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转到上海

容我在病态的荒城至死孤独梦到你孤独无依我痛到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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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雨下雨天我为你撑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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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原会计证所在地财政局办转出,需持会计证、本人身份证(有些地区要求必须本人办理,不得代办),当地财政局会出具一式三份的调转表格,一份当地财政局留存,另一份自已留存,还有一份带到上海所在地的财政局办转入手续,转入时需另外再填转入表格,表格上要盖单位公章,并带上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会计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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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命赌你爱我

参考《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办事指南》:用户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3.《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申请条件(一)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二)持证人员在本市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2.受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3.审核。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4.调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转出或转入会计人员。办理期限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办理。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不收费受理机构本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即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受理地点(一)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在市级税务机关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二)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市级财政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三)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属上海地区铁路系统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四)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税务登记关系在各区、县税务机关或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各区、县级财政的,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浦东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便民服务中心长宁区财政局:长宁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徐汇区财政局:徐汇区财政培训中心 黄浦区财政局:黄浦区行政服务中心静安区财政局: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 杨浦区财政局:杨浦区行政服务中心虹口区财政局:虹口区会计管理中心 普陀区财政局:普陀区财政局金山区财政局:金山区财政局 松江区财政局: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青浦区财政局:青浦区财政局 闵行区财政局: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嘉定区财政局:嘉定区财政局 宝山区财政局:宝山区财政局崇明县财政局:崇明县财政局(五)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在本市其他组织工作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同级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六)与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按户口(居住)所在地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受理时间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各受理地点定)受理机构联系方式见受理地点决定机构本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即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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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里他心中她

去财政部门问问

154评论

喜新厌旧我不否认

1、上海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2、上海财税网下载会计基本信息登记表,单位盖章;3、在河南签发会计证的财政局办理调往上海的指令,全国联网,发往你上海单位所属的会计管计管理机构,如“上海市徐汇区”,如为市级机关,则指令发往“上海市”;切记不要发错,4、持河南财政局的转出手续和第1、2项,带身份证和会计证,去上海会计管理机构

113评论

也许她早已把我忘却

应该是好办的,当地开了迁出,上海开个迁入就可以

66评论

不愿做你生命中的插曲

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服务大厅里有省外调转的

177评论

天蓝的时候你不在

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员在各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应当持下列材料: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4.调入地的工作证明(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其中跨省转入本市的工作证明,应当载明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工作单位全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单位邮编、企业税务登记证号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单位经济类型及“该同志属本单位员工,从事……工作。特此证明。”字句,加盖单位公章)及工作单位企业税务登记证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有效户籍证明或居住地证明复印件(因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发生变化)(二)持证人员在本市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应当持下列材料: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调入地工作证明(工作证明应当载明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工作单位全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单位邮编、企业税务登记证号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单位经济类型及“该同志属本单位员工,从事……工作。特此证明。”字句,加盖单位公章)及工作单位企业税务登记证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因本市工作单位发生变化)。4.本市有效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复印件(因本市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发生变化)(三)申请人通过委托代理人办理调转的,还需持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上述材料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并在办理调转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办事指南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3.《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申请条件(一)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二)持证人员在本市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2.受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3.审核。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4.调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转出或转入会计人员。办理期限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办理。收费标准不收费受理机构本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即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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