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会计分录

木槿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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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与不走留与不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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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货物时:借:库存商品贷:银行存款等以物抵债时:借:应付账款等(主要看你债用的是哪个科目)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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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酒罪人

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借: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累计折旧(计提的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银行存款等(转出的固定资产应交的相关税费)贷: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借:应付账款(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贷: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资产公允价值)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按转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按转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贷:固定资产清理

110评论

他讯

这是典型的债务重组业务,应按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和确认。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帐款借款

存货减值准备 (如果抵债存货计提有减值准备的话)

贷:库存商品 (账面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抵债存货公允价值计算的销项税额)

扩展资料:

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会计分录:

(一)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本书"收入"相关规定,按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参考资料: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42评论

别忘了还有我

借:应付账款 短(长)期借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93评论

认命平庸

视同销售,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税金,分录,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增值税,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139评论

象似梦

以产品抵债实质上卖个债权人产品,销售收入用于抵债,因此视同销售,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税金,分录: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产品销售的账务处理方法:

在进行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符合所规定的五个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

企业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满足确认条件的,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交款提货销售商品的,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交款提货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已根据企业开出的发票账单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购货方支付货款取得提货单,企业尚未交付商品,销售方保留的是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通常应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确定的销售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同时,按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生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企业也可在月末结转本月已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扩展资料:

以物抵债的范围:

第九条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条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六)原材料和产成品;

(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第十一条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一)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五)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六)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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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去留何必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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