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的借贷

没有谁比大姨妈更潇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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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伴成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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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中的“借”与“贷”是一种单纯的记账符号,表明记账的方向,是一种专门的会计术语。二、借贷记账法是以会计等式作为记账原理,以借、贷作为记账符号,来反映经济业务增减变化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三、借贷记账法下,所有账户的结构都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

182评论

我宣你说人话

借贷是会计中的术语,表明记账的方向。

原来仅限于记录债权、债务的“借”、“贷”二字已不能概括经济活动的全部内容。它表示的内容应该包括全部经济活动资金运动变化的来龙去脉,它们逐渐失去了原来字面上的涵义而转为为一种单纯的记账符号,只表明记账的方向,成为了一种专门的会计术语。

扩展资料:

借贷记账法下,所有账户的结构都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但借方、贷方反映会计要素数量变化的增减性质则是不固定的。不同性质的账户,借贷方所登记的内容不同,下面分别说明各类账户的结构。

(一)资产类账户的结构

在资产类账户中,它的借方记录资产的增加额,贷方记录资产的减少额。在同一会计期间(年、月),借方记录的合计数额称作本期借方发生额,贷方记录的合计数称作本期贷方发生额,在每一会计期间的期末将借贷方发生额相比较,其差额称作期末余额。资产类账户的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

资产类账户的期末余额可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期末余额(借方)=期初余额十本期借方发生额一本期贷方发生额

(二)负债类账户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结构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结构与资产类账户正好相反,其贷方记录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借方记录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减少额,期末余额一般应在贷方。

负债类账户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期末余额可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期末余额(贷方)=期初余额十本期贷方发生额一本期借方发生额

(三)成本费用类账户的结构

成本类账户的结构与资产类账户的结构基本相同,账户的借方记录费用成本的增加额,账户的贷方记录费用成本转入抵销收益类账户(减少)的数额,由于借方记录的费用成本的增加额一般都要通过贷方转出,所以账户通常没有余额。如果有余额,也表现为借方余额。

(四)收益类账户的结构

收益类账户的结构则与负债类账户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结构基本相同,收入的增加额记入账户的贷方,收入转出(减少额)则应记入账户的借方,由于贷方记录的收入增加额一般要通过借方转出,所以账户通常也没有期末余额。如果有余额,同样也表现为贷方余额。

参考资料:

借贷记账法_百度百科

15评论

我没有爱人

会计里的借和贷可以粗略的理解为“增加”和“减少”但根据会计科目的不同,有的时候借和贷表示的增减方向是相反的。

具体如下:

1、资产类科目:借表示增加,贷表示减少。

2、负债类科目:借表示减少,贷表示增加。

3、权益类科目:贷表示增加,借表示减少。

4、损益类科目:贷表示增加,借表示减少。

5、成本类科目:贷表示减少,借表示增加。

扩展资料

会计监督主要是利用会计资料和信息反馈对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加以控制和指导,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

会计监督除货币监督,还有实物监督。会计监督的内容,是从本单位经济效益出发,对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进行的全面监督。

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改善经营或预算管理,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合理使用资金,促进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

68评论

二傻颠

会计做账中的“借、贷”作为一种单纯的记账符号,只表明记账的方向,来反映经济业务增减变化,是一种专门的会计术语。

借贷记账法下,所有账户的结构都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但借方、贷方反映会计要素数量变化的增减性质则是不固定的。不同性质的账户,借贷方所登记的内容不同。

在资产类账户中,它的借方记录资产的增加额,贷方记录资产的减少额。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结构与资产类账户正好相反,其贷方记录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借方记录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减少额,期末余额一般应在贷方。

成本类账户的结构与资产类账户的结构基本相同,账户的借方记录费用成本的增加额,账户的贷方记录费用成本转入抵销收益类账户(减少)的数额。

由于借方记录的费用成本的增加额一般都要通过贷方转出,所以账户通常没有余额。如果有余额,也表现为借方余额。

收益类账户的结构则与负债类账户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结构基本相同,收入的增加额记入账户的贷方,收入转出(减少额)则应记入账户的借方。

由于贷方记录的收入增加额一般要通过借方转出,所以账户通常也没有期末余额。如果有余额,同样也表现为贷方余额。

借贷记账法指的是以会计等式作为记账原理,以借、贷作为记账符号,来反映经济业务增减变化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贷记账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记账对象不再局限于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扩大到要记录财产物资增减变化和计算经营损益。

