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师执业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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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例》规定的,拟申请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变更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的医疗服务。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应与登记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地点相符。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申请到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依照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进行执业注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注册程序  第六条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拟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第七条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四)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五)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  (六)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当事人应于15日内在当地市级以上政府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三章执业再注册  第十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因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需要重新执业的,按再注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再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原注册执业期间,遵守执业规则,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二)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与考核合格;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已满2年的;  (五)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之日止已满2年的;  (六)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需要重新执业的,应当接受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培训3至6个月,并考核合格。  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再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三)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次培训合格记录和每两年一次考核合格记录;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五)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继续聘用证明;  (六)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  (七)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八)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还应提供培训考核合格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持有注明“仅限在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再注册仅限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  第十四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再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再注册,并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应当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变更注册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注册地点,应当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属于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不属于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填写《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乡村医生,应当向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三)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十八条持有注明“仅限在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变更注册仅限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  第十九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过程中,在未完成新的变更执业地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五章注销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撤销的。  被许可人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应当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二十三条被注销或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变更注册和注销、撤销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与撤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或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民公告,并由设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再报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卫生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3日起施行,《福建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卫基妇[2004]9号)和《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资格重新认定和执业注册工作的补充规定》(闽卫基妇[2004]2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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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好么动情好么

跨省执业医师注册流程如何操作?  目前是先在电子化个人端入口提交变更注册的业务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去卫健委办理:    国家卫计委医师电子注册系统个人端入口登录后点击业务申请: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变更执业地点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原执业机构公章或机构主管部门公章);    3、原《医师执业证书》;    4、执业地点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注册的医疗机构(辖区内,下同)变更到其他非本级注册的医疗机构(辖区外,下同)的,应提交能装载信息的软盘或U盘(存入信息后退回);须同时变更执业范围、姓名、身份证号码的,本级只签署执业地点变更意见,其他变更由新注册机关依法办理。    5、从辖区外的医疗机构变更到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的,应提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导出的医师执业信息(存在软盘或U盘)、变更通知单、拟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印件(加盖机构公章确认)及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    6、在辖区内医疗机构间变更执业地点的,应提交拟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确认);    7、已注册执业医疗机构名称变更,需办理医师执业变更注册的,提交已变更名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及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8、在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由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进行提前考核,需核查《医师执业证书》考核记录。增加执业范围的条件    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电子化注册流程:1、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点击右下角“服务平台”下的“国家卫生健康委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2、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页面,点击“医师电子化注册--个人端入口”。    3、在“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个人端)”页面,点击登录界面右下角的【注册新账号】。    4、填写注册信息,输入“您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填写正确的“验证码”后,点击【确定,继续】。    注意:请您参照个人身份证认真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姓名是您的个人真实姓名而不是用户名,请勿随意填写。    5、填写“手机号”、“电子邮箱”、“登录名”,正确设置“登录密码”和“确认密码”后,点击【确定,继续】。    注意:带有星号*的为必填项    6、电子化账户注册成功,点击【点击下一步】按钮即可进行登录。(请牢记您的用户名和密码,建议记录下来或手机拍照)7、在登录之前,建议使用手机微信扫描页面中二维码即可绑定微信,下次可直接扫码登录。    医师执业注册业务流程>>电子化注册详细攻略    第一步:个人端提交申请    长按识别,进入民科微服务小程序    1、在民科微服务小程序【我的】中,点击【我的电子化系统】    2、点击进入【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3、在医师个人端,点击右上角【下拉导航】中的【业务申请】    4、在【业务申请】中选择“注册”申请“点击进入”。    5、然后填写业务信息:上传个人相片、选择执业地点、选择主执业机构、规培医师选择“否”,填写执业范围、任职资格等,填写完成后,点击“确认,下一步”    注意:    (1)执业医师的执业地点是省级行政区划,例如:北京市、河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助理医师的执业地点是区县级行政区划,例如: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京朝阳区;    (3)执业范围最多可选择三个。    6、最后进行“填写业务打印表单”,完成个人端业务提交第二步:新工作单位审核    第三步:卫健委审批    注意:如需在军队或武警医院注册,联系军队卫生部门办理执业注册等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可以看看我整理的这篇文章:网页链接。如果有不懂的可以问我,我尽量解答,希望我上面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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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念念不忘

全国医师资格证书查询入口要等医师资格证去卫生部门注册成功后开通,未进行注册的医师资格证查询信息的话要问报名地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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