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税法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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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太慢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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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位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而《企业所得税法》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法律范畴。后者法律地位上要高于前者。《企业所得税法》也成为继《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管法》之后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第四部法律。2、结构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全篇共二十条,而没有章节结构,只有条款之分。《企业所得税法》全篇共六十条,并且按照一般的法律体例,设总则等章节。3、纳税人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内资企业,而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则对所有企业适用,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与施行标志着在中国并行了二十多年的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法的合并,同时也宣告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终结。4、税率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法定税率为3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应纳税所得额概念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解释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基础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的界定则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税收征管实际,后者显然更加规范。6、收入构成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的收入构成包括七大项,即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中的生产经营收入其实包括了后几项,存在着重复的嫌疑。《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收入则是由九大项构成,即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新的规定不仅消除了重复界定问题。而且更加详细、规范。7、税前扣除项目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和损失。《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在所得税税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后者的规定显然加的全面。8、税前不可扣除项目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所发生的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等八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这种规定常常使人产生误解,比如说固定资产的支出,实际上并不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是不能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其中的不规定的规定,并新增了一些内容,规定了八项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9、资产处理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资产的处理问题未予明确,而是由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则全责和详细地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处理与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规定。10、公益性捐赠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的捐赠区分为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并规定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则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了重大调整:一是调整了名称,以公益性捐赠进行称呼;二是将税前扣除的比例调整为12%;其三将计算依据由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利润总额。11、计算依据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果有关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的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须按照国家的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其中,国家的有关税收的规定包括了为数众多的规范性文件,这种规定显然不符合课税法定主义的原则和要求。《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也就是说,纳税人自2008年1月1日起,只须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而不再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计算。这可以说课税法定主义原则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上的一大体现。12、税收优惠政策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税收优惠的规定相当简单和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则充分考虑总结现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规范: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二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三是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四是对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五是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六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七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八是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等13、税收优惠权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对税收优惠权作出限定,但从其规定分析,国务院,乃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有相当的权限。《企业所得税法》则对税收优惠权了相当明确的规定:其一,从总体上明确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二,规定了税收优惠办法的备案制度,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4、纳税调整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关联交易的纳税调整虽然也作了规定,但相对简单,如果没有《税收征管法》等配套法律法规,是很难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则专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纳税调整问题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并且在报送纳税资料等方面还完善了现行《税收征管法》的不足。15、征管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调整为五个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申报表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的四十五天之内;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调整为五个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报送申报表时须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要求纳税人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与财务报表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内容却有很大的区别。16、解释权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法解释权归属于财政部。后来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拥有了税法解释权。《企业所得税法》则明确,新的税法解释权归属于国务院,由国务院负责《企业所得税法》的解释。这也可以看作是中国税法层次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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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是别时

