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证办理贵阳

毕竟永远只是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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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似薄荷透心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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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报考《中级会计师》要什么条件?对于已经考过初级会计师小伙伴来说,已对中级会计师跃跃欲试,往往都想趁热打铁,一举拿下中级会计师考试。但是中级会计师报考条件是有一定门槛的,不是你考过了初级就能能直接报名中级的。下面就给大家讲一下中级会计师报考需要哪些条件?中级会计师报考都需要什么条件呢?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学历条件: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5.具备博士学位。其他条件:如果上面条件不满足,但是已经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考生,可以直接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师考试。此外除了满足财政部公布的中级会计师报名条件外,考生还应注意报名地的相关政策要求,比如部分省市对非本地户籍考生,需要提供社保证明或居住证,有的省份要求继续教育记录等等。具体中级会计师报考都需要什么条件,需要以各省市公布的中级会计师报名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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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放纵

在参加会计职称考试中级考试通过后,带身份证及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去当地人事部门业务处办理中级会计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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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萌

答--不是办理的。您要参评中级职称就要有初级的职称都是在您单位参评的,具体就要问您单位主管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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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不一定忧伤贝多芬不一定悲伤

首先恭喜你,办理地点就是在你报考当地的财政局,由于各地办证时间不同,发给你几个供你参考。[北京]办理2005年会计(中级)职称考试资格证时间 参加2005年度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请持本凭条按要求办理资格证书: 1. 领证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护照或驾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资格证书、后续学历人员还需携带前学历证书(以上证件均须原件)、两寸免冠照片1张; 2. 证书工本费7元; 3. 领证地点: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一层办公大厅(海淀区莲花小区3号楼,莲花桥往西路南) ; 4. 领证时间: 2005年9月20日-21日(上午8:40-11:30,下午13:30-16:30) ; 注:1、代领除需持以上要求证件,另需持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2、如需办理证书速递人员 ,2005年10月18日后与北京市东区邮局礼仪专递公司联系,联系电话:64284426、64284427杭州2005年会计职称考试合格人员及证书的通知 为方便考生,提高办证效率,根据浙人专〔2005〕176号文件精神,请各区、县(市)人事、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办证工作;市直单位仍将填写好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和每人两张小二寸近照,集中于2005年9月20日前报送杭州中财发展大厦一楼大厅(庆春路155号)办理证书。 咨询电话:87044124 [宁波]会计资格考试人员办理证书的通知办理对象:2005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人事部门下发的合格名单为准) 办理时间:2005年9月1日至9月30日办理地点:报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事项:填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交二寸近照三张。 [福建省]2005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领取通知 省直单位考生从9月1日开始可以到原报名地点领取2005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初级证书和登记表。 我处已于8月24日完成全省中初级资格证书与登记表打印工作,同时已经通知各地市财政局会计科尽快派人来福州领取证书及登记表。 截止8月25日,只有福州市财政局已经从省财政厅领取了证书及登记表,其他地市尚未领取。 请各地市的考生先咨询当地财政或人事局后,到原报名地点领取证书及登记表。 参考文献:财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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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瓜要你管

中级会计职称考后证书申请1、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又称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你自己看看,魏(前面8375后面5998)走个途径。3、我就这样过了网上可以查询是真的自己看着办。如果能帮到你望踩纳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第四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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