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人空心空世界旧人旧城旧回忆
执业药师的职责:(1)执业药师的基本准则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对违法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或向上级报告。(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4)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药物治疗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结着愁怨的姑娘
目前,在医院里依然有人对药师的概念不清楚,把药剂师和临床药师的概念混淆,以致引发工作中职责不明确问题。实际上,药师是指受过系统高等药学教育的药学专业本科毕业的药剂师、中药药学专业本科毕业的中药药剂师和临床药学专业本科毕业的临床药师。但通常所说的药师,是泛指具有药学专业学历并从事医院药学专业技术职业工作的人才,包括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和中等药学学校毕业的中、西药药学专业技术人才。药师可分为药剂师、中药药剂师和临床药师。药剂师培养的是药学通用人才,学生毕业后要通过专业培训成为药剂师。我国现行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药学中专或大学药学专科毕业,按规定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可晋升为药剂师技术职务。中药药剂师是指高等中医学院校中药学院系中药药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制为四年,毕业后通过在职规范或非规范的专业培训成为中药药剂师。临床药师是具有高等医学院校药学院系临床药学专业学历,学制五年以上,参加临床用药实习一年,或者具有高等医学院校药学院系药学专业本科学历,经过毕业后在职临床药师规范化临床实践与培训教育,并经过考试、考核取得临床药师职称。临床药学专业毕业的临床药师,除需掌握药学专业理论知识与技能外,还必须具有基础医学和与临床医学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医疗文书知识与技能。我国临床药学专业在最近几年迅速发展。据调查,现有近40所高等医学院校药学院系设置了临床药学专业,有的还创建了本硕连读七年制临床药学专业教育。对于药剂师、中药药剂师和临床药师各自的职责。药剂师的职责包括:工作范围,即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的药品采购供应、药品调剂、药物制剂等药剂工作,社会零售药店负责技术工作。从业岗位,即医院药学部门的药品调剂、药物制剂、药品供应管理、药品质量监控、药学信息与咨询服务和药事管理等,社会零售药店的药品调剂与药品采购等技术管理。药剂师的职责是,做好药品采购供应,以满足患者对药物治疗和特殊医院制剂的需要,保证患者用药的可及性与及时性;开展以质量为中心的药品质量监控,保障全院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门诊药房药剂师还应做好用药交代,宣传合理用药知识,指导病人安全用药;病房药房的药剂师应负责集中摆发药品、肠道外营养和危害药物(包含细胞毒化疗药物)的静脉输液加药混合配制工作,发挥药师专业技术作用,促进合理用药,确保临床用药质量,保障病人安全用药;门诊药房和病房药房岗位的药师还应开展处方用药调查分析,评价与研究合理使用卫生资源。中药药剂师的职责:同药剂师职责,但负责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调剂,中药制剂,中药饮片与中成药的供应管理,质量监控和信息咨询等中药技术服务。临床药师的职责:工作范围:医疗机构参加临床用药工作。从业岗位:核心岗位是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的临床药物治疗工作。临床药师主要职责:面向临床、面向患者,直接参与临床用药,审核用药医嘱或处方,参与医师选用适宜的药品和适当的用法、用量;参加日常性医师查房、会诊和病例讨论,对重点患者应建立临床药师查房制和书写药历,参与危重患者的救治和药物治疗方案的拟订与实施;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并依据患者临床和药动学、药效学特点,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充分掌握与临床用药有关的药物信息,为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及时、正确、准确、清楚的用药信息与咨询服务;开展合理用药教育,宣传用药知识,指导患者安全用药;与临床医师共同做好新药上市后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临床观察,做好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工作;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用药调查,开展合理用药、药物评价和药物利用研究;承担医院临床药学教育。现阶段临床药师工作应特别强调要面向病人和临床,参与药物治疗工作实践,掌握临床用药知识与技能的提升和注重临床用药经验的累积。
你是渔人我自愿上钩
执业药师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相信很多考生都在关注执业药师的考生有此疑问,那就让百通来告诉大家吧! 执业药师的主要职责有4点,具体内容如下: 1、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由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及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4、执业药师必须遵守执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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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执业药师行业协会承担具体工作。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一年; (二)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二年。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执业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规定修满继续教育学分。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该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对违法行为,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方式公示,并暂停销售处方药。 执业药师执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执业药师注册证》、处方审核记录、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在岗服务等事项。 执业单位和执业药师应当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药学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 (三)向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等信息,应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应由继续教育机构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配备。 第二十七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其证书无效,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出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涉及违规执业药师和违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应当如实上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且符合职称评审相应条件的,视为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专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逐步推进民族药执业药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遵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人事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取得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