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重整

酒肆浪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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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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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高顿教育为您回答:

CPA全称是“Certified Practising Accountant”,注册会计师,是指通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注册会计师为中国唯一拥有签字权的执业人员,在上市公司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上,必须要有两个CPA持证人的签字方可生效,即是对此审计报告审核无异获得签字权。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主要承接的工作有: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等。

注册会计师专业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战略与风险管理》,综合阶段为:职业能力综合测试。

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报名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综合阶段报名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注册会计师报名流程并不复杂,以下是报名流程介绍,仅供参考:

第一步:阅读协会发布的通知和公告,包括重要通知、政策制度、地方公告、问题解答

第二步:考生注册或登录,注册一个新用户或登录系统。

第三步:填写报考信息,登录成功后,点击“我要报名”进入报名流程向导。

第四步:进行报名费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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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别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只要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并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而且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就可以组成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进行独立审计工作。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这从报名条件上对考生的学历教育和专业经历做了限定。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和《税法》。 注册会计师考试是一项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该资格的人,一旦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就要承担较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在执行上市公司审计时,注册会计师不仅要鉴证一个公司是否遵循了法律、法规和制度,而且要判定其会计报表是否遵循了真实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原则,并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重要的社会责任决定了考试的入门标准,因此,比起其他职称考试来,注册会计师的难度会大些。然而,其毕竟是“入门”考试,其难度定位在注册会计师应掌握的基本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上。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录取方式采用百分制,确定60分为合格分数线,没有数量和比率的限制。考生能否取得合格成绩,完全取决于自已的努力,不受其它因素的影响。 去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变化最大的是《财务管理》,除改为《财务成本管理》外,还移进了原《会计》中的成本计算内容,并增加了成本管理与控制方面的内容,同时还增加了兼并与控制、破产重整等现代财务管理的专题内容,使该科目的结构体系更趋合理。其次是《会计》变化也较大。根据我国出台的八项具体会计准则,《会计》教材相应做了修改并增加了讲解说明,新修订的内容约占全书内容的1/3左右。《经济法》主要增加了合伙企业法的内容,并根据新颁布的《证券法》,修订了证券法律制度的内容。《审计》根据去年年初出台的第三批独立审计准则作了补充修订。《税法》删去了个别小税种的内容,并做了结构调整。 注册会计师考试自1991年以来,已举办了七届,已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有8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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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身赤裸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而注册会计师考试是中国会计行业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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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生守之严守之至

