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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年豆蔻谁许谁地老天荒
决定从2007年起再向台湾居民开放15类(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这些资格考试包括:经济、会计、卫生、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质量管理、翻译、拍卖师、执业药师、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和注册税务师。
迷途在远方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条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一)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二)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第六条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明确。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中确定。第七条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第八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第十条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第十一条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第十二条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地方考办通知应考人员。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第十三条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第十四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及组织考试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每科目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从该科目当年命题开始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止。第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执子念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组织领导机构为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负责考试组织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第四条具有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可的境内、外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已取得境外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第五条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第六条报名时限、地点,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在《报名简章》中规定。第七条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5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第八条报名人员报名时需交纳报名及考务费。每科80美元现钞(或等值人民币)。第九条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免费向报名人员提供。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需要,为报名人员集中举办考前辅导班。有关考试辅导教材和参考资料的版权事项,按中国法律、法规办理。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或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举办考前辅导班。第十条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答题应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第十一条全国考试委员会为报名人员集中设定考场,组织考试。第十二条全国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考试规则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籍报名人员。第十三条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第十四条试卷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通知考生。第十五条全国考试委员会向全部应考科目成绩合格者,颁发全科合格证书。取得全科合格证书者,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与境外相应资格的相互认可或对等免试事宜,按国际惯例和中国法律办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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