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注册会计师年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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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爱得起也伤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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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多地连续发布重要通知,2020年注册会计师年检正式开始啦,在每年年检的时候,都有大量的CPA人因为各种原因被撤销、注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明确公布进行年检的省市,拥有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大家一定要重点关注。

1、4月20日,广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其中就2020年度CPA的年检事宜作出详细的说明陈述。

2、除了20日的广西注协发布通知之外,其余省份地区也早些天发布了相关的政策通知:

(1)17日,北京注协发布公告

(2)17日,河南省注协发布年检公告

(3)16日,湖北省注协发布年检公告

3、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概括一下目前的各个省份注协的通知公布情况:

(1)4月2日,山西省注协发布《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2)4月10日,江西省注协发布《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3)4月10日,深圳注协发布《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非执业会员 年检工作的通知》;

(4)4月13日,湖南省注协发布《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通知》;

(5)4月14日,福建省注协发布《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6)4月17日,江苏省注协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通知》;

不在上面地区的小伙伴请自查当地注协官方,按中注协的安排各地注协都会在本月30日前公布本地年检工作通知,近日,多地注协接连发布重要公告,事关2020年你的CPA拿证成功与否,请你看到这篇文章后立即先行自我检查,祝大家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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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笑着哭了

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

第三条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三)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高       顿    CPA     整           理)

(五)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龄已满70周岁;

(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刑事处罚;

(七)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第七条各事务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对《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事务所应对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表》,并将报告、汇总表、未参加人员登记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八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事务所上摄制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第九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完毕,应在《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在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的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十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对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能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将撤销注册文件发有关事务所。年检未通过人员能否转为非执业会员,按《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凡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视同年检未通过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检工作完毕,应编写年检工作报告,详细说明当地年检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统计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并将报告、年检统计表、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和撤销注册文件等有关资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归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年检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对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所在的事务所向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年检费10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年检时间安排如下:

(一)每年12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布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二)次年1月底之前,事务所将本所注册会计师的有关年检材料报地方注册会计协会。

(三)次年3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当地的年检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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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规定: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任职资格检查,是《注册会计师法》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重要职责,是推动注册管理工作为行业发展服务的有效手段。依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现就做好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周密安排,确保年检顺利开展各地要高度重视2017年度年检工作,明确有关年检政策、年检程序和注意事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调相关人员和资源,提出本地年检工作的计划安排,确保年检工作进展顺利。二、突出重点,保证检查效果各地要依据年检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检查核实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继续教育、专职执业等情况。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的专职执业情况,关注对象:(1)涉及投诉举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2)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3)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4)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各地在工作中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准确把握政策,严格规范程序,保证年检工作的有效性。各地注协要加强实地检查的力度,对于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涉及投诉举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进行实地检查。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的社保参保证明、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三、多措并举,切实做好检查工作(一)确定人数,确保检查范围无遗漏。各地应确定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数量,并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工作,确保应检注册会计师全部参加年检。各地在确定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时,应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认真检查数据的准确性,实时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与实际相符。(二)严肃处理,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各地年检要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年检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一经查实送审材料不实,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八条规定做出惩戒。(三)及时沟通,确保后续工作顺畅。对年检不合格的合伙人(股东),各地应及时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涉及合伙人(股东)人数未持续达到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的,应予以强调说明。各地注协之间应加强沟通配合,做好转会注册会计师的年检工作。(四)公开透明,增强年检公信力。各地要设立和公布年检工作举报电话或邮箱。年检工作结束后,要在各地注协官网和当地权威报刊公告检查结果,对于不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应检人员名单一并公布,并及时注销注册,保证检查程序和结果完全透明公开。(五)创新服务,提高年检效率。各地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调动可利用资源,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四、其他事项我会将安排专人负责协调指导各地年检工作,汇总分析各地检查工作进展并通报全国检查工作情况。请各地注协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年检通知、年检工作报告、《2017年度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表1)、《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2)等报我会;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并将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公告及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包括重点检查、实地检查情况和信息更新情况,检查工作经验、问题、建议等)和《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附表3)报送我会。我会将在网站公告各地年检结果,并对各地年检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总结报告。以上材料均为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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