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会计处理

只有将它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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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见之后然后深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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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模式,即VIE结构,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VIE是2001年安然丑闻之后产生的新概念。安然事件之前,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拥有多数投票权才会要求合并报表。安然事件之后,只要这个实体符合VIE的标准,就需要合并报表.安然事件之后,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紧急出台了FIN46。根据FIN46条款,凡是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任一条件的SPE都应被视作VIE,将其损益状况并入“第一受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1)风险股本很少,这个实体(公司)主要由外部投资支持,实体本身的股东只有很少的投票权;(2)实体(公司)的股东无法控制该公司;(3)股东享受的投票权和股东享受的利益分成不成比例。这些公司通常的做法是:一、公司的创始人或是与之相关的管理团队设置一个离岸公司,比如在维京群岛(BVI)或是开曼群岛。二、该公司与VC、PE及其他的股东, 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通常是开曼),作为上市的主体。三、上市公司的主体再在香港设立一个壳公司,并持有该香港公司100%的股权。四、香港公司再设立一个或多个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五、该WFOE与国内运营业务的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享有VIEs权益的目的,同时符合SEC的法规。

147评论

终是负你

VIE (Variable Interest Entity),通常可译为“可变利益实体”,中国境内一般又称“协议控制”。相较于传统的股权控制方式,在VIE模式下,公司利用协议控制的方式来实际操控一家公司。具体来说,指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和境内的运营实体,双方通过签署一系列协议,完全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营业业务及利润,从而达到无需收购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便可以取得境内运营实体经济利益的一种投资结构。究其根本,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源自于美国会计准则(“US GAAP”)的第46号解释函(“FIN46” )。FIN46规定,如符合VIE的标准,便需要进行合并财务报表。其中,VIE意指投资企业拥有的利益为具有控制性的利益,但并不来源于多数表决权。

35评论

你说的废话太多

没,“协议控制”在国内只能适用“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基本理论;IFRS倒是有。

67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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