想知道2015年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的内容可参考2014年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命题都依据考试大纲来命题的。在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没公布之前,可以参考2014年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大纲,一般来说不会太大的变化和调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14年度)一、测试目标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以下简称综合阶段考试)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职业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与职业态度,有效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其中包括在国际环境下运用英语进行业务处理的能力。综合阶段考试要求考生在掌握专业阶段各学科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通过必要的经验积累,能够综合运用各学科知识和相关技能对职业环境中的实务案例,进行信息的筛选、甄别和判断,识别业务问题的性质、影响和要求等,运用所掌握的信息、知识进行深入的业务和财务分析及处理,提出有效的意见、建议或解决方案,并清晰地进行表达阐述。具体来讲,考察考生下列能力: (一)与认知、分析和评价相关的能力 1.识别业务、技术和职业道德问题;2.应用技术知识,确定需要解决的问题;3.理解更广泛的实体的经济活动;4.凭借已有知识、经验以及逻辑推理的能力,理解所要解决问题和资料的相关性;5.选择恰当的分析工具;6.依据要求、现状和数据,进行分析;7.评价信息的质量;8.分析优势、弱点、机会和威胁,并根据轻重缓急作出恰当判断;9.考虑竞争对手、企业内部人员以及其他各方的反应;10.根据事件、影响、假设以及分析所形成的信息,得出结论,提出建议。(二)与书面沟通和表达相关的能力在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时,思路清晰、论据充分、逻辑严密、表达流畅。二、实务经验要求 考生参加综合阶段考试,应当在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过程中积累实务经验的基础上,持续加强实务经验的积累。建议考生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积累实务经验: 1.保持职业敏感性和经营意识——能够发现或意识到企业内部、外部的问题和压力的变化,并能评估企业的绩效,有效识别和应对风险。 2.应用技术知识——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 3.解决职业道德问题——能够识别职业道德问题,并运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评估事项的可能影响,作出恰当的决策并提出处理建议。 4.运用职业判断——能够提出恰当、有效的,并符合组织战略目标的专业处理建议。5.具有良好沟通能力——能够通过恰当的表达,使提出的处理建议和解决方案有效地影响利益相关者。三、测试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分成试卷一和试卷二(试卷一和试卷二各50分)。试卷一以鉴证业务为重点,内容涉及会计、审计和税法等专业领域;试卷二以管理咨询和业务分析为重点,内容涉及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和经济法等专业领域。试卷一设置英文题10分,试卷二设置英文题12分。试卷一和试卷二考试时间均为3.5小时。四、测试内容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计1.金融资产(1)金融资产的定义和分类(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3)持有至到期投资(4)贷款和应收款项(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6)金融资产减值(7)金融资产转移2.长期股权投资(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2)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及处置3.固定资产(1)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2)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3)固定资产的处置4.无形资产(1)无形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2)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3)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5.投资性房地产(1)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与范围(2)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3)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4)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和处置6.资产减值(1)资产减值概述(2)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3)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4)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5)商誉减值测试与处理7.收入、费用和利润(1)收入(2)费用(3)利润8.债务重组(1)债务重组的定义和重组方式(2)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9.借款费用(1)借款费用概述(2)借款费用的确认(3)借款费用的计量10.所得税(1)所得税会计概述(2)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3)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4)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1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1)会计政策及其变更(2)会计估计及其变更(3)前期差错及其更正1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概述(2)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3)非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13.企业合并(1)企业合并概述(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14.合并财务报表(1)合并财务报表概述(2)合并范围的确定(3)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前期准备事项及其程序(4)长期股权投资与所有者权益的合并处理(同一控制下)(5)长期股权投资与所有者权益的合并处理(非同一控制下)(6)内部商品交易的合并处理(7)内部债权债务的合并处理(8)内部固定资产交易的合并处理(9)内部无形资产交易的合并处理(10)所得税会计相关的合并处理(11)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12)本期增加子公司和减少子公司的合并处理15.每股收益(1)每股收益概述(2)基本每股收益(3)稀释每股收益(4)每股收益的列报(二)审计1.审计计划(1)初步业务活动(2)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3)审计重要性(4)利用专家的工作(5)利用内部审计工作(6)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的沟通2.风险评估(1)风险评估程序、信息来源以及项目组内部的讨论(2)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3)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4)评估重大错报风险(5)特定项目的风险评估3.风险应对(1)针对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总体应对措施(2)针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进一步审计程序(3)控制测试(4)实质性程序(5)特定项目的风险应对4.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审计(1)销售与收款循环的特点(2)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3)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实质性程序5.