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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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妄想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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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是非常繁杂的事情。所以先测试内控,如果内部控制设计合理、运行有效,能够有效的降低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从而在较低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可以投入较少的审计资源,将审计资源大量投入到高重大错报风险领域。这样既能够增加审计效率有能够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二)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三)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因作弊而受到停考处分期限未满者,或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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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XX

首先 你一定要明白审计目标是什么:A 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的固定资产是存在的。B 所有应记录的固定资产均已记录。C记录的固定资产由被审计单位拥有或控制。D 固定资产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已恰当记录。E 固定资产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其次,根据每个审计目标去确定相应的审计程序:比如,对于E目标可以有如下审计程序检查固定资产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1)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2)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3)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4)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5)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6)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比如,对于ABCD,可以有如下审计程序:检查本期固定资产的增加:(1)询问管理层当年固定资产的增加情况,并与获取或编制的固定资产明细表进行核对;(2)检查本年度增加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备,会计处理是否正确:1)对于外购固定资产,通过核对采购合同、发票、保险单、发运凭证等资料,抽查测试其入账价值是否正确,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备,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果购买的是房屋建筑物,还应检查契税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2)对于在建工程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检查固定资产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入账价值与在建工程的相关记录是否核对相符,是否与竣工决算、验收和移交报告等一致;对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检查其是否已按估计价值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3)对于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检查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是否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并检查确认价值是否公允,交接手续是否齐全;涉及国有资产的,是否有评估报告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审备案或核准确认;4)对于更新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检查通过更新改造而增加的固定资产,增加的原值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是否真实,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重新确定的剩余折旧年限是否恰当;5)对于融资租赁增加的固定资产,获取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相关证明文件,检查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并结合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检查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6)对于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增加的固定资产,检查产权过户手续是否齐备,检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及确认的损益和负债是否符合规定;7)如果被审计单位为外商投资企业,检查其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8)对于通过其他途径增加的固定资产,应检查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核对其计价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法律手续是否齐全;(3)检查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弃置费用,如果存在弃置费用,检查弃置费用的估计方法和弃置费用现值的计算是否合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审计程序还有很多,牢记一点,在做审计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审计目标是什么,根据审计目标再去指定相应的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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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舟未归人

注册会计师在本期审计时还是可以适当考虑利用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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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引占有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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