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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就是一剂毒药
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的规定,我国医师的权利包括:(1)执业自主权。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医师有权根据病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医学诊断检查,自主地选择恰当的医疗方案、预防措施、保健方法帮助病人恢复健康;医师有权依据病情、疫情的需要进行疾病调查或流行病学调查,采取预防措施和必要的医学处置措施;同时,医师有权根据病情的需要和医疗结果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2)执业条件保障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制定的有关标准,医师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有权获得与其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基本条件(法律义务)并逐步改善提高(道德义务),保证医师执业技能和水平的充分发挥。(3)专业研习权。医师有权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4)获得尊重权。医师工作是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神圣劳动,医师的执业活动和工作秩序受法律保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维护医师的荣誉和尊严。(5)获取报酬权。医师依法、依约和依据相关政策享有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并享有国家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6)参与民主管理权。医师有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医师的义务医师的义务是指医师执业依法履行的职务性义务,即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在医患关系中,医师的义务对应于病人的权利。鉴于医师处于行业垄断地位,病人对医师服务通常只能被动接受,如何检查、诊断、治疗和进行医学处置,悉听医师决定,处于弱者和不利地位。为了平衡医患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各国医师法一般着重规定甚至专门规定医师的义务,而关于医师的权利则少有规定或者不规定。例如:日本《医师法》关于医师的权利仅规定了业务垄断权(第17条)和名称垄断权(第18条)两条,而关于医师的义务却规定了六条,包括应诊、出诊和交付诊断书的义务(第19条),亲自诊察的义务(第20条),报告异常死亡的义务(第21条),交付处方笺的义务(第22条),进行保健指导的义务和病志记载及保存的义务(第24条)。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有如下法定义务:(1)依法执业的义务。医师作为公民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以外,还必须遵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卫生标准和医疗卫生技术操作规范。卫生部1982年4月7日颁发的《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规定各级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均应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亲自操作或指导护士进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和治疗。(2)恪守医德的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坚持和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医师应在重视人的生命和尊重人格的情况下,维护病人的健康,减轻病人的痛苦。(3)依诚信原则所生附随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新生病人的义务和保护病人隐私的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病人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病人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病人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病人家属。该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病人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病人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同时,由于医疗活动的特点,病人主动或被动地向医生介绍自己的病史、症状、体征、家族史以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隐私和秘密,这些个人的隐私和秘密应当受到保护。而且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病人的病情、治疗方案也属于当事人的隐私,也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在医疗实践中,病人的权利就是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4)勤勉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保证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水平,不仅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还要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熟练的技能。这就要求医师在实践中不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医师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既是医师的权利,又是医师的义务。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和提供继续教育的条件,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考核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和创造培训和接受医学继续教育的条件。(5)卫生宣传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向病人宣传卫生保健知识、进行健康教育的义务。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类对危害自身健康因素的认识逐渐加深,卫生事业的内涵也不断丰富扩大。影响人类健康的因素很多,其中生活环境、公共卫生,以及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这些因素的控制和改善,单靠卫生部门的工作是不够的。要树立“大卫生”的观念,动员全社会、各部门、各方面都关心卫生与健康问题,在群众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通过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教育和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这是医师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
盼望你知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的区别如下:1、工作地点范围不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执业助理医师:没有具体的限定2、执业范围不一样乡会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没有专业方面的限定,可能看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科,涵盖的范围相对较窄扩展资料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权利1、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2、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3、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4、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5、获取报酬;6、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百度百科-执业助理医师
离开我以后呢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报考对象是在乡镇卫生院或者村卫生室工作的医生。考试合格取得乡村执业全科助理医师证经注册后限定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执业助理医师:相较而言,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是实行很早的,考试面向全体医生而不限于乡村医生,没有执业地点的限制。每年一度,符合规定学历和工作年限的医生都可以参加。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两点:区别一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有处方权,执业助理医师没有处方权。区别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不能参加评定职称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参加评定职称使用。区别三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限制在基层执业,执业助理医师没有执业地点的限制。考取建议学习有困难乡村医生的要尽快考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证,考试难度低,通过率高!达到年限要求后可以考取执业医师证,不再限制执业地点。有关于医考的疑问,欢迎私信阿虎医考小编哦!
旧忆旧梦旧人语
区别在于:设置意义不同、管理要求不同、考试要求不同。1、设置意义不同: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为国家为乡村医生的依法管理而建立的一套管理办法。2、管理要求不同: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及考试时间等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规定进行,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3、考试要求不同: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为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根据国家卫生部门相关安排,在2016年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乡村医生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