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审计(1)采购与付款循环的特点(2)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3)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实质性程序6.生产与存货循环的审计(1)生产与存货循环的特点(2)生产与存货循环的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3)生产与存货循环的实质性程序7.对舞弊和法律法规的考虑(1)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8.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1)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有关的概念(2)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的责任设定和注册会计师的目标(3)集团审计业务的承接与保持(4)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5)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6)重要性(7)针对评估的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8)合并过程(9)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10)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11)与集团管理层和集团治理层的沟通9.完成审计工作(1)完成审计工作概述(2)期后事项(3)书面声明10.审计报告(1)审计报告概述(2)审计意见的形成和审计报告的类型(3)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4)非标准审计报告11.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1)质量控制制度的目标和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2)相关职业道德要求(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4)人力资源(5)业务执行(6)监控12.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1)职业道德基本原则(2)职业道德概念框架(3)注册会计师对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具体运用(4)非执业会员对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运用13.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1)基本要求(2)经济利益(3)贷款和担保以及商业关系、家庭和私人关系(4)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5)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6)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7)收费(8)影响独立性的其他事项(三)税法1.增值税法(1)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2)税率与征收率(3)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4)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5)进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和服务退(免)税(6)增值税征收管理、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2.消费税法(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2)税目与税率(3)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计算3.营业税法(1)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2)税目与税率(3)计税依据(4)应纳税额计算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5)税收优惠4.资源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1)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税目与税率(2)资源税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3)资源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4)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5)土地增值税税率、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6)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7)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5.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1)房产税法(2)城镇土地使用税法6.企业所得税法(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资产的税务处理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3)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4)税收优惠(5)应纳税额的计算(6)特别纳税调整(7)征收管理7.个人所得税法(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2)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3)应纳税额的计算(4)税收优惠8.税务筹划(四)财务成本管理1.财务报表分析(1)财务报表分析概述(2)财务比率分析(3)管理用财务报表分析2.长期计划与财务预测(1)长期计划(2)财务预测(3)增长率与资金需求3.财务估价的基础概念(1)货币的时间价值(2)风险和报酬4.债券和股票估价(1)债券估价(2)股票估价5.资本成本(1)资本成本概述(2)普通股成本(3)债务成本(4)加权平均资本成本6.企业价值评估(1)现金流量折现模型(2)相对价值法(五)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1.战略分析(1)企业外部环境分析(2)企业内部环境分析2.战略选择(1)总体战略(公司层战略)(2)业务单位战略(3)国际化经营战略3.战略实施(1)公司战略与组织结构(2)公司战略与企业文化(3)战略控制(4)战略变革管理(5)战略管理中的权力与利益相关者4.风险与风险管理(1)风险管理的目标(2)风险管理基本流程(3)风险管理体系5.风险管理框架下的内部控制(1)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内部控制应用指引(3)内部控制评价(六)经济法1.物权法律制度(1)物权法律制度概述(2)物权变动(3)所有权(4)用益物权(5)担保物权2.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的基本理论(2)合同的订立(3)合同的效力(4)合同的履行(5)保证与定金(6)合同的变更与转让(7)合同的终止(8)违约责任(9)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3.公司法律制度(1)公司法律制度概述(2)股份有限公司(3)有限责任公司(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公司的财务会计(6)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7)公司解散和清算4.证券法律制度(1)证券法律制度概述(2)股票的发行(3)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4)股票交易市场(5)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6)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5.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破产法律制度概述(2)破产申请与受理(3)管理人制度(4)债务人财产(5)破产债权(6)债权人会议(7)重整程序(8)和解制度(9)破产清算程序6.反垄断法律制度(1)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2)垄断协议规制制度(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4)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5)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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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梨

