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会计举报违法

我总以为关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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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刺痛了看你的双眸雨水湿透了你爱的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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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如果举报公司偷税的会计人员,那举报者就不会受到处罚。偷税的要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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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束缚

1、如果是涉及公司买卖发票及公司做假账问题,一般是老板与财务主管负责;2、如果假账不是你做的,跟你关系不大;应有财务主管负责;3、一般做假账的公司都不是很大,涉及的资金不多,就是犯罪也不会是大罪4、会计只是为了生活而承担部分工作,法律对这块有例外(依据涉案金额大小)所以,不要惊慌,兵来将挡,安心做好自己的工作,配合管理部门工作就可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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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坟前唱倍儿爽

如果本人没参与,就不处罚。如果你参与做假账了,只要不是主谋和大量利益获得者,最多给你个行政处分,就是给你的从业资格证记个过,三年内不再犯就消了。另根据国税发[1998]211号第五条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所以,你举报了,没有处罚,而且还可以根据以上条例给你奖励1、会计举报单位偷税漏税本人受会计法的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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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是你给我的牢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是有关系,因为会计负责公司的税务事项,承担主要责任的人依次为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会计。第一责任人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如果是逃税漏税(偷税),要看税务机关的认定了。如果只是公司补税和罚款,且能按时补缴入库,就不会再追究个人责任。如果公司没有补缴能力,予或其他原因税务收不到此税款,税务征收机关就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察,这时候就要追究法人代表、会计主管、经办会计等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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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眸暖光

举报公司偷税不处罚举报人的如果你参与做假账了,只要不是主谋和大量利益获得者,最多给你个行政处分,就是给你的从业资格证记个过,三年内不再犯就消了,另根据国税发[1998]211号第五条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所以,你举报了,没有处罚,而且还可以根据以上条例给你奖励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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