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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计入税金及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如下,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拓展资料:税金及附加介绍:1、 税金及附加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税金及附加是企业从事相关经营事项所应承担的相关税费。通常情况下,公司应当设立“税金及附加”科目,并对这些类别的税进行核查并计算出税费。2、 实行新税制后,会计上规定应交增值税不再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无论是一般纳税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企业均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单独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3、 营业税金及附加应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该科目核算企业与营业收入有关的,应由各项经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应按月计算,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由各种营业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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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如下:(1)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技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①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②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③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3)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4)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5)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6)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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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科目。土地增值税实行以下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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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计入科目如下:1.我国目前的税法体系中,有个非常重要的税种,那就是土地增值税。可能很多人认为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公司特有的税种,实际上任何企业如涉及到房产、土地的销售,都会涉及这个税。通常,实务中会把土地增值税称为“土增”。此文,也遵循这个称法。2.土增,有其不同于其他税种的明显特点:①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也就是说土增,不仅仅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的一个税,而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②由于房地产行业经营情况复杂,土地增值税税制设计比较复杂,故土增是我国18个税种中唯一一个超率累进税率。对不同的企业,土增的具体核算及税务处理方式:(1)对于房地产企业,因其开发周期长,预售的产品多,一般对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采取平时预征、竣工结算后汇算清缴的方法。在项目交付使用前转让房地产预缴土增,计入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项目全部交付使用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缴的土增,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转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中。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工业企业应将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增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3)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如一并在“固定资产”核算的,土增应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如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土增应在“无形资产”核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