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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恨孤独却赶不走
会计事务所如下:
国内八大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顿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国内八大会计师事务也称内资八大事务所,是由中国最具规模的八家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组成,其中七家具有A+H股升级资格。相比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国内的八大会计师事务所还是稍逊一筹的,不过随着国内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内的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也渐渐具备了与四大相抗衡的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的特点:
其实,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组成,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在会计师事务所内,日常的工作内容主要有三大岗位组成,审计助理、项目经理、高级经理。
执念矢于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特点1.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个人独资事务所是由具有CPA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并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事务所组织形式。这种形式的优点是受法律约束少,执业较灵活;容易设立,在非鉴证服务上可以很好地满足大量中小企业和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在审计市场上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在我国现阶段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更应该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当然,个人独资形式由于规模有限,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较低,对主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监管部门应对其作出限制性规定,在设立条件上可以抬高申请设立CPA执业年限等,全面提高个人独资事务所的服务能力。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事务所是CPA认购事务所股份,并以其认购的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其一大优势就是能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大规模,尤其有利于刚刚恢复发展的CPA行业。但致命的缺点是事务所公司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合伙人的责任减轻可能会降低会计师行业内部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保证审计质量的动力。有限责任将风险“锁定”在事务所全部资产的范围内,就可能出现股东为了保持客户而选择在执业中过分迎合客户的要求,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不仅可能滋生过激的商业行为倾向,还可能扭曲了激励约束机制,如果不加以限制,将对整个会计行业发展不利。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事务所采用的这种方式,由于当时我国不健全、不合理的客观环境所决定的,脱钩改制匆匆上马,当时的目标在于“脱”,改变投资主体,采用对行业阵痛小的有限责任体制。但现在的中天勤,麦克特等大案要案的爆发给我们敲响警钟,有限责任的发展是到了它“有所收敛”的时候了。3.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事务所是有两名或两名以上CPA组织的合伙组织,各合伙人以各自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制有两个基本特征:首先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以合伙人共同决策,管理方式灵活;其次;法律责任是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执业者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加强了对自身的行为约束,同时也体现了专业人事之间的地位平等,风险共担,资源共享,同舟共济的特点,而这正是合伙制的灵魂所在。早期的合伙事务所是由个人独资转化而来,内在特质并没有变,只是多了一层内部关系,这种内部关系又是专业人士“志同道合”的关系,一种“人和”关系。4.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事务所是事务所以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可以召集大批CPA作为合伙人,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基础上便于事务所扩大规模。但是,由于无过错合伙人无需对其他合伙人的职业性违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削弱了合伙人之间相互监督、牵制的内在制衡机制。在我国,法律界人士认为,是否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基本判断标准是考察有限责任合伙能否赔偿得起投资者的损失。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事务所以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后,负有直接责任的合伙人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他们很容易将资产转移以减少赔偿额,这样有限责任合伙人与有限责任就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了。普遍合伙制更适应发展初期或中小型事务所,为避免规模化带来的弊端,可以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予以重点关注,谨慎把持。
妄想保护你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CPA特训班高顿网校提供CPA指南视频名师精讲注册会计师课程体验定义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可分类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两种形式,在国外还有有限责任合伙制(LLP)。制度在中国,政府发给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在社会上承办会计业务的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1928年,国民党政府规定,经会计师类科高等考试或会计师检核合格,取得会计师资格,领有政府机构发给的会计师证书的,可以充当会计师。会计师向省、市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后,可以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相关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1年10月24日颁发了《核定会计师管理规则》,规定经所在地市工商局或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会计师,得以会计师名义在当地市(县)执行业务,或者联合组成会计服务所执行业务,但执行业务时,应由会计师个人署名负责。后因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这种会计师制度逐渐失去作用,名存实亡。1980年,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和实行对外经济开放政策的需要,财政部于12月23日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按照规定,会计顾问处即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承办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业务的独立单位。成立时,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批准,平时应受其监督。会计顾问处承办下列业务:①检查会计账目,提出查帐报告书;②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指导制度的执行;③为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咨询,提供建议和意见;④代办申报所得税、申请专利权、企业成立及变更的登记、债权债务的清理、企业的解散清算等事项;⑤参与拟订公司章程、经济合同、协议、契约及有关财务会计的各种文件等事项;⑥在发生经济纠纷、经济案件时,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工作;⑦担任委托单位的常年会计顾问,办理上列各项业务。[1]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二名注册会计师;(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在美、英、日、法、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经济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很快,而且许多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起来组成规模庞大的合伙公司。有些公司已成为国际性组织,分支机构遍及世界各地,其业务从过去的审计、代申报税金、公司登记、股票管理、公证、诉讼代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清算人等,发展到全面提供经济管理和技术管理的咨询服务,业务内容已大大超出会计范围。
若弃请彻底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独资、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等四种组织形式。
(一)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它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承担无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对执业人员的需求不多,容易设立,执业灵活。
能够在代理记帐、代理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小型企业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虽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缺点是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
(二)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它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它的优点是,在风险的牵制和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事务所强化专业发展,扩大规模,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
扩展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二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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