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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你很好可只有我会爱
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规定,成绩核查范围包括:申请成绩核查考生的主、客观成绩是否均进行了正确登录,主观试题的卷面有无漏批、分值是否正确加总,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分数临界分数进行复评。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财考〔2014〕6号),考生可以在2019年12月26日-2020年1月10日,于工作日上午8:00至下午5:00,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流程具体可以划分为“三步”:
1、确定注会成绩复核开始时间,2019年12月26日-2020年1月10日;
2、成绩复核申请平台,网报系统(网页链接);
3、中注协统一组织成绩复核,此时考生只需耐心等待即可。
2019年成绩复核结果已经公布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的规定,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201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考生的成绩进行了复核。现将成绩复核结果公布,请考生登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也可用手机扫描公告所附二维码进入移动端,查询本人201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结果。
终于习惯
考生需要对考试成绩复核的,可在成绩发布后第 5 个工作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报系统,提出成绩复核申请,中注协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成绩复核流程
第一步:打开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
第二步:首页输入报名时所使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密码登录,进入后台;
第三步:后台点击“成绩复核申请”→按要求完成申请操作即可。
淡时光静赏烟云
发表时间:2008-10-31 9:58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监管工作,帮助、指导、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复核(以下简称"质量复核"),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业内的专业力量,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和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情况等内容的复核,发现事务所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行业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水平的自律性监管工作。 第三条 质量复核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领导。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质量复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可直接组织开展质量复核工作。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成立质量复核委员会负责质量复核工作。第二章 被复核事务所 第五条 所有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均应接受并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复核。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年度被复核事务所名单,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事务所可予以特别考虑: (一)被审计单位变更委托时,涉嫌违规承揽业务的后任事务所:(二)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三)涉嫌违规降低收费承揽业务的; (四)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性惩戒的; (五)新批准成立,或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审计等重要业务的; (六)其他。 第七条 年度被复核事务所名单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初选,报经质量复核委员会批准。第三章 质量复核人员 第八条 从事质量复核工作的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担任。第九条 担任质量复核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担任事务所经理以上的职务;(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性惩戒;(五)身体健康。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质量复核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一条 质量复核人员在复核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二条 质量复核人员如与事务所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 质量复核人员对复核中了解的事务所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质量复核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质量复核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向质量复核人员支付适当报酬,并对有突出贡献的质量复核人员予以表彰、奖励。第四章 质量复核的内容、方法与程序第十五条 质量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二)遵循审计准则情况;(三)职业道德情况;(四)其他。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应当组织开展质量复核工作。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年度质量复核工作计划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事务所一般每五年内至少接受一次质量复核。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质量复核的时间一般应当安排在每年的5月至11月。 第十九条 质量复核可以到事务所进行现场复核,也可以根据需要调阅事务所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复核。 第二十条 质量复核应由质量复核小组实施,复核小组应由不少于两名的复核人员组成。 , 第二十一条 质量复核小组具体实施复核工作,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复核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质量复核小组具体实施复核工作前,被复核事务所应当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提交质量复核小组。第二十三条 质量复核小组可通过听取汇报、向有关人员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开展质量复核工作。 质量复核应限于事务所内部的有关资料和有关人员,一般不延伸到事务所客户或其他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质量复核小组应当了解被复核事务所的人员规模、组织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和事务所内部控制系统(包括对分支机构的控制)。 第二十五条 质量复核小组复核中应当关注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质量复核小组可通过抽取被复核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工作底稿、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复核事务所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审计业务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质量复核小组一般应当抽取当年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质量复核小组抽取审计报告的数量和类型应能够反映事务所总体执业质量状况。 第二十八条 质量复核小组一般不对所抽取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发表意见,经复核后的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由被复核事务所承担。 第二十九条 质量复核小组应当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与被复核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第三十条 质量复核小组应当编写质量复核报告。质量复核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质量复核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与被复核事务所之间的分歧、有关政策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 质量复核小组在质量复核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章 质量复核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质量复核委员会负责审查质量复核报告。必要时, 可要求复核人员到会说明。 第三十三条 质量复核委员会对质量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可决定向被复核事务所发出提示函,提请改进;对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的,质量复核委员会可决定向被复核事务所发出警示函,提请改进,并决定在下一年度质量复核中复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事务所,质量复核委员会可决定移交惩戒委员会: (一)复核中发现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拒绝、阻挠质量复核工作的; (三)拒不按照质量复核委员会要求改进的。 第三十五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于每年质量复核工作结束后,编写质量复核总结报告,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质量复核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质量复核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复核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质量复核结果的处理情况、意见和建议等。第三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针对质量复核中发现的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执业质量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 以适当方式向行业通报。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地区事务所质量复核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年 月 日起实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6年12月30日发布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业务检查制度(试行)》(会协[1996]4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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