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一年夏雨喧哗那一季夏花落下
1.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2.会计档案的鉴定
(1)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2)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3.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监销
①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②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③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梦也何曾到谢桥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会计档案重要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会计档案室总结经验、揭露责任事故、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分析和判断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据。
2、利用会计档案提供的过去经济活动的史料,有助于各单位进行经济前景的预测进行经营决策,编制财务,成本计划。
3、利用会计档案资料,可以为解决经济纠纷,处理遗留的经济事务提供依据。
此外,会计档案在经济学的研究活动中,发挥着重要史料价值的作用。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损毁、散失和涉密。
还好你还记得我幸好我没忘记你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会计档案是否达到保存期限,其中还有没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有没有涉及到林地、房产的产权转让契约、证券、图纸、有关货币收支的凭证,精简下放、退职还乡、公私伤亡、落实政策和救济补助的支付凭证,供给制改薪俸制、工分制改为工资制的凭证,涉及外事的凭证,以及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原始凭证。如有上述情形的会计档案,均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确无保管之必要时再销毁。建设单位对于建设时间较长而又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的会计档案,不能销毁。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是:首先,销毁会计档案要填制“会计档案销毁目录”,将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的“案卷标题、起止日期、目录号、案卷号、原凭证号、卷内文件张数”逐项登记后,交档案部门编入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按规定保存。其次,要根据审批程序审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销毁会计档案应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国有企业经本企业领导批准后销毁。再次,要按规定监销。各单位在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派人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有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人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监销人员要认真负责,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时要防止泄密、丢失。销毁后,档案部门、财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监销人员要在会计档案销毁目录封面上签字盖章,归档保存,并将监销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领导。
你说爱我户口本同意么我说爱你民政局同意了
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第十一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