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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红妆素颜倾天下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其规定的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会计制度的内容,有详有简。详细的会计制度应包括:会计凭证的种类和格式以及编制、传递、审核、整理、汇总的方法和程序;会计科目的编号、名称及其核算内容;账簿的组织和记账方法;记账程序和记账规则;成本计算方法;财产清查办法;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编制方法、报送程序;会计资料的分析利用;会计检查的程序和方法;电子计算在会计中的应用,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会计机构的组织;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作业有什么好的还不如假期的爽
财政部于2012年12月19日修订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为了适应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来人赐白绫给本宫我自己来
事业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定并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共8章、76条。
扩展资料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三、对于会计科目名称,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于本组织的会计科目名称。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六、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两个相关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门槛过于高
我国自2006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就要求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收入类和支出类科目下应该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明细科目的同时,应按支出功能分类进行明细核算。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后,收入类科目没有什么变化,但对于支出科目的设置作了很的调整,但在部分支出科目下的明细设置也做要求,如“事业支出”科目设置应当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设置明细的同时,还应按资金性质分“财政补助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等进行明细核算。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功能分类”进行设置明细核算。如:档案局为事业单位,会计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设功能科目“事业运行”--预算内--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事业支出”下设“事业运行”--预算内--“财政补助金支出”--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这里的“事业运行”就是功能分类,“工资福利支出”是经济分类,“预算内”是资金性质,“基本支出”、“财政补助支出”是核算明细科目,关于支出类型一般分为“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
你说会伴我终老我说伴你到末日
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其中:专业设备和通用设备包括一、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文化办 公机械、消防器材、电机、变压器、锅炉、空气调节电器、清洁 卫生器具、通信设备、视频产品、音响设备、计算机及其外围设 备、计算机软件、家具设备、被服装具等。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 (一)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器械、诊察器械及诊断仪器、医 用射线设备、医用生化化验仪器及设备、体外循环设备及装置、 人工脏器设备及装置、假肢设备及装置、手术室设备、急救室设 备、诊察室设备、病房设备、消毒室设备、口腔设备及医疗用灯、 兽医器械等。 (二)广播电视单位的广播发射设备、电视发射设备、音频 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视频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多工广播、立 体电视及卫星广播电视设备、电缆电视分配系统设备、应用电视 设备等。 (三)科研单位的科研仪器仪表、电子和通讯测量仪器、计 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 (四)文化体育教育单位的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 演出服装和舞台设备等。 (五)新闻出版单位的新闻出版设备、印刷机械、装订机械 等。 (六)公安政法机关的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取证及鉴 定设备、安全及检查设备、监视及报警设备等。 (七)其他行业的专用设备,如殡仪火化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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