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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无情人无心
(1)山西省2013年度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课程从6月1日起开通运行。包括12门必修课和九大类6 门选修课,全部为广大会计人员开通选学。(2 ) 山西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从2012年开通运行后, 我省陆续有8个市、32个县区的会计从业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继续教育学习.(3)年审由网上学习,或面授学习,网站由,山西财政局指定网站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后到山西省当地财政局审核. (4)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收费为每人80元年(50网上学习1、登录账号后点击“进入学习中心”。听课。一旦开始正式学习某一门课程后,就必须听完该门并通过考试,才可学习下一门的课程。在听课过程中,每门课程的大约每十五分钟会弹出问题,答对问题后,方可继续学习,如果不回答问题,计时将会停止。随堂考试1、学员听完每门课程后会有随机的五道题作为随堂测试,答对三道视为通过。不限答题次数。山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朔州市财政局 12-09【打印】【收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三)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全国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本地区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第六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比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铁路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央主管单位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第七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三章继续教育对象第八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第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第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第十一条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第四章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一)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二)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三)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五)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第十四条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三)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四)其他在职自学形式。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五条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第十六条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第五章继续教育机构第十七条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术团体、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十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第十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第六章师资、教材第二十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第二十一条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第二十二条坚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愿选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第七章考核与检查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二十八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继续教育机构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8年1月23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二)(财会字[1998]4号)、1998年11月9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8]69号)同时废止。
人心难懂毕竟你我不同
山西报考《中级会计师》要什么条件?对于已经考过初级会计师小伙伴来说,已对中级会计师跃跃欲试,往往都想趁热打铁,一举拿下中级会计师考试。但是中级会计师报考条件是有一定门槛的,不是你考过了初级就能能直接报名中级的。下面就给大家讲一下中级会计师报考需要哪些条件?中级会计师报考都需要什么条件呢?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学历条件: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5.具备博士学位。其他条件:如果上面条件不满足,但是已经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考生,可以直接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师考试。此外除了满足财政部公布的中级会计师报名条件外,考生还应注意报名地的相关政策要求,比如部分省市对非本地户籍考生,需要提供社保证明或居住证,有的省份要求继续教育记录等等。具体中级会计师报考都需要什么条件,需要以各省市公布的中级会计师报名公告为准。
喝一杯酒
中级会计师需要进行继续教育吗?内容包括那些?会计继续教育是每一个会计从业人员都需要进行的综合素质教育,哪怕是已经拿到中级会计师证书也不例外。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中级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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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级会计师需要进行继续教育吗?
所有会计人员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说取得中级会计职称证书就不需要继续教育是不正确的。只要还想从事会计专业,就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三,以及参加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均在当年有效,不得结转至下年。参加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每通过一门科目将折算为90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必要性
1. 适应经济发展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客观要求。
2. 企业改革、会计主体变化对提高会计人员基本素质的必然要求。
3. 扭转我国会计队伍落后状况的现实要求。
4. 深化会计教育改革,与国际会计教育接轨的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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