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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我多爱你吗
全国报考指南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所属农场、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 报名条件凡符合《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五)应届毕业生可免试《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科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考试形式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报名时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般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考试及报考时间全国各省有差异。考试教材考试教材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编写,为体现考试的时效性,一般每年都会有所调整。由于考试大纲是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各省的教材也有一定的通用性。考试教材一般为一科目一本,通常会附一本"应试指南"或"历年试题汇编",总计教材费用约在100元以内,订购教材时交付。考试费用各地报名考试的费用不同,一般每科目在20-50元左右,总计费用应在100元以内,报名时一次交付。报考手续报考时,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同底片免冠一寸照片二张,到指定报名地点填写相关表格,办理报名手续。有条件的地区,要求考生先在网上注册报名,将报名表打印后贴上照片,再到指定报名地点交表、交费办理报名手续。成绩公布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开始陆续对外公布。合格标准试卷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一般设在60分。资格认定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考生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可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
死于初见非我良人c
楼主你好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希望你对我的回答能够满意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和会计电算化(初级)。 个人可以报考,会计上岗证考试每年开考一次, 考试时间11月左右。 三门合格后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成绩合格证 凭该合格证原件连同电算化合格证原件到有关的财政管理部门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浮华你的爱以失色
一年好多次2013年度哈尔滨市会计从业资格第六期考试即将开始。根据省厅统一要求,会计从业资格属地化管理,哈尔滨市会计从业证考试信息全部在龙江会计网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区划选择哈尔滨市界面发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1、年满18周岁的具有哈尔滨市市区常住户口,(不含集体户口和所辖县、市)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城镇居民。2、外地户口迁入哈市的报考人员(不含集体户口)需携带本人哈市常住户口原件、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0月29日、10月30日上午9:00-11:00到哈尔滨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局(友谊路421号1204房间)进行验证通过后方可报名。二、报名方式及考试时间1、考试采取报考人员本人网上注册预约报名、额满为止、按预约日期到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报考方式。哈尔滨市考生直接登录龙江会计网(网址:),选择区划哈尔滨市直,按网上报名系统的要求进行报名。2、为保证考试报名表与报名系统内信息的一致性,报考人员在下载考试报名表以前可以自行选择和更改确认时间及个人信息,下载考试报名表以后个人信息将不可更改。报考人员对本人报名信息真实性负责。3、考场编排采取随机编排方式,报考人员的具体考试日期及时间以准考证书为准。三、现场确认及费用1、网上预报名成功后,请报考人员本人按照预约现场确认时间,携带二代身份证原件、最高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会计系列职称,还需携带原件及复印件)、考试报名表到确认点进行指纹采集和现场拍照,完成确认报名程序。2、哈尔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费暂停收费。四、其他相关事宜1、报名参加哈尔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本年度内只允许参加二次考试(以完成现场确认程序为准)。2、考生在规定的时段内登录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不需盖章。3、考生应根据准考证书上的考试日期,携带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原件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进行指纹身份验证后方可参加考试。4、考试采取无纸化考试答题,财政部统一题库,每科考试时间为一小时,三科考试成绩同时合格视为通过。交卷或系统到时自动收卷时,考生现场即可看到本人成绩,本场考试结束后,考试合格者凭准考证领取《哈尔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考试合格人员凭《哈尔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身份证原件按规定的取证时间到考试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因特殊原因临时调整考试安排的,以龙江会计网哈尔滨市直界面公布的考试临时变更通知为准。哈尔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现场确认及考试地点:道里区经纬12道街56号 电话:84230442。哈尔滨市2013年度第六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安排本批次将于2013年11月4日0时开始网上预约,额满为止。报名、考试及领证时间安排(节假日除外)网上供选择的预约日期 现场确认 下载打印准考证 考试 领取从业资格证书11月4日—11月15日 11月4日--11月15日 11月27日--11月28日 按下载的准考证时间参加考试 2014年1月21日-22日08:30-11:0013:30-16:00 全天24小时 8:30-16:00 08:30-11:0013:30-16:00
表面温柔内心倔强
相关规定
黑财会〔2010〕15号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近一时期,省财政厅陆续接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个别地方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收费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属地化管理规定。按照《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05〕7号)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颁发和管理,各地不得违规受理非本行政区域内的考生报名和考试。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20号)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是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依照国家规定,以黑价联字〔2008〕32号文件审核批复,各地要严格执行。未经省级以上财政、发展改革及物价部门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也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黑财会〔2009〕20号[1]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部门可自行确定试行范围,条件成熟的可全面推广实施。在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反馈。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监督管理,促进持证人员综合素质及能力的提高,方便用人单位自主择人,会计人员自主择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分为四个档次,即通过对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全方位考核,按其具备的职业能力,将其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在会计人员个人档案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同时记载。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依照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进行等级考核、确认和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证等级分值的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为本地区所持证会计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有关媒介向社会公示。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诚信状况、继续教育情况和目前会计等级等。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联系电话、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从事会计工作岗位、职务、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从业资格证书号等。诚信状况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在职期间的执业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履行诺言情况、表彰奖励及有关部门处罚情况等。继续教育情况信息包括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累计学时及考试成绩等。 个人档案主要信息取得由会计从业人员提供,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个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会计人员要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各项变更登记,包括继续教育情况、工作变动情况、学历职称变化情况、受表彰奖励及处罚等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及时更新会计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信息。会计人员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财政部门可将其个人信息档案转为定期保存(可保存两年)或移交人才市场管理。财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信息的归集、录入、更新和维护,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第六条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就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D级;会计人员评估得70(含70分)分至79分,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C级;会计人员评估得80(含80分)分至89分,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B级;会计人员评估得90(含90分)以上的,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A级。
第七条 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得5分;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得10分;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含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得15分。具有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职称的,初级职称得3分;中级职称得6分;高级职称得10分。
第八条 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学历会计类专业得5分,其他专业得2分;具有大专学历会计类专业得8分,其他专业得4分;具有本科学历会计类专业得10分,其他专业得5分;具有研究生以上(含研究生)学历经济类专业得15分,非经济类得10分。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各类会计专业、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理财学、审计专业等。第九条 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 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得4分。
第十条 参加国外会计学术会议、培训、进修和考察的1次得3分;参加省级以上会计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的1次得2分;参加市级会计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的.1次得1分。
第十一条 参加省级以上会计课题研究并结题的1次得5分;参加市级会计课题研究并结题的1次得3分。
第十二条 在国家级报刊发表1000字以上会计学术论文的1篇得5分;在省级报刊发表1000字以上会计学术论文的1篇得3分;在市级报刊发表1000字以上会计学术论文的1篇得1分。以上应为第一作者。
第十三条 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会计著作的1本得5分。
第十四条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含5年)得2分;每超过5年加2分。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扣10分,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扣30分。
第十六条 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处罚、处分的每次扣10分。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考核材料及信息,每次扣5分,并对单位及个人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会计证等级评定通过计算机进行,通过自动生成系统计算总分并确定会计等级。
第十九条 不同岗位的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证等级。总会计师,应具备A级会计证等级;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人员,应具备B级以上会计证等级;稽核岗位,总账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的人员,应具备C级以上会计证等级;出纳员、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D级以上会计证等级。各单位应将会计证等级作为任用会计人员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含从本地区以外调入)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其评估确认的会计证等级换发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调出本地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换发全省通用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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