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会计管理

石板桥下的滴滴答滴滴滴花间柳下的密密麻密密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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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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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中“信息登记”系统办理信息登记。办理信息登记时,需要按要求完整填写所有信息,并按信息填写项目上传本人证件照片。持有原宁波市或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或已通过网上申报“信息登记”系统办理过信息登记人员,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中“信息变更”版块查询本人在宁波市或浙江省会计人员登记系统中登记的以下信息:基本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工作单位信息、专业技术资格信息、近3年完成继续教育信息。如查询发现所登记基本信息、学历学位、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机构等信息变化的,可以在线申请办理相关信息变更登记手续。变更时,除在线填写变更信息外,同时需要上传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变更申请提交成功并经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自动在宁波市或浙江省会计人员登记系统中进行更新登记。浙江会计之家是由浙江省财政厅监管的会计管理权威网站,该网站旨在为全省会计人员提供一个会计管理相关信息发布和业务办理的综合性门户。网站内容涵盖了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等会计管理各个方面,基本满足了会计人员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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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离不开夏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省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的会计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下属单位会计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应组织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各单位应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完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实行科学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第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七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与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省财政部门的规定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拟定本部门、本系统特有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八条各单位在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权限内,可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依法制定具体的会计核算规程或办法,及时、规范、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第九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对使用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必须符合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无形资产的取得、转让和推销;(四)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五)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六)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七)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八)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连同有关文件资料,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按照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按照记帐规则的规定记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会计科目,不得在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不得截留、隐匿、非法转移收入和资金,不得出借帐户,不得违反规定借贷、担保。第十二条企业必须按规定核算成本、费用,不得以估计的,定额的、计划(预算)的成本、费用代替实际成本、费用,不得将国家规定不能列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列入成本、费用。第十三条单位的资产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按照依法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定期财产清查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应查明原因,按规定权限作出处理。往来款项,必须及时清理。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经单位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后,报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须经依法审计的,应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经依法审计的,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退回企业,要求其按规定补办审计后重新报送。第十六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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