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深居我心
B、日清月结;D、现金收入当日入账;E、出纳人员定期轮换。
国家现金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在银行开设账户的单位现金的使用范围与数量的监督与控制的制度,主要由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再由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
一个单位在千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实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与你怀抱
(一)现金收入管理:企业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于次日送存开户银行。(二)现金支出的管理:企业支付现金,必须在下列支付范围内:(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等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3)支付给个人的奖金。(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支付各单位间在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7)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业务,除上述规定的范围可进行现金结算外+都要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三)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库存现金是指留存在企业出纳员处的现金。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会根据实际需要,核定给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企业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由于情况变化,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才能调整库存现金限额。(四)现金出纳业务手续:企业的现金出纳业务应配备专职的出纳人员负责办理,贯彻“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的保管等。现金收付前应仔细审核收付凭证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是否符合财经制度的规定,是否有主管人员审核签章及经办人员和证明人员的签章,如不符合手续的,应拒绝收付。原则上以现金支出的情况,只限于小额的经费、薪资,以及其他必须以现金支付的款项,而其他的付款则以银行转账、支票、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