会计中的借贷只是个记账符号,要想记住借贷的使用首先要记住资产负债表就可以了。资产负债表左边是资产和费用类,借是增加,贷是减少。

资产负债表右边是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那么右边借就是减少,贷是增加。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

这样来记忆,等式左边的借增贷减,右边的则相反借方在帐簿的左侧,贷方在帐簿的右侧。在这里,要牢记一条不变的定律:“借方=贷方”,换句话说,在任何交易中,都必须同时登记到帐簿的左右两侧,其原则如下:

1、资产增加时,记入左侧;资产减少时,记入右侧。

2、负债增加时,记入右侧;负责减少时,记入左侧。

参考资料来源:

借贷记账法-百度百科

复式记账-百度百科

45评论

独霸你的妩媚

关于借贷记账法,是从事会计工作或学习会计知识的入门知识,必须掌握,没有任何缓和余地。所谓的借与贷,就像一个天平,两端总是相等的,没有例外。以下我给你详细说说,请仔细阅读几遍,便于你掌握。关于会计要素,会计中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这六要素。说直白点,资产——你拥有的东西;负债——你欠别人的;所有者权益——你拥有的减掉欠别人的剩下的;收入——你的工资和兼职薪金;费用——你每月的开销用度;利润——你的每月工资减掉开销用度剩下的。比如你月工资3000元,一个月花1000元吃饭,还某人500元,花800元买了个平板,剩下700元。3000就是收入,1000就是费用,500就是负债,800元买的平板就是资产,剩下的700就是利润,如果还要交个税的话,交完税之后剩下的就是所有者权益。关于借贷记账法,原理是一项业务会导致借与贷两侧的变化,可能是同时增加、同时减少或者一增一减。比如你拿钱去买资产,银行存款减少了,固定资产或存货增加了,这就是资产内部的一增一减。比如你拿钱去还债,银行存款减少了,负债也减少了,这就是资产与负债的一增一减。重点就是借贷双方永远是相等的,没有例外,如果有,那就是做错题或做错账了。下面我给你写几个分录,你感受一下。借:无形资产贷:实收资本股本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借:短期借款贷:银行存款这里好像不能有空格,正常做账或做题时,贷需要在借:的右下方,对齐。说到这里,你应该明白了借贷记账法。然后再说一下,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这些,与做账的科目还有点区别,会计科目就是上面做账时,借贷双方的那个名字(银行存款),而会计上的科目,分为六种,资产类、负债类、损益类(大致就是损类:费用;益类:收入)、成本类、所有者权益类、共同类(涉及很少)。这6种科目在借与贷双方表示的增与减是有硬性规定的。借增贷减:资产类、成本类、损益类中的损,即资、成、费;借减贷增: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中的益,即收、负、所。这些必须要记住,了解这些后,你在做题时或做账时就不会做错了。期望我的回答给予你一定的帮助,如果满意的话请采纳!谢谢~

133评论

看着你和她爱恋

会计中的借贷是会计中的术语,表明记账的方向。

1.借:一般表示资产、费用、成本的增加;负债、收入、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2.贷:一般表示负债、收入、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资产、费用、成本的减少。

金钱借贷书面记载要详明:

借据或借贷契约,宜清楚载明下列事项:

1.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2.借款的全额与币别。如:“新台币壹拾贰万元整”。

3.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个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来表示

4.利息的约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于每个月的第五天支付”。

5.违约金的约定。如:“借款人如有违约情事发生,应就借款金额按日支付每万元每日伍元计算之违约金。”

6.立据日期。

7.借款人的亲自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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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在骨子里的傲慢

借是进来的意思;贷是出去的意思,比如借:现金,就是现金进来的意思思,贷现金,就是现金出去的意思。再比如借:管理费用,就是管理费用进来的意思。贷管理费用,就是管理费用出去的意思。再比如,发生收入记在贷方,就是贷主营业务收入,收入进来了为什么要记在贷方不是借方?因为到月未要做结转,调个头。上面提到的发生费用就是借管理费用,调个头做结转就是借:主营业务收入,贷管量费用,结转了一下就好理解,借主营业务收入就是进来的收入,贷管理费用,就是管理费用要出去的意思。明白了么?

73评论

没了对象省流量

会计中的借和贷本身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只是纯粹的记账符号,表示会计要素的增加或减少的记账方向。至于“借”表示增加还是“贷”表示增加,则取决于账户的性质及结构。

1.借:一般表示资产、费用、成本的增加;负债、收入、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2.贷:一般表示负债、收入、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资产、费用、成本的减少。

扩展资料

会计中借贷的注意事项

有两条法律法规尤为重要,分别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中借贷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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