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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规定,微整形是一种医疗行为,实施微整形美容的医师必须持有专业的证书,即《执业医师证》和《医疗美容主诊证》,开展微整形美容医疗活动只能在被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进行,还必须获得国家认证开展微整形美容的相关业务的资质。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是合法机构,否则就属于黑美容机构。普通生活类美容院不得开展整形美容项目,像注射玻尿酸、割双眼皮、绣眉、去眼袋等美容项目,都属于医疗美容。目前,我国批准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均必须有中文标识,凡是外包装无中文标识的所谓“进口产品”均为假冒产品。扩展资料:从事医疗美容的整形医生,需要具备教育部认可的医学专业背景,并考取执业医师证,整形科的毕业生还需经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读书加上培训,算下来需要5—8年时间。根据相关规定,到2020年,这些医学生还得持有规范化培训的证件才能上岗,因此专业的医疗美容医生不可能是速成的。要鉴别医生的真假也不难,一些私立医美机构的专家往往来自公立医院,消费者可以对照医生的相貌和姓名,去相应医院的官网查询。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在2017年底推动成立了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安全联盟,并公布首批105家安全信用认证机构和91位安全信用认证医生。爱美人士想要整形整容,不妨按图索骥,去找这些靠谱的专家。参考资料:人民网-无证越界行医普遍 整形美容千万莫成毁形毁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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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证 外科执业医师资格证 职称方面证书有烧伤整形外科主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现在有的还要整形外科规培证,学历方面有本科毕业证 医学学位证 硕士学位证和毕业证 博士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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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一个合格的整形医生须有《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医疗美容主诊医生职业资格证》。其中,《医师执业证》的注册专业应为“医疗美容”(或“整形”),“医疗美容”(或“整形”)科的医生执业证注册满6年,并且取得整形外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参加省卫生部门的考试,就可以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生职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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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科目。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规定。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第十四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第四章 执业规则第十五条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第十六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