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运作机制的逐步成熟,双轨运行的会计准则体系最终必然走向统一,这应当是一个自然的、水到渠成的过程,而不宜过分强调在一夜之间发生质的飞跃。「参考文献」1.薛云奎,“统一会计准则制订的经济效率”,《会计研究》,1996/10.2.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关于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1989),载于《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Pp.371—440.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3.James C. Gaa,Methodological Foundations of Standardsettingfor Corporate Financial Reporting,AAA1988.4.Dahl. R. A. Lindblom,Politics,Economics and Welfare,New York,HarperRow.1963.5.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6.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1992.7.李若山,“国际会计的协调及未来发展”,《会计研究》,19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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