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不留行
应付客户对价指的是应该支付给客户的对价,企业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扩展资料:
应付客户对价会计处理的时点:
新CAS 14第十九条规定,如果应付客户对价是作为交易价格的抵减处理,企业应当在以下两者中较晚发生的事件发生时(或过程中)确认收入的减少:
(1)企业确认相关收入;
(2)企业支付或承诺支付对价(即使支付取决于未来事件)。该承诺可能隐含于企业的商业惯例之中。
(3)享有折扣券的商品已送至零售商处,当折扣券发出时确认折扣对收入的抵减。但是,如果折扣券只能用于尚未销售给零售商的新商品,则应在销售新商品时确认折扣对于收入的抵减。
但是,对于应付客户的可变对价,企业仍应按可变对价的规定在合同开始时及后续期间考虑其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即,如果企业有向客户应付此类可变对价的经验,即使企业没有或明确承诺向客户支付此类对价,仍需在合同开始时对此对价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