简单说,注册会计师(CPA)不同于会计行业,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等超出会计职能事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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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傻瓜大笨蛋

一、破产管理人必须熟悉和掌握《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实施)与旧《破产法》有着显著的一些主要差异,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由于法律知识相对而言较弱,因此必须用心学习和掌握些主要差异,这些主要差异包括:适用范围不同;破产条件不同;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了破产重整程序等等。一是新《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而旧《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二是旧《破产法》的破产条件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新《破产法》的破产条件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三是旧《破产法》处理破产企业日常事务的机构为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而新《破产法》则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从实践情况来看,一般都由律师所、会师所或清算所等中介机构担任。四是新《破产法》引入了破产重整程序,破产重整程序主要规定了重整的提出、草案起草、草案内容以及有效通过条件等内容。此外,作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事务所工作人员,还应当了解和掌握与破产管理人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等等。二、做好与债务人、股东和债权人以及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债务人的管理层及其股东,可能会有抵触情绪;而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债权人往往又有抵触情绪。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时,要注意分辨其中的微妙关系,处理好与管理层、股东、债务人、债权人的关系。此外,所有的破产管理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法院和主审法官的支持和指导,因此需要与主审法官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对一些容易引起矛盾甚至可能激化的事情,一定要请主审法官来协调,我们要保留足够的耐心,否则,会激化矛盾或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笔者担任破产管理人时,就遇到类似事件。某房地产企业因开发的专业市场(门面)适销不对路导致资金链断裂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其股东抵触情绪非常大,加上其是海外华人且因借款给原企业股东而被动接盘成为股东,他不停的上访、煽动其他债权人给政府施压、请北京媒体“曝光”所谓的破产黑幕等等,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资料和资产等等,给破产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面对如此压力,笔者作为管理人,并没有惊慌,一方面,积极与股东和其管理层进行协调和沟通,另一方面,及时将股东的情况反馈给主审法官和当地政府,经过主审法官和当地政府的沟通和协调,最终,该公司向管理人移交了印章、财产和相关资料,使破产管理工作走上了正常程序。三、做好债权的核实、认定工作管理人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但如何进行审查呢?新《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操作细则。从笔者的经验来看,做好债权的核实、认定工作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统一债权申报表格式及提供资料要求。债权申报表要将本金和孳息债权、其他债权分开;债权人申报时,一定要注意提请债权人将债权总额、已付多少、未付多少在债权发生情况中说明明,以便于债权的核实;提供的资料则主要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以及债权成立的相关资料等等。二是尽管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轻车熟路,但对债权的核实认定不建议采用审计方式来确定,因为大多数破产企业会存在大量的未入账负债,且其中的关系较为复杂,稍有差池,会引起债权人情绪激动。因此,从笔者及其他机构的交流经验来看,建议采用让请债务人的股东或管理层与债权人相互核对的方式来核实、认定债权,即债务人与债权人核对一致的债权,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可认可该项债权。三是关注法律法规对破产债权认定的一些特殊规定。如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对未约定利息或约定高息的债权,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认定利息;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不作为破产债权等等。四是仅有相关收据或合同原件,但无法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的,包括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有效的营业执照等,不能认定为债权。五是申报的债权应是公司债权,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不能认定为破产债权。笔者在实例中就遇到有多个债权人跑来申报其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有些借条(据)还在借款人处写明了公司名称(但未加盖公章),但如若没加盖破产企业印章,不能认定为破产企业债权。四、对建筑工程等具有优先权的认定要慎之又慎对房地产企业破产而言,其破产时,除抵押、质押权之外,往往还涉及“建筑工程优先权”和“购买商品房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就对前述两项优先权做了明确规定:一是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是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是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是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实际审查债权过程中,管理人应当注意:①相关权利人是否书面放弃了优先受偿权(这种情况在以在建工程抵押向银行贷款案例中常见);②对部分超过行使优先权期限的债权人,建议通过诉讼方式来确认其优先权,从实例来看,尽管超过了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但一般只要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会判决认可其优先权;③建筑工程优先权行使范围只限其地上地下建筑部分,不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④商品房主要是指普通住房,不包括门面、车库等投资类商业用房。五、做好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相关工作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核查债权,并核实其有无抵押担保等优先权,但如何核查,新《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操作细则。在实际操作中,有的破产管理人让每个债权人对其他债权进行逐笔打“√”确认,但效果不好,因为大多数债权人都会只认自己的,其他的基本不认,所以,此种方式是行不通的。因此,笔者建议在债权人会议上核查债权时,可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初审后有审减的,最好是能和对方沟通一下,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在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可先由管理人将审查后的债权表公布,让各债权人核查债权,债权人对管理人公布的债权(包括自身的债权和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可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是债权人会议召开后15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据充分的,管理人认可其债权;管理人认为其证据不足的,驳回异议,驳回异后,异议债权人仍不服的,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在债权人均无异议或有异议而不在规定期限内起诉的,管理人制作债权表,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债权。另外,对申请破产抵押权的,应提请债权人在债权申报阶段书面提出,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由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核查确认后进行抵销。六、要确保破产程序一定要合法、合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基于职业惯例,往往注重实质,而不重视形式(程序),可能会使破产管理程序存在未按规定操作的风险。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一定要注重破产程序。如破产文书的制作必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来制作;债权人会议召开日期提前15天通知;聘用工作人员需书面向法院请示;处置资产需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重整程序等除外)等等。以上六个方面是笔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过程中容易遇到的困惑或棘手问题,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过程中还会遇到很多其他非财务或审计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多学习和多实践,多熟悉破产程序、法规,增强自身沟通协调能力,尽自己的最大力量维护广大债权人、破产企业股东和员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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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尽柔情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还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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