依、位变《企业所税暂行条例》由务院制定属于行政规范畴《企业所税》则由全民代表制定属于律范畴者律位要高于前者《企业所税》继《所税》《外商投资企业外企业所税》及《税收征管》由全及其委制定第四部律贰、结构变《企业所税暂行条例》全篇共二十条没章节结构条款《企业所税》全篇共六十条并且按照般律体例设总则等章节三、纳税变《企业所税暂行条例》适用于内资企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企业《企业所税》则所企业适用既包括内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企业《企业所税》制定与施行标志着并行二十内外资两套所税合并同宣告外商投资企业与外企业享受超民待遇终结四、税率变《企业所税暂行条例》所规定定税率三三%《企业所税》规定税率贰5%同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应税所适用贰0%税率除外规定型微利企业减按贰0%税率征收企业所税5、应纳税所额概念变《企业所税暂行条例》应纳税所额解释:纳税每纳税度收入总额减准予扣除基础余额应纳税所额《企业所税》界定则企业每纳税度收入总额减除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前度亏损余额应纳税所额照税收征管实际者显更加规范陆、收入构变《企业所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收入构包括七项即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收入其产经营收入其实包括几项存着重复嫌疑《企业所税》所规定收入则由九项构即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收入新规定仅消除重复界定问题且更加详细、规范漆、税前扣除项目变《企业所税暂行条例》规定所税前扣除项目包括本、费用损失《企业所税》规定所税税扣除项目包括本、费用、税金、损失其支者规定显加全面吧、税前扣除项目变《企业所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所发资本性支、形资产受让发支、经营罚款没收财物损失、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等八项支税前扣除种规定使产误解比说固定资产支实际并能所税前扣除能性扣除《企业所税》进行调整取消其规定规定并新增些内容规定八项税前扣除项目:向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没收财物损失;税第九条规定外捐赠支;赞助支;未经核定准备金支;与取收入关其支 9、资产处理变《企业所税暂行条例》资产处理问题未予明确由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所税》则全责详细固定资产、形资产等处理与税前扣除问题进行规定依0、公益性捐赠变《企业所税暂行条例》纳税捐赠区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并规定超家规定允许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所税税前扣除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则度应纳税所额三%《企业所税》作重调整:调整名称公益性捐赠进行称呼;二税前扣除比例调整依贰%;其三计算依据由应纳税所额调整利润总额依依、计算依据变《企业所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计算缴纳企业所税关财务计处理办同家关税收规定相抵触须按照家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其家关税收规定包括数众规范性文件种规定显符合课税定主义原则要求《企业所税》则规定:纳税计算应纳税所额企业财务、计处理办与税收律、行政规规定致应依照税收律、行政规规定计算纳税说纳税自贰00吧依月依起须按照家律行政规规定计算缴纳所税再按照规范性文件规定计算说课税定主义原则我企业所税体现依贰、税收优惠政策变《企业所税暂行条例》税收优惠规定相简单原则《企业所税》则充考虑总结现行所税优惠政策进行全面调整规范:符合条件型微利企业实行贰0%优惠税率;二家需要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依5%优惠税率;三扩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四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产等面税收优惠;五保留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六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七律设置发展外经济合作技术交流特定区(即经济特区)内及务院已规定执行述区特殊政策区(即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家需要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渡性优惠;八继续执行家已确定其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发区鼓励类企业)所税优惠政策等等依三、税收优惠权变《企业所税暂行条例》虽没明确税收优惠权作限定其规定析务院乃至财政部家税务总局都相权限《企业所税》则税收优惠权相明确规定:其总体明确税收优惠具体办由务院规定;其二规定税收优惠办备案制度即根据民经济社发展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企业经营产重影响务院制定企业所税专项优惠政策须报全民代表务委员备案依四、纳税调整变《企业所税暂行条例》关联交易纳税调整虽作规定相简单没《税收征管》等配套律规难执行《企业所税》则专设《特别纳税调整》章关联交易事项纳税调整问题作具体详细规定并且报送纳税资料等面完善现行《税收征管》足依5、征管变《企业所税暂行条例》所规定企业所税汇算清缴期度终四月内《企业所税》则调整五月;《企业所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向税务机关报送度申报表期限度终四十五内;《企业所税》则调整五月;《企业所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报送申报表须向税务机关报送计报表《企业所税》则要求纳税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与财务报表虽字差内容却区别依陆、解释权变《企业所税暂行条例》规定税解释权归属于财政部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家税务总局拥税解释权《企业所税》则明确新税解释权归属于务院由务院负责《企业所税》解释看作税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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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凉姑娘

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税务总局20日发布公告明确了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管办法,确保新旧税制平稳过渡。公告明确,为了尽可能使居民个人日常被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其年度应纳税款接近,同时便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顺利适应税制转换,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考虑到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与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存在一定差异,居民个人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年度终了后可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税款多退少补。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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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险者

新旧税法的比较,新税法解释权有所变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法解释权归属于财政部。

后来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拥有了税法解释权。《企业所得税法》则明确,新的税法解释权归属于国务院,由国务院负责《企业所得税法》的解释。这也可以看作是中国税法层次的提升。

征管有所变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调整为五个月。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报送申报表时须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要求纳税人报送财务报告。

纳税调整有所变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关联交易的纳税调整虽然也作了规定,没有《税收征管法》等配套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则专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纳税调整问题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并且在报送纳税资料等方面还完善了现行《税收征管法》的不足。

税收优惠权有所变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对税收优惠权作出限定,但从其规定分析,国务院,乃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有相当的权限。

《企业所得税法》则对税收优惠权了相当明确的规定:从总体上明确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定了税收优惠办法的备案制度,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资料: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每年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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