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课后案例

迷惘于失语症的逼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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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身是从事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对于这些案例见过很多次了。多数情况下我们进行如下处理:(1)对于被审计单位把票据利息部分都进入“应收利息”科目的会计做法是错误的,正确的应该是把利息直接计入“应收票据——利息”科目下面。如果被审计单位之前的所有票据利息计入“应收利息”科目,则应该做一笔调整分录,借:应收票据贷:应收利息然后针对到期票据未转出“应收票据”科目的处理是再做一笔调整分录,调整被审计单位的原账面值,借:应收账款——A公司贷:应收票据——A公司上述调整具体的金额为A公司开具的带息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和11月20日止被审计单位按照票面利率所计提的利息之和。对被审计单位针对A公司的这张票据期末继续计提的应收利息全额予以冲减,不得确认为资产(原因下附)借:财务费用贷:应收利息相应要调整被审计单位计提的年度所得税以及转入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分配利润”的金额(2)未计提的利息部分必须补提,借:应收票据贷:财务费用金额为7月20日-12月31日之间的应收利息额:500万*0.003*(4+13)=6.50万元(如果已经计提了一部分,那么只要补提计提不足的部分即可)相应要调整被审计单位计提的年度所得税以及转入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原因为: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关于补充问题。对于带息的商业汇票到期未获付款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期后不再计提利息。具体规定请参见上文。之所以企业会计制度做出如此规定,其原因在于,期后利息不符合资产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既然票据到期值(票面金额加到期利息)未获付款,已属重大违约,那么,也就没有确凿证据能够表明到期日后的所谓利息肯定能够获得,这就是说,该些利息不能“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不能将期后利息确认为资产,也就是不能计提利息收入。只有在实际获得这些利息的时候,才能按照规定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对于已转入“应收帐款”科目的票据到期值,如果有证据表明不能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应当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其原因也在于该些价值量已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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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柔语调仰天长啸

(1)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应收票据到期无须转入应收帐款,而是仍旧作为应收票据,并按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计提坏帐准备(2)公司应按照票面利率对带息票据计提利息7月20日至12月31日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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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蓝色天空

12月31日,可变现净值980万元。借:存货跌价准备30 贷:资产减值损失3012月31日,可变现净值1030万元。借:存货跌价准备50 贷:资产减值损失502000年发行方确认的利息费用是1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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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我别天真

尽管新准则已禁止使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存货期末成本,但就题论题了,权做学习探讨:1. 在"钢、铁、铜等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存货发出成本,将多计算存货成本,造成当期销售成本加大,侵蚀了利润空间.而后续存货购置成本依然在上涨中,给存货重置增加压力(现金流量不足)2.由于存在销售额下降的外部压力,将存货计价方法变更为先进先出法,将使年末存货余额增加70000元,从而导致当期销售成本少结转7万元,当期利润总额多结转7万元,当期所得税多计提7*25%=1.75万元,从而使当期税后利润净增加=7万-1.75万=5.25万元3. 在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外部因素)和销售额下降(内部因素)双重压力下,擅自变更存货计价方法,进而粉饰财务报表,虚构销售利润,属于人为调节利润的会计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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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倾心一鹿执念

借:固定资产-小轿车198600贷:应收账款--东方汽车有限公司 198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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