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方法随意改变

无人同悲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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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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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随意变更跨级处理方法,如果要变更,要在附注中合理说明变更的原因。因为会计方法的变更可能会导致相关的的收入、成本的变化,就比如累计折旧的计提方法,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平均年限法、年数总和法等,在前期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的折旧要比平均年限法高,所以前期成本会上升,导致前期利润减少,理论上这样有利于税收减少,但是税法在交所得税都是按照平均年限法的,期末还要做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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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群星好美腻

当然不可以了。企业如果要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一定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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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顾珍

会计人员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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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身素衣那声浅浅

是一致性原则。一致性原则亦称一贯性原则,属财务会计原则之一,指各个会计期间所用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应当相同,不得随意变更。该原则要求一个企业在不同时期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程序与方法。其目的,一是确保各期会计报表中各类数据的可比性,以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二是可以制约和防止会计主体通过会计方法和程序的变更,在会计核算上弄虚作假,粉饰会计报表。一致性原则的依据 一致性原则是,对每一种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通常有多种会计方法,每一种方法都有规定了可选择的会计方法和程序的范围。在持续经续期间,采用不同会计方法和程序核算的本质和结果应是一致的,但在会计分期这一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下,就某一会计期间而言,则是有差别的,其形成的差异,只是时间性差异。为了某一期间或某一时点的会计信息可比,就必须规定会计方法和程序的一致性。拓展资料:会计处理方法(Accounting treatment),一般也称会计核算方法,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会计报告方法。这些方法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具体操作中,通常包括: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等。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都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资料的使用。因此,《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及其对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对随便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会计人员应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纳税人提供给税处事,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划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接受应税处事时,按划定答允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惩罚的企业,期末,按划定当期答允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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