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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介绍 注册会计师简称CPA(Certified Public Accoutant),是我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其组织领导机构为财政部组织成立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考试一次,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从1991年开始实行,1993年起每年举行一次,截止到2006年已经有596万人次报名参加考试。全国共有注册会计师6.9万余人,非执业会员7万余人 报名时间、地点 一般报名时间为每年的3-4月左右,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部分省市在正式报名后,一般都会有几天的补报名时间,具体由当地注协统一安排。每年9月份中下旬考试,12月上旬公布成绩,考生可以通过当地注协网站或是声讯电话进行查询。初次报名的考生需填写《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并提供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原件和一寸近期免冠黑白照片二张(背书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经验证合格后,方可报名。已持有报名卡的考生报名时携带身份证(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原件可直接报名。(报名卡如丢失,需携带身份证办理补卡)。 报名条件、方法与免试 一、报名条件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报名不受户籍限制): 1)、高等专科以上学历; 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注:有些地区大学本科三、四年级同学也可以报名,但是具体情况由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掌握。 3)、从1994年起,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籍公民可以报名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认可的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b、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 c、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单科合格成绩凭证。二、中国CPA与其他相关考试豁免 (一)内地与香港部分注会考试互免 从2005年5月19日开始,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时,可以豁免“财务管理”和“审计和资讯管理”两个单元科目; 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豁免“财务成本管理”和“审计”两个考试科目。同理,只参加并通过香港专业资格课程任何单科考试也不能相应豁免内地注册会计师的考试。目前,考试豁免期限没有限制。 (二)中国CPA可豁免美国CMACFM证书PART-1考试 国际著名的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协会IMA也于2005年年初,豁免中国CPA参加该协会的CM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和CFM(美国注册财务管理师)证书的PART-1考试。中国CPA可以免考CMA、CFM的PART-1。 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和《税法》。 考试时间与注意事项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并采用客观性与非客观性结合、分立式与综合式结合的方式,其中客观题不超过50%,主观题占50%以上,其中,综合题占考试题的30%以上 。 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合格采用百分制,一般情况下60分为合格分数线,不设数量和比率的限制。 成绩管理与证书办理 考试以5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5年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考生全科成绩合格后获得执业资格,颁发由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全科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每年各地注协都会在网站上通知具体办理时间,领取全科合格证大约在12月份,而办理注册会计师证书大约在考完后第二年的三四月份,各地具体安排以当地注协规定为准。 如果考生因工作变动,选择跨地区报考,即五门课程可以在不同的地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持有效的单科合格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该省市考试管理机构递交报名表即可。办理全科合格证书时,需要向取得最后一科合格成绩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由该地考办上报全国考办审核。其他手续与程序同其他考生。一次全科通过者所领取证书号码为“A”字开头(A本);一年以上通过者所领取证书号码为“B”字开头(B本)。 考生取得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后续教育,成绩长期有效;否则,其全科合格成绩仅在自取得全科合格证书后的5年内有效。 如何取得执业资格?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可获得执业资格: A、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除免试科目外,应试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B、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 C、具有二年以上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工作实践经验。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D、 注册需要提交的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3)、身份、学历、经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4)、从事2年以上独立审计业务的证明及业务总结;5)、所在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工作证明及鉴定;6)、两份以上参与的审计业务工作底稿(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2005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五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五)因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六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表2);(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第七条 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予以公示。 第九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十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第十二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财政部依法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第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四)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第十七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并且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情形。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第二十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注销注册的决定抄报财政部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二条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人申请注册,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2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9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4号)同时废止。
癫
根据规定:外国籍公民所在国允许中国公民参加该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相应资格)考试,中国政府亦允许该国公民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这里具体哪个国家与我们国有有协议,我没有查到具体资料,建议您可以直接电话咨询中注协会及指定的代报点考试部为宜:一、全国考办北京地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地址:北京市西三环紫竹桥广源大厦六层 考试部二、全国考办上海地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地址:长宁区定西路1118号2楼三、全国考办广东地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地址:广州市大德路187号九楼
慰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及有关注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外籍非执业会员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注册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1、成为中注协非执业会员一年以上,并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履行义务,完成后续教育,年检合格;2、在中国境内一家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执行业务;3、具有二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的经验;4、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认为可以推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5、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联系处所,并在申请时已累计居住一年以上;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人士,不能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五年的;3、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策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第四条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除应提交“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见附表)外,还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中注协非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2、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推荐函;3、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经验的有效证明;4、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有效身份证明;5、在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工作有效证明;6、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有效证明;7、注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五条批准注册按下列程序进行:1、由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向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递交第四条规定所列全部材料。2、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自接到申请人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其申请。如不同意,通知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如同意,将申报材料和出具的意见上报中注协。3、中注协自接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意见及申报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如果批准,中注协以批文形式通知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并随文附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由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并由该所转发给批准注册的个人;如不批准,中注协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结果书面通知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4、申请人如在中注协直接管理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工作,由其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直接向中注协提交申请材料。第六条经批准注册的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及承担义务。第七条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中注协发布的执业准则、规则,接受中注协和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第八条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每年必须在中国境内工作至少半年以上;工作时间未足半年的,年检时予以注销。第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台地区的非执业会员,申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可比照本办法办理。第十条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后施行。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8年9月28日
疼痛伤口
报考注册会计师需要具备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有会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大学应届生,均可参加考试报名。注册会计师报考条件:(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3、已经取得全科合格者。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1、注册会计师考试分为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分别有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和风险管理、税法、经济法等六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只有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一个科目。考生通过专业阶段六科考试后,才能报名参加综合阶段。2、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五年期限,也就是说第一年考试合格的科目,并且在第五年还是没有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则第一年考试成绩作废,需要重新考试作废的科目,以此类推。
说分手
你具备报名条件,具体内容参考如下:报名条件及免试条件专业阶段考试报名条件及免试条件:报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应考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按互惠原则与境外会计师组织达成相互豁免部分考试科目协议范围内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具有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填写《2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报地方考办审核。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境外会计职业组织达成部分考试科目互免协议范围内的人员,直接向财政部考办提出豁免申请。财政部考办应在收到豁免申请后一个月内审核确认,并以中注协名义制发部分考试科目豁免通知书。具体请参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指南》关于免试管理的规定。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已取得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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