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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你眼眸
评价审计证据充分性和适当性时的总原则是: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形成审计意见。具体来说,需要考虑以下几点:1、财务报表所有重大方面,注册会计师是否均已获取审计证据,如果还有遗漏的项目,则审计证据是不充分的;2、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数量是否充分,除了证据质量极强的情况外,如果只是孤证,则审计证据是不充分的;3、被审计单位重大错报风险,当此风险极高时,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要求需要更高;4、审计证据一致性,当不同来源的审计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时,证明力较强;5、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与被审计事项具有直接联系、逻辑关系;6、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一般来说,从外部获取的证据更可靠,在内控有效运行期间形成的内部证据较内控失效期间形成的更可靠,注册会计师直接获取的证据较间接获取的更可靠,原件较复印件、传真件更可靠、书面或电子文档记录的较口头的更可靠等。更多和CPA考试相关的考试信息,欢迎登陆高顿财经官网
梦魇之月
注册会计师承接业务时应考虑因素:
(1)仅向客户提供能够胜任的专业服务。
(2)在承接某一客户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承接该业务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制度:
中国的会计师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当时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会计师暂行章程》,对合格的会计师发给证书。1927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了《会计师注册章程》;不久会计师划归工商部管理,另颁布了《会计师章程》;1929年,立法院公布了《会计师条例》。
1945和1946年又先后颁布《会计师法》和《会计师检核办法》,对会计师资格的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开设和业务范围、会计师公会、会计师的惩戒处分等,都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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